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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丹阳五举措严把政采追加合同关

作者: 发布于:2015-08-28 17:09:40 来源:镇江日报 
  政府采购追加合同行为的规范和完善,一方面能有效防止政府采购活动中随意追加金额、浪费采购资金等现象,另一方面能防止供应商与采购单位经办人串通一气。为切实做好政府采购合同履行过程中的追加资金补充合同确认问题,丹阳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管理科立足“五关”加以审核。
 
  时限关。追加合同的时间必须在原政府采购合同履行期间,原政府采购合同尚在履行中。
 
  原因关。追加合同的理由必须满足“不改变原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采购单位提出申请,包括追加的理由、依据、内容及金额(单价)等。
 
  比例关。追加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百分之十。原采购合同金额较大、追加比例较高,导致追加合同金额较大的,需经过单一来源采购程序。
 
  预算关。追加合同属于政府采购的一部分,须按正常采购程序进行采购预算资金申报。
 
  标的关。追加合同的标的物须为原合同同一标的物,须为原合同本身需要,不能偷梁换柱,变相采购其他未经批准的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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