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州财政局推动政采促进中小企发展政策落实处
作者:张伟 发布于:2019-03-14 08:58:39 来源:宿州市财政局
近年来,宿州市财政部门认真贯彻落实财政部《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财库[2011]181号),采取多项积极举措,进一步发挥政府采购政策功能,扶持和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推动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政策落到实处,2016年全市政府采购合同金额中面向小微企业金额78920.81万元,中型企业79277.66万元,分别占46.12 %、46.32%。2017年全市政府采购合同金额中面向小微企业金额107255.81万元,中型企业195302.67万元,分别占比27.26%、49.64%,2018年全市政府采购合同中面向小微企业金额137897.43万元,中型企业268979.91万元,分别占比26.57%、51.83%。
一、落实面向中小企业的政府采购预算。为进一步落实《政府采购法》和《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关于在政府采购预算中为中小企业预留一定份额规定,制定了《宿州市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办法》,对政府采购预算中为中小企业预留一定份额规定提出了明确要求,负有编制部门预算职责的各部门(含所属单位)应当加强政府采购实施计划的编制工作,制定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具体方案,统筹确定本部门及所属各单位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项目,在满足机构自身运转和提供公共服务基本需求的前提下,原则上应当预留本部门年度政府采购项目预算总额的30%以上,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其中,预留给小型和微型企业的比例原则上不低于60%。
二、落实面向中小企业的年度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政府采购限额标准。近年来,全市各级财政部门在制定年度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中对落实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政策进行了明确,采购人、集中采购机构及社会代理机构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应当根据政府采购政策、采购预算、采购需求编制采购文件,政府采购应当通过制定采购需求标准、预留采购份额、价格评审优惠、优先采购等措施,强制或优先采购节能、环保产品,实现节约能源、保护环境、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目标。
三、落实面向中小企业的招标采购文件。近年来,财政部门与公共资源交易管理部门共同把落实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政策要求体现在招标采购过程中,明确采购单位、采购代理机构合理确定采购需求,在满足需求或资产配置前提下,优先面向中小企业产品。除因科学研究、检测实验、医疗等特殊原因可适度考虑高端和前瞻性外,一般采购项目在满足正常需求的前提下,不得排斥中小企业产品的技术标准。对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采购项目,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载明对小微企业产品的价格扣除幅度。政府采购活动不得以注册资本金、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供应商的规模条件作为资格条件限制中小企业参与采购活动。
四、落实面向中小企业的政府采购信息统计分析和考核制度。全市各级财政部门加强对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政策落实动态监督,通过每季度政府采购信息统计报表来分析、把握,全市各采购代理机构按照财政部门的统一要求,指定专人负责,对政府采购支持小微企业产品情况进行统计,按季汇总上报各级财政部门,确保宿州市执行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政策取得实效。
五、落实面向中小企业的政府采购监督检查制度。近年来,宿州市各级财政部门强化政府采购政策落实情况监督检查,在年度安排的政府采购检查中,均将落实中小企业政策执行情况纳入检查范围,对未按规定落实中小企业优惠政策或对中小企业实行差别待遇和歧视待遇的,明确时间节点进行整改,依法予以处理处罚,确保落实中小企业政策不走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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