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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州“三招”强化采购人主体责任

作者:抚州市财政局、张静 发布于:2019-08-06 11:31:38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
    7月27日,14届全国政府采购监管峰会在呼和浩特落下帷幕。峰会期间,围绕“如何落实深改方案”话题探讨的监管论坛也顺利完成,参会代表纷纷畅所欲言,交流经验。
 
    政府采购包括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供应商以及财政部门监督机构四大主体责任人,那么,如何强化采购人的主体责任?江西省抚州市财政局副局长夏小青有独到的见解。
 
江西省抚州市财政局副局长夏小青
江西省抚州市财政局副局长 夏小青  摄影/张静
 
    他介绍,采购人作为政府采购的核心责任人,最应该了解政府采购政策制度、法律法规。而实践中,很多采购人将采购项目全权托付给政府采购监管部门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不知道自己应该做什么,应该担负的责任是什么。作为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应该帮助采购单位更多的了解政府采购政策制度以及游戏规则,强化采购人的主体责任尤为重要。
 
    夏小青介绍,抚州市在强化采购人的主体责任方面主要做了三件事情。

    加强采购单位负责人培训力度
 
    采购项目的具体经办人一般不确定,所面对的服务对象也是不确定的,各经办人必须了解政府采购政策法规,这是最基础也是最基本的。因此,组织各采购单位的政府采购培训特别重要。抚州市要求采购单位把从以前的“学习”改为“必须学习”,态度坚决,相关人员对政府采购政策制度的了解相比以前大大增加,业务水平也有所提高。

    优化整理采购项目
 
    面对成千上万的采购项目,抚州市有关部门要求各采购项目负责人需要把采购项目分门别类,将其表格化、通俗化、简单化,及时发现并瞄准政府采购管理工作中的薄弱环节和重点环节,推动办事流程简单化、审批高效化。
 
    为采购人划清法律底线和政策边界
 
    抚州市有关部门广泛深入调研,充分征求各方意见,下发了《抚州市政府采购负面清单》,围绕“确保政府采购活动公平并实现充分竞争”的目标,列明103项禁止和限制使用的采购文件内容,为采购人制定合法的采购需求提供了对照,简单易行,操作性强。
 
    为避免部分采购单位“未批先采”规避政策监管,采购办还向抚州市直各单位印发了《关于加强政府采购“未批先采”行为处罚的通知》,对政府采购“未批先采”行为亮起了“红灯”,制定了针对采购单位发生“未批先采”行为的一系列处罚措施。通过一系列的措施,采购人处理问题的主体意识大大增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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