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信息公告:供应商因串标等行为被禁止参加政府采购
作者:整理/王立 发布于:2019-06-25 09:00:57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网
财政部6月24日发布2则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第八百七十七号~第八百七十八号)。公告显示,财政部在依法对“公安部政府网站CDN及安全防御服务采购项目”(项目编号:1841STC40365)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比丽莱(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与其他供应商投标文件存在多处异常一致及由相同公司编制的问题,属于《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三十七条第(一)项和第(四)项规定的视为串通投标的情形。同时,还发现该项目中存在供应商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等情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财政部拟对该公司作出罚款7810元,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一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行政处罚。
另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该项目中标无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和《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三十七条的规定,该项目对招标文件作实质性响应的供应商不足三家,责令采购人废标。
下面附财政部相关政府采购信息公告原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第八百七十七号)
比丽莱(北京)科技有限公司(91110108MA004W2A09):
本机关在依法对“公安部政府网站CDN及安全防御服务采购项目”(项目编号:1841STC40365)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你公司与其他供应商投标文件存在多处异常一致及由相同公司编制的问题,属于《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三十七条第(一)项和第(四)项规定的视为串通投标的情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本机关拟对你公司作出罚款7810元,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一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行政处罚。
因本机关采用直接送达及邮寄送达方式均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财政部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财库法〔2019〕150号),请你公司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机关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你公司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请你公司自送达之日起5日内向本机关提出书面或当面陈述申辩,逾期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联系人:财政部国库司
联系电话:010-68513070
联系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月坛南街26号院1号楼4012
财政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第八百七十八号)
比丽莱(北京)科技有限公司(91110108MA004W2A09):
本机关在依法对“公安部政府网站CDN及安全防御服务采购项目”(以下称本项目,项目编号:1841STC40365)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本项目中存在供应商串通投标、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等情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本项目中标无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和《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三十七条的规定,本项目对招标文件作实质性响应的供应商不足三家,责令采购人废标。
因本机关采用直接送达及邮寄送达方式均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财政部监督检查处理决定书》(财库法〔2019〕149号),请你公司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机关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决定,你公司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财政部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人:财政部国库司
联系电话:010-68513070
联系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月坛南街26号院1号楼4012
财政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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