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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头看 2018年那些政采议案提案有何进展?

作者:刘辉/整理 发布于:2019-03-09 05:55:00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网
  1、关于政府预算绩效评价的建议
 
  建议加强专业化的评价人才队伍的建设。由于绩效评价工作具有很高的专业性,要求进行绩效评价工作的相关人员不仅具备必要的职业素养,还需要具备相当的专业水平;加强预算绩效评价结果的有效运用。
 
  回声  近年来,按照党中央、国务院部署和预算法规定,财政部深入推进预算绩效管理改革,在加强机构队伍建设、引入第三方机构参与绩效管理、加强绩效结果应用、公开绩效信息等方面取得了一定成效。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是党中央、国务院的重大战略部署,是今后一段时期财政改革的重中之重。
 
  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的《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提出,要力争用3-5年时间基本建成全方位、全过程、全覆盖的预算绩效管理体系。
 
  《意见》要求,一方面要构建全方位预算绩效管理格局,实施政府预算绩效管理,将各级政府收支预算全面纳入绩效管理,提高保障和改善民生水平,确保财政资源高效配置,增强财政可持续性;实施部门和单位预算绩效管理,将部门和单位预算收支全面纳入绩效管理,推动提高部门和单位整体绩效水平;实施政策和项目预算绩效管理,将政策和项目全面纳入绩效管理,综合衡量政策和项目预算资金使用效果,并对实施期超过一年的重大政策和项目实行全周期跟踪问效,建立动态评价调整机制。另一方面,要建立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链条,要建立绩效评估机制,强化绩效目标管理,做好绩效运行监控,并开展绩效评价和结果应用。
 
  财政部随后发布了贯彻落实《意见》的方案,明确提出了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两步走”路线图:到2020年底,中央部门和省级层面要基本建成全方位、全过程、全覆盖的预算绩效管理体系;到2022年底,市县层面要基本建成全方位、全过程、全覆盖的预算绩效管理体系,做到“花钱必问效、无效必问责”,大幅提升预算管理水平和政策实施效果。
 
  2、关于缩短节能环保清单发布周期的建议
 
  自2009年起,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和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清单(以下简称“节能清单”和“环保清单”)调整频率由一年一次改为半年一次。
 
  节能和环保清单调整周期过长,客观上形成了一定“等待期”,新的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不能及时得到推广应用。
 
  回声  2019年2月,财政部、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部和市场监管总局发布了《关于调整优化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执行机制的通知》(财库〔2019〕9号,以下简称《通知》)。
 
  四部门将根据产品节能环保性能、技术水平和市场成熟程度等,确定实施政府优先采购和强制采购的产品类别及所依据的相关标准规范,以品目清单的形式发布并适时调整。
 
  《通知》明确,对于节能产品和环境标志产品,将依据品目清单和认证证书实施政府优先采购和强制采购。采购人拟采购的产品属于品目清单范围的,采购人及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依据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之内的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对获得证书的产品实施政府优先采购或强制采购。
 
  逐步扩大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认证机构范围。根据认证机构发展状况,市场监管总局商有关部门按照试点先行、逐步放开、有序竞争的原则,逐步增加实施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认证的机构。
 
  《通知》规定,市场监管总局组织建立节能产品和环境标志产品认证结果信息发布平台,公布相关认证机构和获证产品信息。认证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数据共享机制,及时向认证结果信息发布平台提供相关信息。
 
  该《通知》将于2019年4月1日起执行。《财政部生态环境部关于调整公布第二十二期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的通知》(财库〔2018〕70号)和《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公布第二十四期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的通知》(财库〔2018〕73号)同时停止执行。
 
  3、关于在政府采购中建立最优品质中标制度的建议
 
  目前,政府采购招标投标市场中存在低价恶性竞争现象主要由于有关制度设计不能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要求。同时,低价恶性现象的出现还在于采购人需求设置不合理、履约验收不到位以及供应商缺乏诚信,不按投标文件和采购合同的承诺诚信履约。
 
  回声  近年来,财政部和发展改革委按照职责分工,不断完善政府采购及招标投标制度,着力提高招标采购质量,实现“物有所值”的采购目标。
 
  一是完善制度办法,遏制低价恶性竞争现象。财政部修订完善了《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二是强化需求和履约验收管理,着力提高采购质量。财政部印发了《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和履约验收的指导意见》(财库〔2016〕205号);三是加强诚信体系建设,倒逼供应商诚信履约。
 
  财政部将进一步完善政府采购制度设计,着力解决政府采购活动中存在的低价恶性竞争等问题。
 
  一是继续推进政府采购结果导向,健全采购需求管理和履约验收制度,强化采购人确立采购需求和履约验收管理的责任,完善相关内控制度,提高专业化水平,引导采购人采购优质产品。
 
  二是探索建立用户评价机制,依托信息化系统,探索开展对供应商的用户评价,将供应商的信用信息、评价结果作为后续采购的重要依据。
 
  三是研究修改相关制度办法,调整低价优先的交易规则研究取消最低价中标的规定,取消综合评分法中价格权重规定,按照高质量发展的工作要求,着力推进优质优价采购。
 
  四是继续加强诚信体系建设,推动出台针对政府采购领域严重违法失信行为的联合惩戒备忘录,对包括相关失信主体开展联合惩戒,维护政府采购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依法限制严重质量失信行为当事人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倒逼供应商诚信履约。
 
  4、关于推进PPP模式健康可持续发展的建议
 
  推广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引入市场的机制和力量参与公共服务项目投资建设运营,是公共服务领域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重要内容,是推动公共服务提质增效的重要手段。
 
  随着PPP改革的不断深入,实践中也出现了泛化滥用PPP、甚至借PPP变相举债融资等不规范现象,影响了PPP事业的健康可持续发展。
 
  回声  当前,我国PPP事业已经进入高质量发展时期,严格界定PPP适用范围,充分开展前期论证,统筹地方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和财力状况,规范有序推进PPP工作,应当成为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开展PPP工作的根本遵循。
 
  2018年4月,财政部印发《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示范项目规范管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对核查存在问题的173个示范项目分类进行处置。
 
  《通知》要求,地方各级财政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妥善做好退库项目后续处置工作:对于尚未启动采购程序的项目,调整完善后拟再次采用PPP模式实施的,应当充分做好前期论证,按规定办理入库手续;无法继续采用PPP模式实施的,应当终止实施或采取其他合规方式继续推进。
 
  《通知》明确,财政部PPP中心应定期组织第三方专业机构、专家等,开展示范项目执行情况评估。评估过程中发现示范项目存在问题的,应及时调出示范项目名单或清退出项目库。
 
  下一步,财政部将配合司法部做好PPP条例相关工作,为PPP项目的规范实施和各方主体合法权益的保障,提供法律保障。
 
  5、关于建立统一供应商库的提案
 
  目前,许多地方供应商库建设中存在管理不严、信息滞后等问题,亟待我们完善相关管理措施。建议进一步加强供应商库管理。
 
  回声  为提高采购效率,适应采购活动实际需要,财政部在《政府采购货物服务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和《政府采购非招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中规定采用邀请招标、询价和竞争性谈判等采购方式的采购项目,可以从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建立的供应商库中随机抽取供应商参与竞争。
 
  下一步,为解决目前各地供应商库建设中存在的问题,财政部拟进一步完善相关制度办法,采取多种措施,完善供应商库管理:
 
  一是完善供应商库建设。统一供应商库建设标准,省级以上财政部门负责建设本地区供应商库,不得就供应商入库设置不合理门槛。简化供应商入库程序,凡符合政府采购法要求的供应商均可自愿、免费入库。推进各地供应商库信息共享,实现供应商“一地登记、全国通用”。与市场监管部门合作,探索依托法人单位信息资源库,实现相关基础资源的共享,减少供应商入库提供材料,降低供应商入库的成本。
 
  二是加强供应商库日常维护。研究做好供应商入库、分类、退出、信息更新、信用评价等工作。完善供应商退出机制,与“信用中国”网站合作,共享供应商信用信息,对存在严重违法失信行为、不符合政府采购法要求的供应商,及时从供应商库中清退。依法做好信息公开工作,除部分涉及商业秘密的信息外,将供应商的基本信息进行公开,接受社会监督。建立供应商信息定期更新机制,及时更新供应商信息,供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查询使用。
 
  三是推进供应商库全程电子化管理。实施“互联网+政府采购”行动,完善供应商库电子化运行机制,推进供应商入库、抽取、使用和评价全程网上操作,实现操作留痕可追溯、过程透明全公开。建立用户反馈机制,依托信息化系统,开展对供应商的用户评价,将供应商的信用信息、评价结果作为开展后续采购的重要依据。
 
  6、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工作的提案
 
  政府采购制度改革自1996年试点,特别是2003年《政府采购法》实施以来,步入法制化管理的轨道,沿着扩面增量和规范管理的主线稳步推进,在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提高政府采购资金的使用效益、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保护政府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廉政建设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
 
  从政府采购制度改革实践看,政府采购在采购规模、结果评价及活动的规范化程度等方面都未达到改革预期目标,政府采购项目仍然存在重程序轻结果、需求和履约验收管理薄弱、恶意低价中标等现象。其中,既有制度设计不够科学、合理的问题,也有执行不规范和监督不到位的问题。需加强政府采购标准化管理、实施“互联网+”、加强政府采购监管体系建设。
 
  回声  财政部将进一步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将采取以下五方面措施:
 
  一是从机制上强化预算部门的政府采购主体职责,解决采购人难以对采购结果负责的问题。进一步提高货物服务项目的公开招标数额标准,增强预算部门按其公共服务功能需求实施采购的决策权和采购效率。
 
  二是改进代理机构、评审专家管理,解决社会代理机构和评审专家对采购过程过度控制问题。
 
  三是实施“互联网+政府采购”行动,解决政府采购执行和监管信息技术支撑不强的问题。
 
  四是健全科学高效的采购交易机制,解决竞争性交易方式匮乏影响采购效率问题。适应各类采购对象的不同特点,建立符合市场规律和采购习惯的交易规则,提高采购效率和效益。
 
  五是完善监督管理机制,解决监管部门事前审批事项过多的问题。简化优化审批审核事项,对于采购计划、确定代理机构、选取评审专家等应当由预算部门负责的事项一律不再审批,依法应当履行的采购方式审批等要进一步简化流程、提高效率。
 
  7、关于加快推进社会组织承接政府购买服务的建议
 
  建议健全完善社会组织承接政府购买服务相关政策;扩大政府购买服务范围;将社会组织承接政府购买服务工作列入财政预算;积极探索和完善政府购买服务的科学评估与监督体系。
 
  回声  目前,社会组织参与政府购买服务的相关政策已较为完善。今后,随着政府购买服务改革的深入和实践经验的不断丰富,社会组织承接政府购买服务相关政策制度将得到不断完善。
 
  2018年6月,财政部发布了《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对此前实施的《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暂行)》(财综〔2014〕96号)做了进一步完善提升。征求意见稿共十章59条,内容更加丰富完备,操作更加细化规范。
 
  在购买主体方面,征求意见稿则列出了9类可以实施政府购买服务的单位,包括人大机关、政协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民主党派机关等多个单位,实际上扩大了政府购买服务主体的范围。
 
  在购买内容方面,征求意见稿明确了购买内容负面清单。包括工程、服务与工程打包的项目、融资行为等共八大类。
 
  财政部将会同有关部门进一步研究完善政府购买服务评价和监管相关制度机制,积极引导第三方参与绩效评价工作,着力解决好“买的值”等问题,保障政府购买服务规范操作并取得实效。
 
  8、关于在政府采购中引入电商平台的提案
 
  目前,政府采购法规政策不完善,采购程序繁琐不简便,采购过程不够透明公开,监管工作不到位等,需建立政府电商采购平台、加强对电商的监管、建立完善的电商线下服务系统。
 
  回声  大力提升政府采购信息化水平,是推动构建规范高效的政府采购监管和执行体系,解决政府采购活动中存在突出问题的基础支撑和重要抓手。
 
  下一步,财政部将重点做好以下工作:一是加快实施“互联网+政府采购”行动。积极引入电子商务、云计算、大数据等新技术新业态与现有采购业务相融合,推进和完善采购活动的电子化运行机制,有效衔接采购计划、采购评审、资金支付全流程各环节,实现操作留痕可追溯、过程透明全公开。
 
  二是完善政府采购信息化配套制度。研究完善政府采购信息化工作规划,研究制订政府采购电子卖场等相关管理办法,为推进政府采购信息化工作提供制度保障。同时,积极调动多方力量完善电子商务行业标准,推动电子商务平台有序发展,为政府采购中引入电商平台,提高政府采购效率和完善监管奠定良好基础。
 
  三是推动信息互联互通。加快研究制定统一的政府采购信息技术标准,推动政府采购信息化平台与民用市场电商平台互联互通,实现采购主体信息、产品信息、价格信息和信用信息共享,为大数据分析和对供应商统一监管创造条件。
 
  四是创新动态监管模式。综合运用信息系统控制、大数据分析等管理手段,完善价格监测、用户评价和根源上发现问题,加强对政府采购关键环节的动态监管,增强政府采购监管的公信力。
 
  9、关于政府采购支持商业化遥感卫星发展的提案
 
  卫星遥感是科技创新的一项重要内容,通过政府采购支持我国自主商业遥感卫星快速发展,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加快建设创新型国家的重大部署,也有利于进一步发挥政府采购政策功能,实现国家的经济和社会发展政策目标。
 
  建议对需求明确的商业遥感卫星项目给予长期、稳定的支持,提前若干年预先批量采购国产商业遥感卫星数据,不再分年度履行采购程序。
 
  回声  近年来,财政部从改进预算管理、完善政府采购政策等方面出台了相关制度,加大对科技创新领域的支持。
 
  2015年,财政部按照国务院要求,对中央部门中期财政规划管理作了具体规定,通过实施中期财政规划管理,加强了中央部门预算与相关规划的衔接,增强了预算安排的前瞻性、针对性和稳定性,明确了财政支持的预期,也包括了对科技创新领域的支持。
 
  下一步,财政部将进一步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细化配套支持措施,研究放宽对符合国家中长期规划要求的采购项目合同期限等事宜,对需求明确、预算有保障的采购项目给予长期、稳定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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