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法条例删去7字 将给政采工程监管带两大变化
作者:王立 发布于:2019-03-20 08:34:18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网
日前,国务院总理李克强签署国务院令,公布《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对49部行政法规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其中,第二十九条为“删去《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条第三款中的‘预算执行情况和’”。
变化一:财政部门对政采工程监管的权力边界收窄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条第三款规定,财政部门依法对实行招标投标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政府采购政策执行情况实施监督。此次修订后,意味着财政部门的权力边界划分将收窄,对依法实行招标投标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将不再具有监督权。获得“解脱”后,财政部门今后可以集中精力对依法实行招标投标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的政府采购政策执行情况实施监督。
变化二:采购人(业主单位) “婆婆”难找的尴尬局面进一步加剧
张松伟认为,对于采购人(业主单位)来说,过去在无法明确本项目所在领域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监管部门的时候,还可以勉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条第三款向财政部门寻求监管。而此次《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的修订,直接删除了“预算执行情况和”这7个字,这个“擦边球”就打不过去了,让他们面临着“婆婆”更加难找的境地。找不到所在领域政府采购工程的行政监管部门,也就是业界俗称的“找婆婆”,会直接影响项目的有序推进,严重的甚至还会让项目因“无婆婆监管”陷入无法实施的窘境。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条第一款规定,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指导和协调全国招标投标工作,对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的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检查。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铁道、水利、商务等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有关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在项目执行过程中,专家如何抽取,招投标过程中如果出现异议和投诉是否合法合规等等都由这些行政部门来监督,但省级以下行政区域的政府采购工程项目的监管范围要远远超出以上七个部门。
因此,第二款同时还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指导和协调本行政区域的招标投标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其所属部门有关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职责分工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可在实际过程中,很多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却没有做出这样的规定,这就是业主单位在实务操作中比较困扰的问题。
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的修订,这种“婆婆难找”的困扰将会更加突出。这就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尽快出台相关政策,为本地区关于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谁来监管做出一个明确的规定,避免采购人(业主单位)因为找不到“婆婆”造成工作上的不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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