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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开封:6月1日起不得向供应商收取投标保证金

作者:董莹 发布于:2019-06-07 09:46:23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网
  河南省开封市财政局近日印发的《开封市财政局关于明确政府采购保证金管理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规定,自2019年6月1日起,全市政府采购活动不得向供应商收取投标保证金。
 
  据开封市财政局政府采购办公室相关负责人介绍,该市近期出台了一系列规范性文件,目的是为了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切实减轻企业负担,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加快推动企业诚信体系建设,创造良好的营商环境,激发市场主体活力,推动开封市经济高质量发展。“接下来,我们还会把履约保证金也规范一下,规范的结果可能是中标人中标后一点儿费用都没有了,这也是我市政府采购优化营商环境采取的具体举措。”
 
  那么,开封市关于政府采购保证金具体是如何规定的呢?《通知》明确,自2019年6月1日起,全市政府采购活动不得向供应商收取投标保证金。同时,鼓励采购人根据项目特点、供应商诚信等情况免收履约保证金或降低缴纳比例,并在采购文件中明确:采购人不得以供应商事先提交履约保证金作为签订合同的条件,并应在供应商履行完合同约定义务事项后及时退还;供应商以银行、保险公司出具保函形式提交履约保证金的,采购人不得拒收;采购代理机构不得收取履约保证金。
 
  《通知》还明确,供应商在政府采购活动中违反政府采购相关规定给采购组织机构造成损失的,采购组织机构可按照采购文件约定要求供应商承担赔偿责任。
 
  此外,《通知》要求,各有关单位严格按照规定做好已收取保证金的自查清退工作。历年来留存在采购组织机构账户中的因供应商违反政府采购法律法规等规定和采购文件约定不予退还的保证金,或者因供应商注销原因确实无法退还的保证金,应分别登记造册,并于2019年9月底前按项目采购人预算级次上缴国库。
 
  《通知》还要求,各县区财政部门加强政府采购保证金规定的宣传,并严肃查处向供应商违规收取、不按时退还、挪用、截留保证金等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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