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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前5月这4种政府采购“犯规”行为突出

作者:李梓溶 发布于:2019-06-12 09:50:37 来源:四川日报
  四川省政府采购网“曝光”代理机构“不良行为”记录——
 
  “经调查,你单位在大安城区垃圾压缩中转站渗滤液处理项目采购中,违反《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责令你单位严格按照政府采购相关规定就以上问题进行整改。”6月10日,记者从四川省政府采购网“曝光台”栏目了解到,一代理机构因在政府采购活动中违反相关规定,被当地财政监管部门责令整改。
 
  根据四川省政府采购网的记录显示,今年1-5月,已有21家集中采购机构及社会代理机构因不规范操作,被各级财政监管部门通报批评。据公开记录统计,“不良行为”共有127条,其中,评审标准及要素设置不合规(28条)、对供应商实行差别或歧视待遇(19条)、评分标准未量化(17条)、未体现对中小微企业的价格扣除等行为(15条),是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踩红线”的高发区。
 
  评审标准及要素设置不合规
 
  记者了解到,评审标准及要素设置不合规,是由于招标文件编制不规范造成的。比如,成都某招标代理有限公司代理某法院科技法庭改造项目时,招标文件评标办法当中的“评分标准”要求具有ITIL认证、H3CTE、HCIE资格证书,这三种并非国家权威部门颁发的资格证书,因此要素设置不合规。
 
  不良后果:根据相关规定,如果此种行为在评审环节出现,会导致停止评标;而如果评审专家没有发现招标文件当中的评审标准及要素设置不合规这一“漏洞”,评审出来的结果就不具有合法性。
 
  对供应商实行差别或歧视待遇
 
  这种行为是指政府采购项目的采购需求存在指定货物品牌、设备需求要求专利和指向性技术指标、采购文件设置对供应商注册资本金有限制条款等现象,比如要求投标供应商注册资金需1000万元以上,员工人数50人以上等,就属于对供应商实行差别或歧视待遇。
 
  不良后果:根据相关规定,该行为会造成排挤其他供应商,并达成为某些供应商“量身定做”的效果,将使得政府采购活动缺乏公平竞争。
 
  评分标准未量化
 
  这类行为是由于招标文件编制不规范造成的,比如在服务类项目当中,针对某一技术指标,仅以优良中差来划分,而没有明确这一技术指标具备者得多少分,不具备者多少分。如四川某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代理的锦绣天府国际健康谷产业发展规划等,存在招标文件的评分标准未量化的行为。
 
  不良后果:根据相关规定,这类行为会导致评审过程中专家的自由裁量权过大。其次,评分标准未量化,会使得评出来的结果与采购人实际的需求有偏差,采购的货物或服务不能满足需求。
 
  未体现对中小微企业的扶持
 
  相关法律法规要求,政府采购要体现国家政策和促进经济发展的目标,在进行政府采购活动时,需列明对政府采购强制或优先采购节能、环境保护标志产品要求;以及对小型和微型企业产品的价格给予6%-10%的扣除,并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如泸州某招标代理有限公司在泸州市精神病医院医疗设备采购项目时,存在违背以上要求的行为。
 
  不良后果:体现不了国家政策,该扶持的中小企业也无法受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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