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信息公告 采购人、代理机构成“主角”
作者:整理/王立 发布于:2019-07-25 10:50:03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网
财政部7月24日发布7则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第八百九十五号~第九百零一号)。其中包括投诉案处理决定公告6则、监督检查处理决定公告1则。政府采购信息报/网记者将公告中提到问题进行汇总,发现问题主要集中在以下6个方面:
1、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未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
2、未依法从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中抽取评审专家;
3、未按规定对评标现场活动进行全程录音录像;
4、未按规定组织评标;
5、供应商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
6、采购人无正当理由拒不与其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第八百九十九号政府采购信息公告显示,投诉人因对代理机构就本项目作出的质疑答复不满,向财政部提起投诉。投诉事项为:投诉人报价低于中标供应商却没有中标,且排名靠后,评审结果不公正。财政部依法调查后作出处理决定:鉴于本项目存在未依法从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中抽取评审专家、评审因素的分值设置未与其量化指标相对应、未按规定对评标现场活动进行全程录音录像等多处违反政府采购法律法规的问题,决定本项目采购活动违法。因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存在违法违规情形,影响对采购结果的认定,不再对投诉事项进行审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五)、(七)项,《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七十八条第(五)、(七)项的规定,财政部责令代理机构就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未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未依法从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中抽取评审专家、未按规定对评标现场活动进行全程录音录像、未按规定组织评标的问题限期改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一条、《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七十九条的规定,鉴于本项目政府采购合同已经履行,给他人造成损失的,相关当事人可依法提起诉讼,由责任人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百九十七号政府采购信息公告显示,投诉人因对代理机构就本项目作出的质疑答复不满,向财政部提起投诉。投诉事项为:爱康博瑞所投产品不具备相关检测报告,不满足招标文件相关技术要求。财政部依法调查后,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投诉事项1、3、4、5缺乏事实依据,驳回投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投诉事项2、6成立,爱康博瑞中标无效;合格供应商符合法定数量的,采购人依法另行确定中标供应商。
第八百九十六号政府采购信息公告显示,举报人反映:采购人无正当理由拒不与其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经财政部审查,采购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和《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七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采购人依法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下面附财政部相关政府采购信息公告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第九百零一号)
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9号)的相关规定,现将本机关对“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金保工程二期政策法规仿真与执行情况评估系统开发项目”(以下称本项目,项目编号:0733-19110424)投诉案作出的处理决定公告如下:
一、相关当事人名称
投诉人:万达信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投诉人)
地址:上海市桂平路481号20号楼5层
被投诉人:中信国际招标有限公司(以下称代理机构)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新源南路6号2号楼A栋8层801、802、803室
当事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和平里东街3号
二、基本情况
投诉人因对代理机构就本项目作出的质疑答复不满,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投诉事项为:其投标报价低于中标供应商,且商务资质和技术方案不弱于中标供应商,却未能中标,专家评分存在错误。本机关依法调查并作出处理决定。
三、处理结果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驳回投诉。
2019年7月23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第九百号)
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9号)的相关规定,现将本机关对“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金保工程二期综合决策支持系统开发项目”(以下称本项目,项目编号0733-19110342)投诉案作出的处理决定公告如下:
一、相关当事人名称
投诉人:四川久远银海软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投诉人)
地址:成都高新区科园一路3号2幢
被投诉人:中信国际招标有限公司(以下称代理机构)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新源南路6号2号楼A栋8层801、802、803室
相关供应商:易联众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易联众公司)
地址:厦门市软件园二期观日路18号502室
当事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和平里东街3号
二、基本情况
投诉人因对代理机构就本项目作出的质疑答复不满,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投诉事项为:易联众公司以最高价中标不合理。本机关依法调查并作出处理决定。
三、处理结果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第(二)项的规定,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驳回投诉。
2019年7月22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第八百九十九号)
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9号)的相关规定,现将本机关对“2019年北戴河海域生态综合浮标、岸基河口监测系统运行维护及浮标传感器更新项目”(以下称本项目,项目编号:HXZB-2019-0062-102)投诉案作出的处理决定公告如下:
一、相关当事人名称
投诉人:青岛鲁诚祥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称投诉人)地址: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通榆路31号203户
被投诉人:河北宏信招标有限公司(以下称代理机构)
地址:石家庄市新华区华西路19号
当事人:国家海洋局秦皇岛海洋环境监测中心站(以下称采购人)
地址: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南山街33号
二、基本情况
投诉人因对代理机构就本项目作出的质疑答复不满,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投诉事项为:投诉人报价低于中标供应商却没有中标,且排名靠后,评审结果不公正。本机关依法调查并作出处理决定。
三、处理结果
鉴于本项目存在未依法从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中抽取评审专家、评审因素的分值设置未与其量化指标相对应、未按规定对评标现场活动进行全程录音录像等多处违反政府采购法律法规的问题,决定本项目采购活动违法。因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存在违法违规情形,影响对采购结果的认定,不再对投诉事项进行审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七)项的规定,责令采购人就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未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的问题限期改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五)、(七)项,《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七十八条第(五)、(七)项的规定,责令代理机构就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未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未依法从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中抽取评审专家、未按规定对评标现场活动进行全程录音录像、未按规定组织评标的问题限期改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一条、《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七十九条的规定,鉴于本项目政府采购合同已经履行,给他人造成损失的,相关当事人可依法提起诉讼,由责任人承担赔偿责任。
2019年7月22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第八百九十八号)
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9号)的相关规定,现将本机关对“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金保工程二期综合决策支持系统开发项目”(以下称本项目,项目编号:0733-19110342)投诉案作出的处理决定公告如下:
一、相关当事人名称
投诉人:万达信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投诉人)
地址:上海市桂平路481号20号楼5层
被投诉人:中信国际招标有限公司(以下称代理机构)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新源南路6号2号楼A栋8层801、802、803室
当事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和平里东街3号
二、基本情况
投诉人因对代理机构就本项目作出的质疑答复不满,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投诉事项为:其投标报价低于中标供应商,且商务资质和技术方案不弱于中标供应商,却未能中标,专家评分存在错误。本机关依法调查并作出处理决定。
三、处理结果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驳回投诉。
2019年7月22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第八百九十七号)
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9号)的相关规定,现将本机关对“北京海关2019年第一批政府采购项目(第15包)”(以下称本项目,项目编号:0773-1941GNOBHWGK0198)作出的处理决定公告如下:
一、相关当事人名称
投诉人:北京莱博纳克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称投诉人)
地址:北京市顺义区竺园路12号院47号楼(天竺综合保税区)
被投诉人:中金招标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称代理机构)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三环北路21号久凌大厦15层
相关供应商:北京爱康博瑞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称爱康博瑞)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温泉镇山口路1号院2号楼二层B22室
当事人:北京海关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光华路甲10号
二、基本情况
投诉人因对代理机构就本项目作出的质疑答复不满,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投诉事项1-6为:爱康博瑞所投产品不具备相关检测报告,不满足招标文件相关技术要求。本机关依法调查并作出处理决定。
三、处理结果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投诉事项1、3、4、5缺乏事实依据,驳回投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投诉事项2、6成立,爱康博瑞中标无效;合格供应商符合法定数量的,采购人依法另行确定中标供应商。
2019年7月22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第八百九十六号)
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9号)的相关规定,现将本机关对“南开大学紫金山路校区主教学楼与环境改造设计项目”(项目编号:NK2019D003F)作出的监督检查处理决定公告如下:
一、相关当事人名称
当事人1:南开大学(以下称采购人)
地址:天津市南开区卫津路94号
当事人2:北京建智达工程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怀柔区渤海镇怀沙路536号
二、基本情况
举报人反映:采购人无正当理由拒不与其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本机关依法调查并作出处理决定。
三、处理结果
经审查,采购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和《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七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采购人依法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2019年7月22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政府采购信息公告 (第八百九十五号)
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9号)的相关规定,现将本机关对“四川大学华西医院超声科信息系统采购项目(01包)”(以下称本项目,项目编号:SCIT-ZG(Z)-2019030007)投诉案作出的处理决定公告如下:
一、相关当事人名称
投诉人:成都金盘电子科大多媒体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称投诉人)
地址:成都市成华区一环路东一段159号信息产业大厦
被投诉人:四川国际招标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称代理机构)
地址:成都市高新区天府四街66号1栋17层1号、2号、3号、4号、5号
当事人:四川大学华西医院
地址: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国学巷37号
二、基本情况
投诉人因对代理机构就本项目作出的质疑答复不满,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投诉事项为:投诉人投标产品满足招标文件中所有“★”指标要求,不应扣分。本机关依法调查并作出处理决定。
三、处理结果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驳回投诉。
2019年7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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