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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石城县财政局明确政采自身"三大"主体责任

作者:温朝文 发布于:2019-03-11 17:05:17 来源:石城县财政局
  江西省石城县财政局为全面落实政府采购体制改革,规范政府采购责任主体,强化政府采购监管规程,明确自身监管主体责任,促使政府采购在依法、公平、阳光下运行。
 
  一、明确政府采购监管责任。根据法定职责,明确财政部门自身的责任主体。一是审核、批复政府采购预算,受理采购实施计划备案。二是对政府采购信息公告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和管理。三是对采购信息统计、分析和上报。四是对评审专家使用进行监督。五是依法受理投诉、检举工作。六是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二、规范政府采购内部管理责任。规定“谁签批、谁负责”、“谁保管、谁负责”的原则管理使用公章。一是对采购计划备案、公招转非公招方式初审、进口产品初审、专家入库初审的使用范围,使用程序由经办人员初审和报主任审核后方可盖章。二是建立公章使用登记制度,登记内容包括日期、事项、经办人、签批人和盖章数量等。三是公章由指定人员负责保管,日常应存放于保险柜,用后及时归位,严禁随意放置。
 
  三、提高政府采购办事效率责任。为提高政府采购办事效力,加快办事流程,有序开展政府采购工作。一是收采购人的计划备案、政府采购合同备案资料后进行备案登记,在1个工作日内完成。二是收到采购人拟公开招标转非招标采购方式、采购进口产品申请后,对采购人的申请资料进行初审,在1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后,由采购人上报上级部门审批。三是收到投诉、检举案件后,填写登记表,并对投诉内容及相关佐证材料进行初审,按法定期限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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