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文件能要求从业人员人数吗?
财政部2月27日发布六则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第七百五十六号至第七百六十一号),其中第七百五十七号公告中的投诉事项1被认定为投诉事项成立,笔者认为,该项内容应当引起政府采购从业人员的高度重视,因为在采购实践中,不少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还会在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的从业人员数量。
在第七百五十七号公告中,投诉人的投诉事项1是“招标文件‘模块化机房总体要求’中规定,制造商在福建省直属服务网点,具备完善的售后服务体系和配件体系,服务人员不少于30人,提供相关证明文件及相关人员的医社保证明,以从业人员等规模条件作为资格要求或评审因素,违反政府采购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该投诉事项被认定为成立,采购人、代理机构被责令就“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问题限期改正。
业界专家指出,对于将从业人员作为资格要求或评审因素,《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以下简称87号令)已经进行了限制。87号令第十七条规定,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将投标人的注册资本、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规模条件作为资格要求或者评审因素,也不得通过将除进口货物以外的生产厂家授权、承诺、证明、背书等作为资格要求,对投标人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但采购实践中,还是有不少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会忽视该条规定。
据了解,目前因为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被责令改正的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还不少。哪些情形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呢?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列出了8种情形:(一)就同一采购项目向供应商提供有差别的项目信息;(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三)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等要求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四)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成交条件;(五)对供应商采取不同的资格审查或者评审标准;(六)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或者供应商;(七)非法限定供应商的所有制形式、组织形式或者所在地;(八)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
在财政部2月27日发布的政府采购信息公告中,还有一个问题也需要引起广大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的高度重视——第七百五十九号中,采购人将应当委托集中采购机构的项目委托社会代理机构采购。采购人采购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政府采购项目,必须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这是《政府采购法》的要求。
以下为财政部政府采购信息公告原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第七百五十六号)
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9号)的相关规定,现将本机关对“武汉理工大学便携式X射线残余应力分析仪采购项目”(以下称本项目,项目编号:WHJK-ZFCG-20180628)作出的投诉处理决定公告如下:
一、相关当事人名称
投诉人:爱派克测试技术(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称投诉人)
地 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张杨路188号2301室
被投诉人1:武汉理工大学
地 址:湖北省武汉市珞狮路122号
被投诉人2:武汉健坤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称代理机构)
地 址: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金融后台服务中心基地建设项目二期B26幢10层1-4号
相关供应商:QUANTUM量子科学仪器贸易(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QUANTUM公司)
地 址:北京市朝阳区霄云路36号1幢3层0306-0308室
二、基本情况
投诉人因对代理机构就本项目作出的质疑答复不满,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投诉事项1-7为:QUANTUM公司投标产品不满足招标文件的7项指标要求。本机关依法调查并作出处理决定。
三、处理结果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投诉事项1-7缺乏事实依据。
2019年2月27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第七百五十七号)
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9号)的相关规定,现将本机关对“气象信息资源环境支撑系统(机房设备)项目建设项目”(以下称本项目,项目编号:[3500]FJYS[GK]2018117)作出的投诉处理决定公告如下:
一、相关当事人名称
投诉人:平潭隆通达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称投诉人)
地 址:平潭综合实验区金井湾片区商务营运中心6号楼8层B区
被投诉人:福建优胜招标代理有限公司(以下称代理机构)
地 址:福州市鼓楼区洪山镇福三路20号华润万象城(一区)(一期)S2#楼4层01-03、05-12、15-18办公
当事人:福建省气象信息中心(以下称采购人)
地 址:福州市乌山路108号
二、基本情况
投诉人因对代理机构就本项目作出的质疑答复不满,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投诉事项为:1.招标文件“模块化机房总体要求”中规定,制造商在福建省直属服务网点,具备完善的售后服务体系和配件体系,服务人员不少于30人,提供相关证明文件及相关人员的医社保证明,以从业人员等规模条件作为资格要求或评审因素,违反政府采购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2.招标文件“机柜及模块化通道组件”中“冷通道封闭系统”的主要参数包含“配置手动分区门,置于一个微模块冷通道中间,用于网络和服务器业务(或运营商与业主业务)分区管理,网孔设计,厚度140mm,在服务器侧或业主业务区侧设置出门按钮,单向进出,保障信息安全,提供实物照片”,指向制造厂商厦门科华恒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华公司),对其他厂商进行了不合理限制。3.招标文件“列间风冷精密空调”的主要参数包含“2.▲送风方式为水平送风,室内风机数量≥4个,按照风量计算公式,风量≥9100m3/h,能效比(EER)≥3.6,以上技术参数测试工况为:室内干球温度不超过37℃,室外侧干球温度不低于35℃。需提供同规格产品的风量、能效比的权威认证机构第三方测试报告,原件备查”,指向科华公司,对其他厂商进行了不合理限制。本机关依法调查并作出处理决定。
三、处理结果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一条的规定,投诉事项1成立。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投诉事项2、3缺乏事实依据。
责令采购人、代理机构就“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问题限期改正。
2019年2月27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第七百五十八号)
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9号)的相关规定,现将本机关对“中国科学院声电园区物业服务招标项目”(以下称本项目,项目编号:0722-186FE2621FZO)作出的监督检查处理决定公告如下:
一、相关当事人名称
当事人1:中国科学院声学研究所(以下称采购人)
地 址:北京市海淀区北四环西路21号
当事人2:中国远东国际招标有限公司(以下称代理机构)
地 址:北京市朝阳区和平街东土城路甲9号
二、基本情况
举报人反映:本项目采购内容为物业服务,属于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项目,且不属于多单位共用物业的例外情形,本项目代理机构无权代理。本机关依法调查并作出处理决定。
三、处理结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责令采购人和代理机构就应当委托集中采购机构而委托社会代理机构进行采购的问题限期改正。
2019年2月27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第七百五十九号)
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9号)的相关规定,现将本机关对“中国科学院北京新技术基地物业服务招标项目”(以下称本项目,项目编号:0722-186FE2620FZO)作出的监督检查处理决定公告如下:
一、相关当事人名称
当事人1:中国科学院光电研究院(以下称采购人)
地 址:北京市海淀区邓庄南路9号
当事人2:中国远东国际招标有限公司(以下称代理机构)
地 址:北京市朝阳区和平街东土城路甲9号
二、基本情况
举报人反映:本项目采购内容为物业服务,属于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项目,且不属于多单位共用物业的例外情形,本项目代理机构无权代理。本机关依法调查并作出处理决定。
三、处理结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责令采购人和代理机构就应当委托集中采购机构而委托社会代理机构进行采购的问题限期改正。
2019年2月27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第七百六十号)
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9号)的相关规定,现将本机关对“北京大学医学部总务处部分楼宇消防值机托管项目”(以下称本项目,项目编号:TC180EA4T)投诉案作出的处理决定公告如下:
一、相关当事人名称
投诉人:北京京都护卫保安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称投诉人)
地 址:北京市顺义区北务镇政府街9号-112号
被投诉人:中招国际招标有限公司(以下称代理机构)
地 址:北京市海淀区皂君庙14号院9号楼
当事人:北京大学医学部
地 址:北京市海淀区学院路38号
相关供应商1:北京千翔保安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千翔保安公司)
地 址:北京市丰台区马家堡路180号5层628
相关供应商2:北京国泰保安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泰保安公司)
地 址:北京市东城区光明路13号2号楼343室
相关供应商3:京恒(北京)保安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京恒保安公司)
地 址:北京市海淀区圆明园东路二河开2号平房
二、基本情况
投诉人因对代理机构就本项目作出的质疑答复不满,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投诉事项为:千翔保安公司与国泰保安公司、京恒保安公司涉嫌串通投标。本机关依法调查并作出处理决定。
三、处理结果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规定,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驳回投诉。
2019年2月27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第七百六十一号)
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9号)的相关规定,现将本机关对“兰州大学草地农业科技学院微生物数码显微培养计数系统采购项目”(以下称本项目,项目编号:LZU-2018-0052-HW-GK)作出的处理决定公告如下:
一、相关当事人名称
当事人1:兰州大学
地 址: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天水南路222号
当事人2:北京德兰普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德兰普公司)
地 址:北京市海淀区安宁庄东路23号银燕大厦2号楼C区101室
二、基本情况
举报人反映:1.兰州大学未在法定期限内答复质疑。2.相关供应商德兰普公司涉嫌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本机关依法调查并作出处理决定。
三、处理结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责令采购人就未在法定期限内以法定形式答复质疑的问题限期改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德兰普公司的行为属于“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的情形,决定本项目中标无效。
2019年2月27日
版权声明:
本网发布内容凡注明来源为政府采购信息网/政府采购信息报的,表明“政府采购信息网/政府采购信息报”拥有其版权或已获得授权,内容形式包括但不限于文字、图片、音频、视频等。如需转载请注明来源于政府采购信息网/政府采购信息报,标注作者,并保持文章的完整性。否则,将追究法律责任。
其他来源稿件,本网已标明出处及作者,转载仅为信息分享,如涉及版权等问题,请相关权益人及时与我们联系。
网友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