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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亚:加大政府绿色采购力度 促进绿色产品推广应用

作者:整理/王立 发布于:2019-07-26 09:36:42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网
  政府采购信息报/网记者从三亚市人民政府网获悉,三亚市财政局日前下发了《三亚市财政局关于调整全面推进政府采购节能环保绿色产品的通知》(三财〔2019〕804号,以下简称《通知》)。《通知》指出,由于财政部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部市场监管总局于2019年2月1日印发了《关于调整优化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执行机制的通知》(财库〔2019〕9号),三亚市财政局决定对该局于2017年12月18日印发的《三亚市财政局关于全面推进政府采购节能环保绿色产品的通知》(三财〔2017〕1653号)相关内容进行调整。
 
  《通知》指出,由于“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和“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清单”将不再发布。因此,三亚市采购单位或委托的代理机构在开展政府采购活动前,应登陆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等相关网站对照其向社会公布的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查询采购产品是否符合品目清单所列的产品。
 
  《通知》规定,采购单位拟采购的产品属于品目清单范围的,采购单位及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依据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之内的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对获得证书的产品实施政府优先采购或强制采购。
 
  《通知》最后强调,对于已列入品目清单的产品类别,采购单位可在采购需求中提出更高的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要求,对符合条件的获证产品给予优先待遇。对于未列入品目清单的产品类别,鼓励采购单位综合考虑节能、节水、环保、循环、低碳、再生、有机等因素,参考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团体标准,在采购需求中提出相关绿色采购要求,促进绿色产品推广应用。

  以下为《通知》全文
 
三亚市财政局关于调整全面推进政府采购节能环保绿色产品的通知
三财〔2019〕804号
 
市直各预算单位、各区财政局、市政府采购中心、各社会代理机构:
 
  我局于2017年12月18日印发了《三亚市财政局关于全面推进政府采购节能环保绿色产品的通知》(三财〔2017〕1653号),通知要求对节能环保绿色产品的采购要规范执行政府采购程序。现由于财政部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部市场监管总局于2019年2月1日印发了《关于调整优化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执行机制的通知》(财库〔2019〕9号),我局相应的要对《三亚市财政局关于全面推进政府采购节能环保绿色产品的通知》(三财〔2017〕1653号)相关内容进行调整,具体调整内容如下:
 
  一、节能环保绿色产品查询目录有变化
 
  财政部、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部等部门根据产品节能环保性能、技术水平和市场成熟程度等因素,确定实施政府优先采购和强制采购的产品类别及所依据的相关标准规范,以品目清单的形式发布并适时调整,将不再发布“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和“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清单”。鉴于此,我市采购单位或委托的代理机构在开展政府采购活动前,应登陆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等相关网站对照其向社会公布的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查询采购产品是否符合品目清单所列的产品。
 
  二、依据品目清单和认证证书实施政府优先采购和强制采购
 
  采购单位拟采购的产品属于品目清单范围的,采购单位及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依据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之内的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对获得证书的产品实施政府优先采购或强制采购。
 
  市场监管总局已组织建立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认证结果信息发布平台,公布相关认证机构和获证产品信息。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已建立与认证结果信息发布平台的链接,采购单位和采购代理机构能够方便地查询、了解认证机构和获证产品相关情况。
 
  三、加大政府绿色采购力度
 
  对于已列入品目清单的产品类别,采购单位可在采购需求中提出更高的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要求,对符合条件的获证产品给予优先待遇。对于未列入品目清单的产品类别,鼓励采购单位综合考虑节能、节水、环保、循环、低碳、再生、有机等因素,参考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团体标准,在采购需求中提出相关绿色采购要求,促进绿色产品推广应用。
 
三亚市财政局
2019年7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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