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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财政部信息公告看当前政采领域两大突出问题

作者:整理/王立 发布于:2019-06-17 10:55:10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网
  财政部6月11日、17日发布5则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第八百七十号~第八百七十四号)。其中包括投诉案处理决定公告3则,行政处罚决定公告2则。政府采购信息报/网记者将公告中提到问题进行汇总,发现问题主要集中在:
 
  1、招标文件编制不规范(存在缺乏科学合理性、未对评审因素进行量化,且重复计分等问题);
  2、供应商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
 
  第八百七十号、七十一号政府采购信息公告显示,财政部在依法对“中山大学孙逸仙纪念医院采购医疗设备招标项目(第1包)”以及“海关总署2018年缉私背负式电动液压工具组采购项目”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南昌禄发贸易有限公司、江苏金安消防装备有限公司存在“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的行为。南昌禄发贸易有限公司相关申辩理由均不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决定对南昌禄发贸易有限公司作出罚款5586元,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一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行政处罚。对江苏金安消防装备有限公司作出罚款18899元的行政处罚。
 
  第八百七十二号政府采购信息公告显示,投诉人因对器材装备中心就本项目作出的质疑答复不满,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投诉事项1-10为:招标文件的相关技术指标设置缺乏科学合理性,具有指向性和排他性。本机关依法调查并作出处理决定。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投诉事项7中关于“缺乏科学合理性”的问题成立,责令体研所重新开展采购活动。责令体研所及器材装备中心就招标文件编制不规范的问题限期改正。
 
  第八百七十三号政府采购信息公告显示,投诉人因对海关采购中心就本项目作出的质疑答复不满,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投诉事项为:1-3.招标文件关于“▲小角度偏转功能”“★射线能量”的技术要求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4.招标文件中关于“背散射功能”的表述过于笼统,采购需求不完整、不明确。5.招标文件未对评审因素“投标产品的销售业绩”进行量化。6-7.招标文件未对评审因素“集中审像联网作业”“智能审图”以及“投标产品的技术先进性”进行量化,且重复计分。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一条的规定,投诉事项5、7以及投诉事项6关于评审因素“集中审像联网作业”和“智能审图”未量化的问题成立。鉴于本项目已经废标,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责令海关采购中心修改招标文件后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下面附财政部相关政府采购信息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第八百七十号)
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9号)的相关规定,现将本机关对南昌禄发贸易有限公司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公告如下:
一、相关当事人
当事人:南昌禄发贸易有限公司
地  址:江西省南昌市进贤县衙前乡共大北路58号
二、基本情况
本机关在依法对“中山大学孙逸仙纪念医院采购医疗设备招标项目(第1包)”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南昌禄发贸易有限公司存在“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的行为。南昌禄发贸易有限公司相关申辩理由均不成立。
三、处罚结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南昌禄发贸易有限公司作出罚款5586元,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一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行政处罚。 
2019年6月1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第八百七十一号)
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9号)的相关规定,现将本机关对江苏金安消防装备有限公司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公告如下:
一、相关当事人
当事人:江苏金安消防装备有限公司
地  址:泰州市药城大道一号1幢361室
二、基本情况
本机关在依法对“海关总署2018年缉私背负式电动液压工具组采购项目”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江苏金安消防装备有限公司存在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的行为。
三、处罚结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江苏金安消防装备有限公司作出罚款18899元的行政处罚。
2019年6月1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第八百七十二号)
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9号)的相关规定,现将本机关对“国家体育总局体育科学研究所第五次国民体质监测器材采购项目”(以下称本项目,项目编号:ZB2019/06)投诉案作出的处理决定公告如下:
一、相关当事人名称
投诉人:深圳泰山体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投诉人)
地  址:深圳市南山区科技南十二路方大大厦4楼02室
被投诉人1:国家体育总局体育科学研究所(以下称体研所)
地  址:北京市东城区体育馆路11号 
被投诉人2:国家体育总局体育器材装备中心(以下称器材装备中心)
地  址:北京市东城区体育馆路3号
相关供应商1:北京鑫东华腾体育器械有限公司
地  址:北京市丰台区丰台科学城恒富中街2号院1号楼6408室(园区)
相关供应商2:北京兴鑫亚华电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地  址:北京市通州区中关村科技园区通州园金桥科技产业基地景盛南四街13号25号楼三层
二、基本情况
投诉人因对器材装备中心就本项目作出的质疑答复不满,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投诉事项1-10为:招标文件的相关技术指标设置缺乏科学合理性,具有指向性和排他性。本机关依法调查并作出处理决定。
三、处理结果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投诉事项1-6、8-10以及投诉事项7中关于“具有指向性和排他性”的问题缺乏事实依据。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投诉事项7中关于“缺乏科学合理性”的问题成立,责令体研所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责令体研所及器材装备中心就招标文件编制不规范的问题限期改正。
2019年6月17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第八百七十三号)
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9号)的相关规定,现将本机关对“2018年集装箱/车辆检查系统(含配套)采购项目(01、02包)”(以下称本项目,项目编号:HG18GK-A0101-D115)作出的处理决定公告如下:
一、相关当事人名称
投诉人:中广核贝谷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称投诉人)
地  址:江西省南昌市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艾溪湖三路135号 
被投诉人:海关总署物资装备采购中心(以下称海关采购中心)
地  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内大街6号
二、基本情况
投诉人因对海关采购中心就本项目作出的质疑答复不满,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投诉事项为:1-3.招标文件关于“▲小角度偏转功能”“★射线能量”的技术要求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4.招标文件中关于“背散射功能”的表述过于笼统,采购需求不完整、不明确。5.招标文件未对评审因素“投标产品的销售业绩”进行量化。6-7.招标文件未对评审因素“集中审像联网作业”“智能审图”以及“投标产品的技术先进性”进行量化,且重复计分。
三、处理结果
鉴于招标文件编制不规范且未进入评审阶段,不再对投诉事项1进行审查。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投诉事项2-4以及投诉事项6关于评审因素“集中审像联网作业”“智能审图”与“投标产品的销售业绩”构成重复计分的问题缺乏事实依据。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一条的规定,投诉事项5、7以及投诉事项6关于评审因素“集中审像联网作业”和“智能审图”未量化的问题成立。
鉴于本项目已经废标,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责令海关采购中心修改招标文件后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2019年6月17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第八百七十四号)
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9号)的相关规定,现将本机关对“青岛海关2019年信息化设备采购项目”(以下称本项目,项目编号:HG19GK-A0000-D002)投诉案作出的处理决定公告如下:
一、相关当事人名称
投诉人:山东海得朗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称投诉人)
地  址: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台柳路270号1011户
被投诉人:海关总署物资装备采购中心(以下称海关采购中心)
地  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6号
当事人:青岛海关(以下称采购人
地  址: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中山路2号
二、基本情况
投诉人因对海关采购中心就本项目作出的质疑答复不满,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投诉事项1、2为:投诉人的投标产品并非进口产品,海关采购中心发布更正公告认定本项目废标,不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机关依法调查并作出处理决定。
三、处理结果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投诉事项1、2缺乏事实依据,驳回投诉。
责令海关采购中心和采购人就资格审查阶段未尽到审查义务的问题限期改正。
2019年6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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