碰撞思想 共话推进改革
作者:崔卫卫/整理 发布于:2019-08-06 14:21:12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网
7月27日,由政府采购信息报联合政府采购信息网、易采通APP举办的14届全国政府采购监管峰会(以下简称“峰会”)在内蒙古呼和浩特成功召开,430余名政府采购人士齐聚一堂。为了充分探讨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的实践与思考,峰会设置了高峰对话环节。
14届全国政府采购监管峰会高峰对话(摄影/张静)
高峰对话的主题是“深化改革·需求管理·电子化”。聚焦业界热点,紧扣时代脉搏,峰会不仅是政府采购同行的大聚会,也是知识和观点碰撞的高端平台。
主持人:
政府采购信息报社创办社长兼总编辑 刘亚利(摄影/蒋莉蓉)
对话嘉宾: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政府采购处 处长 赵大军(摄影/蒋莉蓉)
南京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管理处 处长 张益民(摄影/蒋莉蓉)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采购中心 副主任 林柳枝(摄影/蒋莉蓉)
河南省鲁山县财政局 局长 郝富强(摄影/蒋莉蓉)
贵州卫虹招标有限公司 总经理 李莹(摄影/蒋莉蓉)
广西科联招标中心有限公司 执行董事、总经理 马铭真(摄影/蒋莉蓉)
主持人:2018年11月14日,习近平主席主持召开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方案》。请各位嘉宾围绕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主题,分享一下个人的思考和看法。
第一部分
深化改革信用管理引发热议
主持人:在有关各方都在热议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力推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的大背景下,台上的各位嘉宾对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都有哪些思考?
张益民:当前,全国正在优化营商环境,我认为应该通过“双轨”平衡推进,一方面是政府通过各项政策给予支持;另一方面是通过市场,监管部门维持良好的社会秩序。今年7月16日,国办颁布了《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该《指导意见》对于监管部门来说具有很强的指导意义,因为诚信体系建设在政府采购领域管理层面具有很重要的现实意义。那么,信用体系的建设,我个人认为在制度设计上,应该有三点需要重点考虑。
第一是要以问题为导向。问题导向大致有三点,一是针对当前政府采购领域的严重失信行为,诉诸法律去解决;二是各行各业经常遇到的大错误不犯、小问题不断的现象,就是一般的失信行为。在实践过程中,打擦边球的比比皆是。因此要借助信用管理这个手段,对一般失信行为明确边界范围,运用信用手段来约束打擦边球扰乱政府采购活动行为;三是要充分利用联合惩戒。目前,国家信用办正在运用联合惩戒的手段来打造社会的信用体系。在政府采购监管中,对政府采购供应商其他行业内的违法违规行为,比如在环保等方面出现的失信行为引用进来,来促进政府采购诚信体系建设。
第二是要考虑激励导向,激励大家对良好信用的向往。就政府采购的现实意义而言,有几点是可以考虑的。一是能否建立一个衡量企业信用程度的一个指标。比如说信用指数指标,可以使大家能对企业的信用行为能看得见摸得着。二是要用一定的荣誉来激励这些企业,比如设立政府采购供应商的一些信用荣誉,让大家有良好信用目标的努力方向;三是要有一定的评价机制,信用好坏谁说了算?政府采购领域有四个角色,每个角色都由另一方来说了算,或者说另几方来说算;四是这些信用成果要运用到政府采购评审中去,让大家能切实感受到自己信用的好坏,能直接影响其参与社会竞争。
第三是共情导向。共情是心理学中的一个概念,在这里借用一下。心理学的共情是指以他人为中心,识别认识他人的观点,并亲身参与体验的一种心理活动。那么,我谈这个观点的目的是什么?就是有了共情以后,会对整个社会的信用管理,有一种积极向往参与进来的一种意识,才能达到齐心协力推进幸福观。这个角度应该有几个方面可以考虑,第一,共情,首先是要让人有存在感,让人努力方向有成就感。这是可以通过制度设计取得的;第二,要有一种良好社会信用的价值观。在搞政策性管理时,能不能把国家层面有良好信誉的企业荣誉引入到政府采购领域来;第三,还要关注企业的信用救济途径。当出现信用失信行为时,要有一个信用的救济途径和路径。这样才能让企业感觉到这种信用建设是客观公正的,是维护各方当事人利益的,从而促进企业诚实守信参与政府采购治动。
赵大军:政府采购要解决什么问题呢?原来的政府采购工作可能更注重的是审批和程序合法,现在的政府采购更注重的是优化营商环境、发挥政策功能和诚信建设。通俗讲解决裁判员和运动员分离,就内蒙古而言,原来是运动员的活儿干得多一点也就是审批,裁判员活干的相对比较少也就是监管和诚信。现在,我们按照深改方案的要求,正在紧锣密鼓地进行“互联网+政府采购”信息化的升级改造建设,包括一个网站,九个大的系统,还有七个基础库。刚才南京的张处长讲到诚信了,我也作一些补充,我们将通过信息化手段逐步将专家、代理机构、采购人,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的信息互相关联构建诚信体系,还有法律法规,等。目前,正在做的就是对专家进行补库和清库,原有专家7000多个,由于年龄、长期不在本地居住等主观原因解聘4500多个,现在有的也就是3000多个,还需要进一步补充完善专家的个人信息,广泛征集一些紧缺专业的专家,修改完善专家抽取规则等措施,来解决专家专而不专的问题。当然,专家的管理引入诚信就非常必要,专家诚信就像酒驾不能开车一样,如在评审前、过程中与供应商有过接触的应回避,否则就体现不了公正也就失去了做专家的资格,不能再继续做政府采购评审了。
此外,还要有信用机制,在采购过程中,代理机构、采购人以及专家如果有违法行为,相关各方都要被计分。例如,某一个供应商投诉十次,有三次恶意投诉就是比较严重的。随着违法违规或是恶意投诉的增多,供应商的信用等级会逐渐下降,在电子卖场里给采购人选择的机会就会越来越少。
马铭真: 自从政府采购代理资质取消后,采购代理机构数量猛增,代理水平参差不齐,政府采购监管面临着很大的挑战。首先,很明显的现象就是质疑投诉数量增加,监管部门的工作量也随之增加,为了应对新形势新变化,我们广西的各级监管部门也采取了一些措施和出台了一些地方规定,如加快了信息化建设和电子招标的步伐,加强监督检查和对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进一步规范了政府采购行为。有些地方也出台了一些本级政府采购规定,如有些地方出台文件规定政府采购项目取消报名环节、取消收取投标保证金和履约保证金,供应商可直接在网上下载采购文件并参加投标,在截标前谁都无法知道有意向参与竞争的潜在供应商的数量,等等。
改革创新是好事,但在实践中遇到问题也要不断就改进和完善。目前在实际代理过程中就遇到了一些新情况,如截标后才知道投标人数量,那么容易造成场地资源和评审专家资源的浪费。还有就是对供应商和中标商有限的制约没有了,这样容易出现一些无序竞争的现象,低价冲标,中标后谈条件、不签合同、或不按合同履约等。出现这种情况,对采购人是不利的,他们只能有两种选择:有的采购人为了不影响采购进度,只能妥协,有的采购人是选择重新采购;对这种投标人的违约行为,监管部门如果没有有效的处罚手段,这对规范政府行为是不利的。因此,在加强对采购代理机构监管的同时也要加强对供应商的监管,好的监管机制应该是对采购当事人各方的监管都是对等均衡的,这样政府采购行为的制约和规范才能更有效。
李莹:刚刚两位领导讲了诚信的问题,我认为诚信缺失应当引起关注,包括采购人的诚信。近日,就有某采购单位通过公开比选的方式选择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为其医疗设备实施招标,比选文件却提出了造价资质、造价业绩等门槛要求。现在从事政府采购代理业务都取消资质了,一些采购人却通过设置不相关门槛来增加无序竞争,像例子中的采购人,不知道是比选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还是造价公司。目前,无序竞争确实还不少,代理机构诚信也有问题,有的代理机构去找项目时,低价去争取,获得项目代理权后又私下找供应商索要费用。无序竞争对依法代理、规范代理的代理机构是一种打击。因此,借此机会我也呼吁监管部门,加强对无序竞争的打击力度,对这种不走专业路线、不走正规渠道的代理机构,坚决“剔出”代理机构队伍。
政府采购中的诚信应该包括专家的诚信、供应商的诚信、代理机构的诚信、采购人的诚信。有些采购人委托我们做项目,关注的不是专业性,而是能不能把这个项目按照他们的“意愿”操作好。而对代理机构来说,碰到这种采购人确实也很难,因为代理机构要生存,员工要吃饭,专业性跟满足采购人“意愿”之间势必存在矛盾,代理机构又何去何从?
林柳枝:自从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行政许可取消后,近几年代理机构如雨后春笋般出现,作为同行竞争,经营年限较长的代理机构的感受应该会更深切。所以,在这个时机政府采购信息报社推出百强代理机构评选活动显得特别及时意义也特别的重大。百强代理机构评选活动,将促进代理机构自觉提高专业服务水平,强化依法依规代理采购的意识。希望入选首届百强代理的机构,从严自我要求,进一步努力保住荣誉,争取在下一届评选活动中再次入选,为行业树立标杆。
郝富强:先说深化改革,作为基层财政而言,这个深化改革对于财政部门,特别是基层财政部门,每一改革都是一次推进。对采购人的主体职责,我想说两点:一是从政府采购开始到现在,经历了17年的风风雨雨。不管是供应商、代理机构,还是财政部门或者采购人,都是政府采购的参与者,都应该是协同作战。从业人员不能为了采购而采购,不能为了走程序而走程序。
赵大军:我来说一个案例,有一个延期的采购项目,金额也比较大,采购人按照采购需求发了招标公告,但是这个项目有个前提,在发项目公告前已经有一家A公司给采购人服务了。在进行采购时,评审结果公告后,第一名不是A公司而是B公司成为该项目中标供应商,但原来他服务的A公司成为第二名,采购人不满意这一结果,要求代理机构做废标处理。这里面涉及采购人、代理机构、供应商,事项有代理标废标,采购人投诉,处理决定,行政复议,供应商放弃中标等。采购人如再想重新启动,第一个难解决的就是法律问题,……。这个案例给我们一个反思,应更好地遵守”公平公正公开诚信”原则。另外物有所值的理念应该关注,应该以结果为导向。如某一单位采购办公桌时,盲目追求低价中标,其结果是供应商把办公桌搬到这个单位后,安装完就坏了。
值得一提,采购不能为了规范程序而忽略了结果导向,忽略了它要实现的目标。绩效管理不仅要跟预算管理结合起来,还应该与合同管理结合起来。绩效管理应该是一个整体、一个过程。
第二部分
政府采购与电子化深度融合应解决更多的问题
主持人: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要求,政府采购要与电子化深度融合。那么,在座的各位嘉宾就电子化都有哪些思考呢?大家又都是怎么推的?
赵大军:9月份,我们的电子卖场就要上线了。我们的电子卖场是公开入围的,没有任何门槛限制,但是在管理方面会有大的动作,诚信建设就是基础,我们的电子化采购必须围绕诚信来建设。接下来的一段时间,我们都会紧紧抓住这个环节,做好监督。说到政府采购的电子化,我认为,应该是财政信息的一体化,采购作为预算支付的一个模块,包括资产管理和政府采购等,各个模块都要做到整体匹配、相关数据应当做到无缝对接。
林柳枝:福建省政府采购电子化从最初的1.0、2.0版本只能进行专家抽取和评标这两个环节,到了2017年4月电子化系统软件已升级到了3.0版本,该版本已基本实现采购流程全覆盖,即从采购项目预算的编报审批、采购实施计划的报送、采购公告的发布、供应商下载招标采购文件、上传投标响应文件、保证金缴纳,专家抽取、专家评审、中标成交结果发布、合同签订、直至合同款项支付等环节,全流程实行电子化。全流程电子化有效杜绝了项目无预算或超预算采购,有效杜绝了采购人、代理机构或者相关人员透露潜在投标响应供应商的名称、数量及其他影响公平竞争的信息。
郝富强:在采购电子化过程中,最好把采购预算、资金支付等环节都纳入到统一的系统中来管理,要尽可能减少有关各方在参与政府采购工作过程的麻烦。
马铭真: 电子化采购是趋势,也是今后必定要走的路,好处肯定是非常多的,最大的好处就是提高采购效率、节约采购成本、有利于对采购过程进行有效监管等。
政府采购要实现全程电子化采购,我认为重点要解决两个问题。第一个就是网络环境和安全问题,运行网络环境好不好,将直接影响工作效率,如果安全方面出问题,那后果也是很严重的。第二个就是标准体系问题,政府采购所涉及的面很广、采购的品目、涉及的种类很多,如果没有一个基本的标准体系,要实现政府采购全程电子化是比较困难的。特别是对评标阶段,电子化评标是否能真正达到提高评标效率和评标预期结果,这是值得研究和解决的问题。
张益民:关于互联网+政府采购问题。互联网加的思维是什么?不是简单的程序性的问题,是大数据的应用。电子采购目前各地都在做,都在实践和探索,通过电子手段来固化采购流程标准,这是必须的。这是基础设施建设,让整个采购流程标准化,防范风险,这是最基础的,这是我们第一步要做的。
第二步我个人认为,应该还要考虑大数据的应用,这应该是作为下一步改革的重点。例如我们通过互联网+政府采购以后,收集到更多大数据怎么用?起码可以解决一些长期困扰我们的难点。比如说串标问题,可以用数据分析,ip地址问题。再比如说围标问题,可以通过大数据的对比,比如说甲公司投九次标,乙公司投了九次,这是在同一个时间甲公司来投标,而且每次都中,乙公司一直没中,像这种通过大数据分析来解决它的围标实质。
但是我觉得这个层次还不够,我们更多的是需要研究如何用大数据对于我们政府采购绩效的评价问题。我们有了数据,可以纵向比较,横向再看一看同对象在全国别的地区是怎么做,在被地区起到了什么作用,绩效如何,只有这样让我们的政府采购互联网+才能更好服务预算管理,为预算编制服务,进而推进政府采购,达到支持经济社会全面发展,才能实现我们政府采购的深刻内涵。
第三部分
强化采购人主体责任 需求管理怎么做
主持人:对于强化采购人的主体责任,强化需求管理应当是非常重要的一环。关于这一点,各位嘉宾又是怎么看的呢?
赵大军:参加过几次投诉处理,涉及最多的就是采购人的需求管理。发挥采购人主体责任最重要的也是最关键的就是强化采购需求管理,也包括专家抽取、采购方式的选择、合同的履约验收等。随着国家深改方案的逐渐深入,我相信内蒙古的政府采购也会有一个好的开始。改革正在进行,我们的政府采购工作一定会越来越好。
林柳枝:关于采购人的主体责任,无论是在《政府采购法》还是在《条例》或87号令中,都有很明确的规定。比如要求政府采购应当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再比如要求采购人建立内控机制,要求采购人科学合理地制定采购需求,特别是87号令,还要求采购需求必须符合国家、行业、地方或其他标准或规范等等。
但在采购实践中,关于扶持中小企业的政策的落实得并不到位,采购人或许出于对小微企业履行合同能力的担忧,而不愿意把项目合同授予小微企业的情况时有存在,有些采购单位领导甚至明确要求在招标采购文件中注明不接受小微企业参与。好在福建省政府采购电子化系统中的采购文件范本已将小微企业参与采购活动的政策优惠加以固化和强化。但是《条例》中要求采购人必须预留一定份额面向小微企业的要求,执行情况并不理想。
关于采购需求管理。项目采购的组织实施,从采购需求的制定开始,到组织实施采购、产生中标成交结果、合同签订、合同履行、项目验收、合同款项支付直至质保期结束,我个人认为应该引入全生命周期管理的理念。不少采购人只把注意力侧重点放在组织实施采购到产生采购结果这部分环节上,而对项目需要的制定管理环节存在不同程度的缺失。有些采购单位常常对项目需求特别是较为复杂的项目的采购需求不明确不确定,由于对项目需求在技术方面缺乏专业知识和把控能力,时有受某个供应商的影响或牵制,制定出存在唯一性、排他性或倾向性的采购需求方案来,从而增大了后续采购活动中被质疑投诉的风险。我认为,采购人应当建立内控机制,在制定需求时,项目需求部门应当会同业务部门、技术部门、采购部门、资产管理、监督管理等部门,相互配合、相互协调、相互制约,共同研究,通过市场调研、征询专家、组织专家论证等方式和渠道,制定出合法合规科学合理的采购需求。
郝富强:对于需求管理,基层政府采购具体提出什么,基本上就是代理机构,或者供应商提供的。所以,后续的政府采购活动就受到了很大的牵制。主体责任既然是采购人的,那我们在管理过程中就应该逐步加以规范。尽管我们在基层也制定了各种清单,但是还是会出现各种矛盾和问题。政府采购项目是五花八门的,不过下一步改革的方向还是应当朝着标准化的方向努力,当然实现标准化也并非易事。
无论是政府采购监管部门,还是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都各有各的难处。下一步,作为政府采购监管部门而言,我认为更多的要研究如何做好监管,监管制度要从采购预算到最后的执行结果,再到采购资金的支付实行全流程监管。同时要加大社会监督(包括舆论监督、新媒体监督等)。年终应该把全年的采购情况与采购预算相比较,然后对采购执行情况实施监管。
李莹:就基层财政监督的人员问题,我想提个建议。我们日常处理投诉时会涉及到法律问题,甚至会涉及到其他民事法律问题。有些基层采购办人员因为缺乏处理经验,不愿意碰到这种麻烦,会给采购代理机构下达0投诉任务,如果代理机构负责的项目出现投诉,监督部门会很大程度否定代理机构的业务水平。纵然,现在基层采购办压力很大,但供应商针对采购项目提出质疑投诉也是很正常的,只要按照法律法规答复就可以了。因此,我希望能为基层政府采购监督部门配备法律专业人员,这样对处理日常投诉是很有好处的,也减轻了代理机构的“压力”。
针对采购需求问题,我分享一个案例:一个由我们负责的2017年贵州省乡镇卫生院医疗设备全覆盖采购项目,采购预算近14个亿。采购人跟我们是如何制定采购需求的呢?首先,第一轮在网上征集供应商的意见,只公布产品预算并提出需要什么档次的产品,让全国的供应商提供在这个价格区间内且符合档次的产品的技术参数。参数收集后由专家来提取产品的共性指标,并作为第二轮向供应商征求意见的依据。在第二轮征集意见时,很多供应商对参数提出了修改建议和意见,比如产品指标有排他性、不符合基层要求、指标偏高以及产品档次和预算不匹配等等。我们又请不同的专家对供应商提出的意见进行咨询论证,后形成一份更合理并符合采购需要的技术需求。当第三轮征求供应商意见时,技术参数已几乎没有任何倾向性和排他性,且更加全面完整,因此没有什么供应商再提出有效的反对意见,通过第三次专家咨询论证后确定了招标文件中的最终采购需求。
像上面案例中这种预算较大的采购项目,不可能由一个部门或者一个单位随随便便列出采购需求。在实际工作中,采购需求的制定过程往往会呈现出两种极端情况。第一种情况是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从网上下载几家供应商产品的技术参数,然后融合在一起,这样做出来的采购需求多数是“四不像”,往往没有产品可以完全满足。而另一种情况就是针对某一家供应商制定了一个特定的采购需求,这种情况可能就涉嫌违规。因此,我认为所分享案例中需求的制定过程就很有参考价值,采购需求想要实现合法化、公开化、透明化,最简单的方法就是广泛的征求意见。贵州省财政厅2018年出台了需求公示制度,无论是公开招标还是非公开招标项目,发布公告前必须将采购需求公示,否则招标采购公告不予发布,截止到目前,贵州省对这项制度的执行情况和取得的效果还是相当不错的。综上我认为,一些相对敏感或者预算金额较大的项目,可以采取这种多轮次交叉论证咨询方式,然后再征求供应商的意见,直至供应商对项目的采购需求提不出一点疑义。
马铭真:采购需求的制定是一个非常专业的工作,也是在采购过程中非常重要的一步。制定合法合规的采购需求不但要懂专业知识还要懂相关的法律知识,这对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都是能力的考验。要制定出合法合规的采购需求,我认为:首先得对实际需求非常清楚,对需求的主要功能点要明确,对需求的技术点和技术标准有哪些也要非常清楚,只有这样才能够合理设置技术条款;第二就是对需求的市场现状要有一定的了解,避免出现需求有唯一性和指向性等条款;第三就是向行业内的专家进行技术咨询,对需求进行充分论证把好技术关。
目前,广西有些地方政府采购的采购文件采取预公示制度,就是在正式采购文件发布前先在指定网上进行预公示三天时间,征询各方面的意见,给供应商、个人等在预公示期内提出修改意见,根据意见再次完善采购需求,这在一定程度上也减少了供应商对采购文件质疑的机率。
采购需求中关于样品设置方面也比较容易引起质疑投诉,不排除有些需求中设置提供样品条款是为了增加投标难度,设置投标障碍等意图。我们广西也有些市本级财政部门以工作会议纪要的方式规定:货物类项目不得要求提供样品或样品演示;服务类项目中软件开发和规划项目可视情况要求提供演示,其他服务类项目不得要求提供样品或样品演示。这样的地方规定也有各种不同的观点,大家也可探讨一下。
在质疑投诉案例中对需求的质疑投诉占比相对也是较大的。需求编制对我们代理机构来说也是一个重要的工作环节,值得我们今后关注。
张益民:关于采购人主体及需求主体问题。采购人的主体责任长期在政府采购实践中一直是边界不清的需,这一次把它明确下来,我认为方向正确,体现了我们政府采购的权利义务责任的边界,这是非常好的。但对采购人需求编制主体责任的改革,必须与供应商救济渠道的改革相配套。如果要往前推进这项改革,应该对政府采购供应商的救济渠道进行改革。
主持人:有人专门写了一本书叫《互联网思维》。总结了互联网的九个招数,但实际上我认为三个招是最重要的:一是用户思维,二是生态思维,三是数据思维。我认为这三个思维是互联网思维的核心。
首先我总结一下什么是政府采购?它的特点是什么?政府采购制度成功的大致标识是什么?政府采购是个巨大的细分市场。因为有买家有卖家,还有在买卖之间的第三方采购代理机构。政府采购的特点不同,所以买和卖之间在有些情况下是不直接见面的,要通过一个代理机构,那么必然有第三方的制衡力量。就是因为政府采购有特殊性,最重要的特殊性就是财政资金,资金的来源具有公共性,来自税收即来自纳税人,也就是说你花的不是自己的钱。政府买东西有一部分是维护自身运转的,另一部分是给社会提供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的,这个特点又决定了买的东西也不是自己用,而是政府部门使用的,或者是社会公众使用的。
花别人钱为别人办事,需要有一套程序,程序应该有它的规则,即程序要合规。因此,第二句话是,政府采购是有一套严谨的游戏规则。政府采购程序中最重要的就是一个环节扣一个环节。但更重要的是不要忽视物有所值这个最核心理念,毕竟采购是要达到我们的目的,所以要物有所值。物有所值这个理念任何时候都不应该忘记,你想一分钱买高质量的东西是买不来的,优质优价也符合物有所值这样的一个理念。
正是因为我们政府采购是这样的一个模式,所以有规则、有程序来约束它。由于政府采购具有特殊性,所以还要落实政府采购的政策功能,政府一定要买钱买出导向,对社会个人消费与企业消费做出一种导向,这就是政府采购的政策功能。比如说,我们支持中小企业、支持环保节能采购新能源汽车、采购安全可靠的IT系统等都是政策功能的体现。
第三句话就是政府采购作为一项重要的国家政策,是用来调控经济的手段。什么叫成功的采购制度?有两个标志,第一个标志是采购人的法律意识、合规意识增强了,他熟知法律,他会应用法律,依法依规去采购。他知道这个买卖不同于个人买卖,想买什么买什么,想买谁的就买谁的,想在哪买在哪买。企业采购是我买了还要卖,所以决定买卖的是会不会盈利,所以他是为了卖而买的。第二个标志是中小企业在政府采购市场不受歧视、不受排斥。如果我们作为买家的采购人依法依规,那么作为卖家的中小企业在市场上不受歧视。企业都有一个公平的竞争机会,那么采购制度就算基本上没有大的问题了。
为什么中小企业一定要不受歧视呀?就是因为中小企业它也是纳税人,它也纳了税,那么基于税收形成的商业机会它应该有资格来参与、有资格知情、有资格去获益。同时,它也具有监督权,它可以通过询问、质疑、投诉、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我们已经开启了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的大幕,在这个大幕开启的时候,我希望我们各方对政府采购制度运行十六七年积累的各种好经验,能够充分地分享、充分地交流,政策的制定者能够将各种好经验吸收进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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