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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济宁 守护“阳光交易” 预防政采职务犯罪

作者:周玉秋 史龙龙 张培元 发布于:2015-08-30 19:59:11 来源:人民网-山东频道

  政府采购被称为“阳光下的交易”。然而近几年,却因频频爆出的“天价采购”“黑心采购”“暗箱采购”等问题引起社会关注和对政府采购制度的质疑。为什么原本是以“阳光采购”来遏制腐败的领域,反而成了腐败案频发的地方?其中最为公众所熟知的当为格力电器状告广州财政局一案及海口“空壳公司”多次中标政府采购大单...这些案件的发生,曾引起了媒体、社会公众的广泛关注与讨论,但时至今日,有关政府采购的相关案件仍屡屡出现,这其中的症结与问题在哪?

 
  近日,笔者就相关问题,采访了曾多次参与办理该类案件的任城检察院检察技术科长张天祥。
 
  “政府采购就好比‘天鹅肉’,大家都想来切一块”张天祥一边整理着手里的有关案件的材料,一边对记者解释说。“就比如2014年,云南省纪委省监察厅共查处了25起涉及政府采购问题的重大典型案件。一年25起涉及政府采购问题的案件说明了什么?说明这是一块腐败多发、高发的滋生地,政府采购中心要职人员属于高危人群。”
 
  据了解,政府采购领域中腐败现象之所以严重滋生,首先与行政权力过大、缺乏有效监管约束有关。
 
  不良供应商为中标,使出浑身解数打通关节,拉相关人员下水,向采购中心和采购方人员“联络感情”是惯用伎俩。要顺利中标政府采购项目,搞定采购中心只是其中一环。在政府采购项目中只有入围的单位和品牌,才能进行采购,采购中心和采购人在采购中分别具有绝对的话语权,商家为了多挣钱,会给相关人员高额回扣,这在政府采购中已不是什么“潜规则”,几乎成了人人皆知的“明规则”。
 
  其次是采购人在采购固定资产中的腐败现象,政府采购中质次价高、豪华采购等问题现象的出现,不是供应商、采购人、政府采购中心单方面的问题,而是双方“配合”或是三方有“默契”。政府采购中心的队伍不纯洁,存在“臭蛋”现象。权利过于集中,必然产生腐败。一些政府采购人员管不住手、管不住嘴、管不住心,有伸手要的也有别人送的;有现金也有实物(如数码摄像机、茅台酒、按摩椅);有看得见的(如大宅装修)也有看不见的(如免费日本旅游)。
 
  检察机关如何在查办和预防政府采购领域的职务犯罪案件?张天祥认为,在反腐倡廉工作中检察院应当立足检察职能,扮演好自己的角色。要重拳出击,伸出的两个拳头既要“打”又要“防”,实行打防并举。
 
  首先是查办商业贿赂犯罪案件时,要“能打”“会打”。一方面加大查办商业贿赂犯罪案件力度,查办案件不仅要向下“连根拨”还要向上挖出“保护伞”,斩断利益链。以切实提高办案质量,增强办案效果;二要把握规律,善于总结商业贿赂特点和趋势。结合已经发生的商业贿赂典型案例,寻找犯罪的共同点,包括发案环节、发案时间、发案原因等发案规律,提高发现案件线索的敏锐性。
 
  另外要加强职务犯罪预防工作 ,要“巧防”“联防”。一是及时总结案发单位在管理和制度上存在的薄弱环节和漏洞,帮助案发单位完善制度,堵塞漏洞;建立内部监督管理机制,强化内控制度,完善内控体系。二是建立健全行贿档案查询制度,禁止行贿者参与政府采购活动。建立完善“行贿档案数据库”,做好行贿档案的录入和更新工作,积极推进行贿档案查询工作,在招投标环节中提供行贿记录查询,使行贿者无法参与投标竞标以净化采购环境。三是开展以案说法,进行专题预防犯罪讲座,在本地区力求做到查处一案、规范一批。教育在关键岗位的人员要摆正位置,调整心态,增强自身免疫力,构筑拒腐防变的防火墙。
 
  据统计,我国政府采购规模每年以数百亿的规模增长。如此巨大的财政支出,若不严加规范监督,不仅违背节省开支的初衷,更可能沦为硕鼠的粮仓。只有大力完善反腐倡廉工作,才能有效遏制政府采购里的腐败,让政府采购公平、公正、公开,真正实现“阳光采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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