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深化改革出新规 简化科研仪器设备采购程序
作者:董晓鸥 发布于:2019-04-29 17:00:43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网
江西省财政厅近日印发《江西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我省高校和科研院所科研仪器设备采购有关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从科研仪器设备采购的适用范围、简化预算管理、扩大采购自主权、优化采购流程等方面对高校和科研院所科研仪器设备采购进行了规定。
“2017年我们就对省属高校科研院所科研仪器设备的采购管理进行了简化,这次是在此基础上将全省的各类高校、科研院所相关采购流程等做了进一步的规定。”江西省政府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江西采购办”)主任谢凤根日前接受《政府采购信息报》者采访时介绍。《通知》明确,高校是指各级政府举办的公办普通本科高校和高职高专院校;科研院所是指纳入各级预算管理、执行科学事业单位财务制度的研究院、科研所、研究中心等。
预算方面,《通知》明确除部门预算资金调剂的情形外,对高校、科研院所科研仪器设备预算执行中预算支出总金额不变,但需要单独调整政府采购预算类别或金额的,经主管预算单位同意后,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
“高校、科研院所采购属于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内、分散采购的科研仪器设备,可依据《政府采购法》自行组织采购或委托采购代理机构采购。同时,对于技术复杂、专业性强的科研仪器设备采购项目,高校、科研院所通过随机方式难以选定合适评审专家的,可结合项目特点和实际需要,在江西省政府采购专家库之外自行选定评审专家。通过这两个措施扩大采购人的采购自主权,方便采购人采购的同时,还能较好地满足科研项目对设备的需求。”谢凤根介绍。
《通知》明确,在优化采购流程方面,首先,实行进口产品备案制管理,高校、科研院所采购进口科研仪器设备时,进行网上备案,无需进行审批;其次,可采用多种方式征集供应商,还可以通过网上商城采购。
《通知》还进一步简化高校、科研院所科研仪器设备的采购方式变更申请。对未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科研仪器设备采购项目,高校、科研院所可根据项目适用情形,自行确定采购方式;对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因特殊情况需要采用公开招标以外采购方式的科研仪器设备采购项目(除单一来源外),由高校、科研院所向财政部门直接提交变更申请,财政部门将予以优先审批。此外,《通知》还明确了加强科研仪器设备的采购管理。
“《通知》是我们进一步推进政府采购‘放管服’改革的手段之一,也是我厅落实《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方案》的重要举措。”谢凤根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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