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开封:减集采品目提限额标准 扩大采购人自主权
政府采购信息报社记者日前从河南省开封市财政局了解到,该市印发的《开封市市级2019-2020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以下简称《新目录》)与《开封市市级2017-2018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以下简称《旧目录》)相比,进行了较大调整。那么,开封市《新目录》有哪些调整、调整的原因又是什么?记者就此采访了开封市财政局政府采购办公室相关负责人。
“《旧目录》相比,我们《新目录》减少了很多品目,原来的品目有三四页,现在只有一两页。同时,把市级采购限额标准从10万元提高到了现在的20万元。市级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也由原来的80万元提到了现在的150万元,目的是进一步扩大采购人采购的自主权,提高政府采购效率。” 据开封市财政局政府采购办公室相关负责人介绍,《旧目录》中集采机构采购项目品目包含货物类、服务类共36项;部门集采品目包含货物类、工程类、服务类共14项。《新目录》中集采机构采购项目品目调整为货物类、服务类共35项,部门集采项目品目只保留了货物类11项。
具体进行了哪些调整呢?该相关负责人介绍,《新目录》中集采机构采购项目货物类删减了传真机、制服、图书、电梯等品目,增添了信息安全设备、存储设备、显示器、电子白板、LED显示屏、触控一体机、视频设备、复印纸等品目;服务类删减了软件开发服务、信息系统集成实施服务、信息化工程监理服务、信息系统运行维护服务等品目,增添了云计算服务、车辆保险服务等品目。同时,将《旧目录》中集采机构采购项目中的专用车辆、文艺设备、体育设备及广播、电视、电影设备等品目调入部门集采项目货物类,并删掉了《旧目录》部门集采项目工程类和服务类两大类共计7项品目。
在采购限额标准方面,市级由原来的10万元提高至现在的20万元,县级由5万元提高至10万元。《新目录》的具体规定为:未列入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项目和部门集中采购项目目录的,市级各部门单项或批量采购预算达到20万元以上(含20万元)县级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项目,属于政府采购范围,应按《政府采购法》和《招标投标法》有关规定执行。
政府采购公开招标数额标准,市级由原来的80万元提高至现在的150万元,县级由50万元提高至100万元。《新目录》的新规定为:政府采购货物或服务项目,市级单项或批量采购预算金额达到150万元以上的(含150万元)、县级达到100万元以上的(含100万元),应采用公开招标方式。
此外,还进一步明确了政府采购工程项目招标规模标准,要求按照《河南省实施<招标投标法>办法》执行。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以上的;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以上的;与工程建设有关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30万元以上的;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上述规定标准,但项目总投资额(不含征地费、市政配套费与拆迁补偿费)在1000万元以上的,必须进行招标。执行过程中,政府采购工程项目招标规模标准若有调整,按照新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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