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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濮阳:加强政府采购合同资金的及时支付工作

作者:整理/王立 发布于:2019-06-05 16:51:32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网
  政府采购信息报/网记者日前从濮阳市政府采购网获悉,濮阳市财政局日前下发了《濮阳市财政局关于要求及时支付政府采购合同资金有关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要求各市直各预算单位、各县(区)财政局着力加强政府采购合同资金的及时支付工作;严格管理政府采购补充合同;压实采购主体责任,保障资金支付。
 
  《通知》强调,各采购单位必须按照与中标供应商所签订的政府采购合同中约定的支付方式和支付时间,及时足额支付政府采购资金,不得无故拖延付款时间,更不得为难刁难中标供应商。
 
  《通知》还指出,中小微企业获得政府采购项目中标资格的,采购单位应在规定的期限内与中标成交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退还投标保证金,及时办理资金支付手续,资金首付比例原则上不低于政府采购合同总金额的60%。
 
  以下为《通知》全文——
 
濮阳市财政局关于要求及时支付政府采购合同资金有关工作的通知
濮财购〔2019〕5号
 
  市直各预算单位、各县(区)财政局:
 
  为进一步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规范政府采购合同资金支付管理和履约行为,更好维护中标供应商合法权益,依据《政府采购法》等相关法律规章制度,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着力加强政府采购合同资金的及时支付工作
 
  (一)严格执行政府采购合同。各采购单位必须按照与中标供应商所签订的政府采购合同中约定的支付方式和支付时间,及时足额支付政府采购资金,不得无故拖延付款时间,更不得为难刁难中标供应商。
 
  对于在合同履约过程中出现的纠纷问题,采购单位要本着“以诚相待、互相谅解,勇于担责”的原则,在客观调查和实事求是的基础上,采用协商调解的方式妥善解决。
 
  (二)提高中小微企业政府采购合同首付款比例。中小微企业获得政府采购项目中标资格的,采购单位应在规定的期限内与中标成交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退还投标保证金,及时办理资金支付手续,资金首付比例原则上不低于政府采购合同总金额的60%。
 
  (三)认真开展履约验收工作。中标供应商履约完毕提出验收申请后,采购单位应在5个工作日内或采购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开展验收工作。合同履约验收工作应成立验收工作组专门负责,拟定验收方案,直接参与该项目政府采购活动主要负责人不得作为验收工作的组长。验收合格后,采购单位要完整、真实地编写政府采购合同验收报告,验收人员应当签字并加盖采购单位公章,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严格管理政府采购补充合同
 
  按照《政府采购法》第49条规定,政府采购合同履行中,预算单位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在不改变合同条款的前提下,如果采购项目仍有剩余资金,可以与供应商协商签订补充合同,补充采购合同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金额的10%。超过原合同金额的10%的,应重新组织采购活动。
 
  三、压实采购主体责任,保障资金支付
 
  (一)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明确政府采购各环节的责任人和具体职责,加强对本单位政府采购项目的组织管理和协调衔接;强化政府采购预算编制、计划申报、需求编报、履约验收、资金支付、绩效评价等各环节管理,切实加快项目执行和资金支付进度,提高政府采购工作质量和效率。
 
  (二)确保政府采购合同的合法合规。采购单位在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时不得向中标供应商提出不合理的要求,不得索要回扣、赠品和礼品,更不得与中标供应商私下订立背离合同执行内容的其他协议。
 
  (三)加强监督检查,落实主体责任。市财政局将不定期对政府采购合同资金支付情况进行抽查和专项监督检查,将能否按合同约定及时支付资金作为工作重点,对于发现的问题,将启动行政处罚程序,对项目剩余采购资金暂停办理结转手续,符合收回条件的坚决予以收回。
 
2019年6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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