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推进政采“放管服”改革停收各类项目保证金
作者:王立/整理 发布于:2019-03-19 17:36:38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网
为持续深化政府采购改革,优化良好营商环境,减轻企业负担,促进民营企业和小微企业积极参与政府采购活动。日前,南宁市财政局印发了《南宁市财政局关于推进政府采购“放管服”工作和深化改革有关内容的通知》。其中,停止收取各类政府采购项目保证金以及取消供应商投标报名环节等成为行业关注的重点。
《通知》明确,南宁市本级政府采购货物类、服务类项目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政府采购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相关的货物、服务类项目,停止收取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和质量保证金。
各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应高度重视已收取各类政府采购项目保证金退付工作,制定符合采购项目实际的退付计划、方案,保证金的留存时限应符合项目实际情况,到期且达到退付条件的,应及时办理退付手续。各类政府采购项目保证金退付工作列入市本级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年度监督检查内容。
取消政府采购项目在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网上报名环节,即取消项目开标前设置供应商信息登记和网上报名要求。供应商在采购项目截标前均可提交投标(竞标)文件参与投标(竞标)。
另外,在完善供应商相关信息方面,《通知》明确规定各采购代理机构应在采购项目开标会现场登陆开标系统并输入投标供应商全称、社会统一信用代码、联系电话等信息,完成投标(竞标)签到。
通知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财政局文件
南财采【2019】27号
南宁市财政局关于推进政府采购“放管服”工作和深化改革有关内容的通知
市各有关单位,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各县(区)、开发区财政局:
根据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下发《南宁市推进政府采购“放管服”改革工作方案》(南府办函〔2019〕24号)精神,结合我市政府采购工作实际情况,为持续深化政府采购改革,优化良好营商环境,减轻企业负担,促进民营企业和小微企业积极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停止收取各类政府采购项目保证金
南宁市本级政府采购货物类、服务类项目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政府采购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相关的货物、服务类项目,停止收取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和质量保证金。
各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应高度重视已收取各类政府采购项目保证金退付工作,制定符合采购项目实际的退付计划、方案,保证金的留存时限应符合项目实际情况,到期且达到退付条件的,应及时办理退付手续。各类政府采购项目保证金退付工作列入市本级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年度监督检查内容。
二、取消供应商投标报名环节
取消政府采购项目在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网上报名环节,即取消项目开标前设置供应商信息登记和网上报名要求。供应商在采购项目截标前均可提交投标(竞标)文件参与投标(竞标)。
三、完善供应商相关信息
各采购代理机构应在采购项目开标会现场登陆开标系统并输入投标供应商全称、社会统一信用代码、联系电话等信息,完成投标(竞标)签到。
四、强化采购人主体责任和采购代理机构责任意识
(一)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要加强责任意识。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一条“采购人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应当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公正廉洁,诚实守信,执行政府采购政策,建立政府采购内部管理制度,厉行节约,科学合理确定采购需求”、第十二条“政府采购法所称采购代理机构,是指集中采购机构和集中采购机构以外的采购代理机构。……集中采购机构应当根据采购人委托制定集中采购项目的实施方案,明确采购规程,组织政府采购活动,不得将集中采购项目转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以外的采购代理机构,是从事采购代理业务的社会中介机构”和第十三条“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提高确定采购需求,编制招标文件、谈判文件、询价通知书,拟订合同文本和优化采购程序的专业化服务水平”规定,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应各司其职。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条“采购人依法委托采购代理机构办理采购事宜的,应当由采购人与采购代理机构签订委托代理协议,依法确定委托代理的事项,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政府采购法第二十条规定的委托代理协议,应当明确代理采购的范围、权限和期限等具体事项。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按照委托代理协议履行各自义务,采购代理机构不得超越代理权限”规定,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应签订委托采购代理协议,明确双方的职责和权限。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五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根据政府采购政策、采购预算、采购需求编制采购文件”规定,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应科学合理确定采购预算和编制采购文件,货物类和服务类项目,还应根据项目情况细分分项预算,以确保采购项目公开、公平、公正的开展采购。
(二)落实中小微企业优惠政策
根据《财政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库〔2011〕181号)规定,采购人应当预留本部门年度政府采购项目预算总额的30%以上资金,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其中,预留给小型和微型企业的比例不低于60%。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在组织采购活动时,应在采购文件中注明项目专门面向中小企业或小型、微型企业采购。
(三)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应严格按规定编制采购文件。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十七条“集中采购机构进行政府采购活动,应当符合采购价格低于市场平均价格,采购效率更高、采购质量优良和服务良好的要求” 及《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十二条“采购人根据价格测算情况,可以在采购预算额度内合理设定最高限价,但不得设定最低限价。”的规定,应在采购文件中明确投标人的总报价不得超过项目总采购预算。货物类和服务类项目,各分项报价也不得超过对应分项采购预算。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五条 “采购需求应当符合法律法规以及政府采购政策规定的技术、服务、安全等要求”和《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十一条“采购需求应当完整、明确,包括以下内容:(二)采购标的需执行的国家相关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或者其他标准、规范”规定,项目采购需求具有国家或其他强制性标准、规范等要求的,应在采购文件中予以明确。
3.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政务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76号)精神,为加强信用管理,鼔励供应商诚实守信,应在采购文件评分办法中设置适当违约违规扣分条款和诚实守信加分条款,并应以相应机构部门出具的书面材料作为评审依据。
(四)优化采购文件相关表格格式
为减少政府采购项目质疑和投诉,规范采购文件编制,项目采购文件中关于投标(竞标)文件的报价表、投标产品技术资料表、商务条款偏离表应按附件格式编制。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可在格式基础上根据项目需要进一步优化。
(五)及时调整采购文件
政府采购政策法规出现调整时,应按要求及时更新调整项目采购文件。
五、电梯类项目采购
根据目前采购实际情况,为减少项目废标率,电梯类项目试行签订合同后支付预付款。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应根据项目需要在采购文件中明确具体比例,同时应设置相应保障和应对条款,以确保采购资金安全。
六、责任追究
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应按各自职责开展项目采购活动,如有违反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行为,财政部门将依法依规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七、其他事项
(一)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二)各采购代理机构应根据本通知要求修改各自政府采购文件范本,并于2019年2月28日前将修改后范本(盖章)电子版上传至电子邮箱nnzfcginfo@126.com送我局备案。
(三)各县(区)、开发区政府采购活动可根据实际情况参照执行。
附件:
1.货物类投标报价表(格式)
2.服务类投标报价表(格式)
3.货物类投标产品技术资料表(格式)
4.服务类技术资料表(格式)
5.商务条款偏离表(格式)
下载附件
下载附件
南宁市财政局
2019年2月13日
版权声明:
本网发布内容凡注明来源为政府采购信息网/政府采购信息报的,表明“政府采购信息网/政府采购信息报”拥有其版权或已获得授权,内容形式包括但不限于文字、图片、音频、视频等。如需转载请注明来源于政府采购信息网/政府采购信息报,标注作者,并保持文章的完整性。否则,将追究法律责任。
其他来源稿件,本网已标明出处及作者,转载仅为信息分享,如涉及版权等问题,请相关权益人及时与我们联系。
网友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