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各地政府采购负面清单有哪些异同?
作者:钱丽花 发布于:2019-04-29 08:37:58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网
问题四:制定负面清单的目的和依据有哪些?
那么,各地出台的政府采购负面清单制定的依据是哪些呢?一位政府采购业内人士表示:主要来源于三方面考虑,即,政府采购法律法规中的禁止性规定、质疑投诉反映和实践积累的问题,以及中央关于清理区域性保护措施、妨碍公平竞争行为的精神和要求。
首先,查看各地出台政府采购负面清单的通知可以发现,其制定的重要依据都是《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和《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业界人士表示,一方面,许多被禁止的内容明显违反了《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不得对供应商实行的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情形,如非法限定供应商的所有制形式等。另一方面,一些内容被禁止,是因为其明显大大降低了中小企业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可能性,与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政策背道而驰。
此外,国家层面的《国家职业资格目录清单》、《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部门规章的《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若干规定》(国家工商局令第41号)等;财政部的规范性文件,如《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财政部司法部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等,也是各地出台政府采购负面清单的重要法律依据。
各地政府采购负面清单中的许多禁止内容也来源于质疑投诉反映和实践积累的问题。四川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处相关负责人表示,近年来,假借PPP和政府购买服务名义变相举债和违法违规融资担保的行为时有发生,造成地方政府债务风险增加。四川省财政厅《关于政府采购领域规范政府性债务有关问题的通知》的出台,正是为了在政府采购全链条封堵这些行为,有效遏制地方政府隐性债务风险增加。
株洲市财政局相关负责人也介绍说,近年来,他们在检查中发现,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依然有不同层面的违法违规行为。比如有的将注册资本、净资产、营业收入、纳税额等规模条件作为资格要求和评审因素;有的在采购需求中,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或品牌等。出台负面清单是要杜绝这些违规行为。
总的来说,政府采购负面清单的出台,是要在尽可能满足采购人需求的基础上,最大限度地消除采购文件倾向性和人为设置的投标“陷阱”,从源头上遏制政府采购项目违规人为操控的情况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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