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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政府采购投标保证金制度成为历史

作者:杨锡才 发布于:2019-05-08 10:36:07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网
  政府采购投标保证金是为保证投标活动顺利进行的一种抵押性质的资金,在武汉市从1996年开始至今运行了22年。通常在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按照不得超过采购项目预算金额2%的金额,以支票、汇票、本票或者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出具的保函等非现金形式向采购人或者代理机构提交投标保证金,未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无效。对于中小企业来说,投标保证金是一笔不小的负担,办理有关手续也需要占用多头跑的时间。今年武汉市为了打造公平的竞争市场,优化企业营商环境,降低企业资金占用成本,促进企业健康有序发展,在投标保证金方面了采取了以下相关措施,顺利完成了落实取消投标保证金政策的目标任务:
 
  一是出台规定“终结”制度。2018年11月,武汉市深化“放管服”改革,切实减轻企业负担,推动全市经济搞质量发展,市财政局联合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出台新规,凡使用财政性资金进行政府采购招投标活动,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和招投标交易场所不得收取投标保证金,不得变通和变相收取其他没有法律依据的任何费用,标志运行22年的政府采购投标保证金制度在武汉市“终结”。
 
  二是组织多方清退陈年旧账。为进一步落实落地取消政府采购投标保证金政策,根据《武汉市优化营商环境工作推进方案》、《2019年武汉市优化营商环境责任清单》和《市财政局推进政府采购领域优化营商环境工作方案》有关要求,武汉市财政部门扎实推进政府采购领域优化营商环境工作开展,于2019年4月10日向采购代理机构印发了《关于清退政府采购项目投标保证金的通知》,要求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按照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对2018年11月以前收取的投标保证金进行退还。逐项目进行全面清理,于4月底前,一律退还因故未退还的投标保证金。4月22日,武汉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局在《长江日报》公开发布《关于尽快办理退还投标保证金手续的公告》,明确退还投标保证金有关事宜。截止4月底,全市42家代理机构和单位退还政府采购投标保证金1707.75万元。
 
  三是严格依法查处违规行为。根据《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等规定,除因投标人自身原因导致无法及时退还的除外,政府采购投标保证金应依法予以及时退还。对“未按照规定退还投标保证金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由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给予处分,并予通报;采购代理机构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处以不超过违法所得3倍、最高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如发现上述违规行为,财政部门将依法予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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