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订后《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这些亮点 你了解吗?
作者:柏玲 发布于:2019-04-22 08:19:24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网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以制度安排把政务公开贯穿政务运行全过程,权力运行到哪里,公开和监督就延伸到哪里。”今年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实施的第十一年,为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建设法治政府,2019年4月15日,国务院对《条例》进行了修订,于2019年5月15日起施行。《条例》2008年5月1日起实施,从2017年6月开始,《条例》的修订、意见征求等工作陆续开展。
修订后的《条例》一公布,业内人士就发现修订后的《条例》删去了现行《条例》第十三条关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需“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的条件。这一点是出于什么考虑呢?
司法部相关负责人表示,主要考虑有两点:一是进一步保障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的权利;二是在《条例》的实施过程中,对于“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如何把握,有关方面存在不同的理解,容易引发争议。需要注意的是,删去“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的条件限制并不意味着可以没有规则、不当行使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权。
具体来说,修订后的《条例》有三大亮点:
一是坚持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主要体现三个方面:
其一,扩大主动公开的范围。对各地区、各部门实践中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重新梳理分析,扩大了主动公开的范围和深度,不断增加主动公开的内容。
其二,明确不公开政府信息的具体情形。具体包括: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同时,《条例》规定,行政机关内部事务信息、过程性信息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可以不予公开,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上述信息应当公开的,从其规定。
其三,是建立健全政府信息管理动态调整机制、依申请公开向主动公开的转化机制,推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深入开展。要求行政机关对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定期评估审查,对因情势变化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当公开;行政机关可以将多个申请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纳入主动公开的范围,申请人也可以建议行政机关将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纳入主动公开的范围。
二是完善依申请公开程序,切实保障申请人及相关各方的合法权益。同时对少数申请人不当行使申请权、影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正常开展的行为作出必要规范。《条例》规定了按七种情形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一是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二是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三是行政机关依据《条例》的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四是行政机关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五是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六是行政机关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七是所申请公开信息属于工商、不动产登记资料等信息,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信息的获取有特别规定的,告知申请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三是强化便民服务要求。通过加强信息化手段的运用提高政府信息公开失效,切实发挥政府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条例》为了方便公众获取政府信息,强化便民服务要求,提高政府信息公开实效,做了三项规定:
其一,要求各级人民政府加强政府信息资源的规范化、标准化、信息化管理,加强互联网政府信息公开平台建设,提高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质量和效率。
其二,规定依托政府门户网站,逐步建立具备信息检索、查阅、下载等功能的统一政府信息公开平台。
其三,要求在政务服务场所设置政府信息查阅场所,并配备相应的设施、设备,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取政府信息提供便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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