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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各地政府采购负面清单有哪些异同?

作者:钱丽花 发布于:2019-04-29 08:37:58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网
  问题三:负面清单究竟包括哪些内容?
 
  梳理目前各地出台的政府采购负面清单,内容方面有许多相似之处,先从省级层面来看,福建、陕西、黑龙江、青海、湖北等大部分省级政府采购负面清单将各种禁止条款归纳到资格条件、采购需求和评审因素三大类内容之下。
 
  那么,出现频率较高的禁止条款内容是哪些呢?让我们来一一梳理:
 
  在资格条件方面,据统计,排在前三甲的高频禁止条款分别是“限定供应商的所有制形式、组织形式或者所在地”、“限定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设定特定金额的业绩或对代理商提出业绩要求”、“设定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与合同履行无关的资格条件”。
 
  同时,“设置注册资本、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规模条件”、“限定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内的具体名称或设置经营年限等限制条款”、“要求供应商从业经验达到一定年限”等出现的频率也相对较高。
 
  在采购需求方面,主要针对一些涉嫌倾向性和排他性的条款进行了禁止性规定。比如,“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供应商或设定的技术、服务等要求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将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特定金额的业绩或代理商的业绩作为实质性要求”等。另外,“将国家、地方行政机关颁布的法规、规范性文件中未强制要求使用的认证作为对标的物的实质性要求”、“将国务院已明令取消的从业人员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作为中标(成交)条件的”、“要求在评审结束后通过对样品进行检测、对供应商进行考察等方式改变评审结果”等也被强调禁止。
 
  在评审方法及评审标准方面,两种情形被重点关注。一是价格问题,如多地规定,“技术、服务等标准统一的货物和服务项目不采用最低评标价法”、“价格分所占比重不符合相关规定”、“设置最低限价”等不得出现在采购文件中的。二是针对非量化评审标准,“以知名、一线、同档次,或好、较好、一般等非量化指标或标准作为评分标准的”、“评分标准中的分值设置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不对应”等内容也被禁止进入采购文件。
 
  相较而言,山西和宁夏出台的政府采购负面清单,更为详细一些,除了上述三大项内容之外,还增加了在商务条款方面的禁止性规定,如“售后服务要求明显不合理或指向特定厂商”、“售后服务要求与采购项目无关或超出服务范围”等。
 
  而四川省财政厅于2018年10月印发的《关于政府采购领域规范政府性债务有关问题的通知》,则主要针对以政府购买服务名义违法违规举债担融资担保等问题做了禁止性规定。
 
  从市级层面看,既有同省级层面一样从资格条件、采购需求和评审因素、商务条款等方面全面设置禁止性规定的,比如浙江省丽水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制定出台的《丽水市政府集中采购负面清单》、湖南省株洲市财政局印发的《株洲市政府采购负面清单》、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海市政府采购负面清单》等。也有同四川一样,针对某一领域的政府采购负面清单,比如广东省教育厅于2017年11月发布的《广东省教育厅关于省直教育系统政府采购的负面清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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