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安多途径宣贯《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作者:孟庆洋 发布于:2015-08-28 17:16:02 来源:淮安日报
自《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3月1日颁布实施以来,淮安市积极做好宣传《条例》、学习《条例》、落实《条例》的各环节工作,督促参与政府采购的各方认真学习《条例》各项内容,与政府采购实务相结合,全面掌握《条例》的各项要求。
加大宣传力度。将《条例》在市财政局网站、淮安日报等媒体发布,扩大《条例》的知晓面,让政府采购各方主体了解新法规。同时以《条例》实施为契机,编印了1000余册《淮安市政府采购服务手册》,免费发至市直各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采购方。组织干部职工学习讨论,进一步明确下一步工作思路,将工作流程与条例相衔接,更好地为工作开展提供支撑和服务。
完善信息公开。按照“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的总体原则,除了按照《条例》和财政部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政府采购项目的信息,包括采购需求、采购文件、采购预算、采购结果、采购合同和履约验收等内容向社会公开外,进一步拓展公开的范围和内容(除涉及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的政府采购信息外),包括采购需求、评标现场、投标供应商的投标文件、履约验收结果和质疑答复结果等信息,都按照制订的程序、方式和时间向社会公开。此外,在结果公告阶段,严格按《条例》及19、74号令等相关规定,及时公布采购文件、采购结果、专家推荐意见等各种采购信息,做到“全范围公开”和“全流程公开”。
强化监督管理。《条例》已经明确的坚决贯彻落实,将法治思维、法治方式融入到政府采购日常工作中。根据《条例》规定,将采购管理与预算管理相衔接,严格采购程序,按要求公开采购信息,确保“阳光”采购。依法履行法定监督检查职责,对违规违法行为进行严格处理,确保政府采购行为依法、依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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