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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信息公告:把国外某项认证设为加分项有风险

作者:万玉涛 发布于:2019-02-23 06:12:39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网
  《政府采购信息报》记者近日从财政部获悉,财政部发布9条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第七百四十七号至第七百五十五号),公告了对相关当事人的投诉和举报的处理决定。笔者认为,第七百五十三号政府采购信息公告尤为值得关注。
 
  第七百五十三号政府采购信息公告显示, 举报人反映“北京理工大学良乡实训楼实验教学中心配套设施采购项目”的招标文件规定“投标企业连续三年获得SEFA认证得2分”,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财政部对该规定作出了监督检查处理决定。处理结果是:本项目招标文件规定“投标企业连续三年获得SEFA认证得2分”的要求偏高,责令采购人和代理机构限期改正。
 
  据了解,SEFA是美国科学仪器设备实验室家具国际协会的简称,SEFA也是美国科学设备及实验室家具业界公认的标准组织。对于公告中招标文件规定的得分项,业界人士提出,为什么要规定连续三年呢?国内采购提一个美国的要求,能符合要求的企业是极少的,招标文件有量身定制的嫌疑。当然,也有业界人士表示,有时连续多年获得某项认证、某个奖项的企业确实很优秀,但在设置评审标准时,分值设置还是不宜过高。
 
  在国内使用的设施为什么要选用美国的认证标准呢?通过中国的相关认证就不能满足使用需求了吗?在业界资深人士看来,买个常规设备选用美国的认证标准是没有必要的,与实际的采购需求并不相符。调研中,不少业界人士也向笔者介绍,在实际工作中,一些采购人代表在提需求时往往会脱离实际,听说什么标准高就参考什么标准、听说什么品牌好就力求买什么品牌,总认为要买就要买最好的。
 
  业界专家提醒,通过财政部第七百五十三号政府采购信息公告,值得采购人注意的是,应当注重发挥好自身确立采购需求的主体责任。确立采购需求应该以满足实际所需为基础去设定,切记脱离实际过高设置标准;对于采购代理机构而言,应当注意增强设定采购需求的服务能力,注意将常规的程序代理服务转为专业化服务,做好采购人设定需求的参谋和助手。
 
  另外,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在选用一些国际标准、国外标准、行业标准或是企业标准时,如对相关标准不够了解,还应该咨询专家,确保相关标准及评审标准的采用科学合理、避免采购失败。
 
  以下为财政部政府采购信息公告原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第七百四十七号)
 
  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9号)的相关规定,现将本机关对“北京海关2018年第七批政府采购项目(第一包)”(以下称本项目,项目编号:0773-1841GNOBHWGK3281)投诉案作出的处理决定公告如下:
 
  一、相关当事人名称
 
  投诉人:北京高能新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称投诉人)
 
  地  址:北京市石景山区实兴东街18号院1号楼3层302室
 
  被投诉人1:北京海关
 
  地  址:北京市朝阳区光华路甲10号
 
  被投诉人2:中金招标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称代理机构)
 
  地  址:北京市海淀区西三环北路21号久凌大厦15层
 
  相关供应商:北京永新医疗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新医疗)
 
  地址:北京市通州区中关村科技园区通州园金桥科技产业基地环科中路17号17A
 
  二、基本情况
 
  投诉人因对代理机构就本项目作出的质疑答复不满,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投诉事项1-4为:永新医疗涉嫌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本机关依法调查并作出处理决定。
 
  三、处理结果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规定,投诉事项1-4缺乏事实依据,驳回投诉。
 
  2019年2月2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第七百四十八号)
 
  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9号)的相关规定,现将本机关对“国家医学考试中心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建设、运维及评测服务需求项目(第一包)”(项目编号:GC-HG4181029)举报案作出的处理决定公告如下:
 
  一、相关当事人名称
 
  当事人1:国家医学考试中心
 
  地  址:北京市海淀区火器营路3号
 
  当事人2: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
 
  地  址:北京市西城区西章胡同9号院
 
  二、基本情况
 
  举报人反映:招标文件相关技术要求具有指向性。本机关依法调查并作出处理决定。
 
  三、处理结果
 
  举报人反映的问题均缺乏事实依据。
 
  2019年2月2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第七百四十九号)
 
  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9号)的相关规定,现将本机关对“兰州大学临床技能中心(腹腔镜手术模拟训练系统、3D手术重建系统、综合穿刺虚拟训练系统)采购项目(第一标段)”(以下称本项目,项目编号:LZU-2018-0086-HW-GK)投诉案作出的处理决定公告如下:
 
  一、相关当事人名称
 
  投诉人:北京贝德思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称投诉人)
 
  地  址:北京市海淀区上地三街9号A座A912-36
 
  被投诉人:兰州大学(以下称采购人)
 
  地  址: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天水南路222号
 
  相关供应商:成都展宇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成都展宇)
 
  地  址:成都高新区紫杉路64号
 
  二、基本情况
 
  投诉人因对采购人就本项目作出的质疑答复不满,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投诉事项为:1-10中标产品不满足招标文件有关技术要求。11.成都展宇不应高分中标。本机关依法调查并作出处理决定。
 
  三、处理结果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投诉事项1-10缺乏事实依据。关于投诉事项11,由于本项目招标文件编制存在违法违规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责令采购人废标。不再对投诉事项11进行具体审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七)项的规定,责令采购人限期改正。
 
  2019年2月2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第七百五十号)
 
  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9号)的相关规定,现将本机关对“北京海关2018年第七批政府采购项目(第一包)”(以下称本项目,项目编号:0773-1841GNOBHWGK3281)投诉案作出的处理决定公告如下:
 
  一、相关当事人名称
 
  投诉人:江苏超敏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称投诉人)
 
  地  址:苏州高新区竹园路209号
 
  被投诉人1:北京海关
 
  地  址:北京市朝阳区光华路甲10号
 
  被投诉人2:中金招标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称代理机构)
 
  地  址:北京市海淀区西三环北路21号久凌大厦15层
 
  相关供应商:北京永新医疗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新医疗)
 
  地址:北京市通州区中关村科技园区通州园金桥科技产业基地环科中路17号17A
 
  二、基本情况
 
  投诉人因对代理机构就本项目作出的质疑答复不满,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投诉事项1-3为:永新医疗涉嫌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本机关依法调查并作出处理决定。
 
  三、处理结果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规定,投诉事项1-3缺乏事实依据,驳回投诉。
 
  2019年2月2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第七百五十一号)
 
  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9号)的相关规定,现将本机关对“中国地震局地壳应力研究所卫星地震应用中心设备采购项目”(以下称本项目,项目编号:GC-HG4180922)作出的处理决定公告如下:
 
  一、相关当事人名称
 
  投诉人:北京信诚华泰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称投诉人)
 
  地址:北京市延庆区八达岭经济开发区康西路1427号
 
  被投诉人:中国地震局地壳应力研究所(以下称采购人)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三旗
 
  当事人: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西直门内大街西章胡同9号院
 
  二、基本情况
 
  投诉人因对采购人就本项目作出的质疑答复不满,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投诉事项为:1.招标文件关于分布式存储“支持远快照功能”的要求具有限制性、排他性。2.招标文件关于分布式存储“提供投标产品公开网站可查询的SPEC SFS2008测试指标”的要求具有限制性、排他性。3.招标文件关于分布式存储进行功能性测试的要求具有限制性、排他性。
 
  三、处理结果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投诉事项1、2、3缺乏事实依据,驳回投诉。
 
  2019年2月2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第七百五十二号)
 
  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9号)的相关规定,现将本机关对“四川大学江安校区污水站升级改造工程项目”(以下称本项目,项目编号:SCMQ-20180926-CG)投诉案作出的处理决定公告如下:
 
  一、相关当事人名称
 
  投诉人:四川德迈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称投诉人)
 
  地  址:成都市成华区东三环路二段龙潭工业园
 
  被投诉人:四川大学(以下称采购人)
 
  地  址:四川省成都市一环路南一段24号
 
  当事人:四川明清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称代理机构)
 
  地  址:成都市武侯区二环路南三段5号人南大厦B座13F
 
  二、基本情况
 
  投诉人因对采购人就本项目作出的质疑答复不满,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投诉事项为:磋商文件将大气污染防治工程设计专项乙级及以上资质作为资格条件,与项目实际需求不符,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本机关依法调查并作出处理决定。
 
  三、处理结果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认定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驳回投诉。
 
  责令采购人、代理机构就采购需求及技术要求不完整、不明确的问题限期改正。
 
  2019年2月2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第七百五十三号)
 
  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9号)的相关规定,现将本机关对“北京理工大学良乡实训楼实验教学中心配套设施采购项目”(以下称本项目,项目编号:BIECC-ZB5899)作出的监督检查处理决定公告如下:
 
  一、相关当事人名称
 
  当事人1:北京理工大学(以下称采购人)
 
  地  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南大街5号
 
  当事人2:北京国际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称代理机构)
 
  地  址:北京市西城区广安门外大街甲275号
 
  二、基本情况
 
  举报人反映:1.招标文件规定“投标企业连续三年获得SEFA认证得2分”,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2.招标文件将《安全生产许可证》设置为评审因素,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3.招标文件规定“符合SEFA8M-2016标准,生产厂家须提供SEFA检测机构出具的有效期内的检测报告”,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本机关依法调查并作出处理决定。
 
  三、处理结果
 
  本项目招标文件规定“投标企业连续三年获得SEFA认证得2分”的要求偏高,责令采购人和代理机构限期改正。
 
  2019年2月2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第七百五十四号)
 
  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9号)的相关规定,现将本机关对“南京海关网络存储设备采购项目”(以下称本项目,项目编号:GC-HG4180681)作出的处理决定公告如下:
 
  一、相关当事人名称
 
  当事人1:南京海关
 
  地  址: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龙蟠中路360号
 
  当事人2: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
 
  地  址:北京市西城区西直门内大街西章胡同9号院
 
  当事人3:南京优创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京优创)
 
  地  址:南京市玄武区龙蟠路173号
 
  二、基本情况
 
  举报人反映:南京优创涉嫌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本机关依法调查并作出处理决定。
 
  三、处理结果
 
  经审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南京优创的行为属于“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的情形,决定本项目中标无效。
 
  2019年2月2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第七百五十五号)
 
  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9号)的相关规定,现将本机关对“民航运行管理中心和气象中心工程及民航情报管理中心工程机房精密空调工程项目”(以下称本项目,项目编号:GC-HG4180973)投诉案作出的处理决定公告如下:
 
  一、相关当事人名称
 
  投诉人:中瑞恒(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称投诉人)
 
  地  址:北京市海淀区西北旺东路10号院东区10号楼6层6-06室
 
  被投诉人1: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以下简称国采中心)
 
  地  址:北京市西城区西直门内大街西章胡同9号院
 
  被投诉人2:中国民用航空局空中交通管理局
 
  地  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12号
 
  相关供应商:国通(北京)电信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通电信)
 
  地  址:北京市海淀区海淀苏州街18号院-4楼10层1007
 
  二、基本情况
 
  投诉人因对国采中心就本项目作出的质疑答复不满,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投诉事项1-2为:国通电信不满足招标文件有关“设备制造厂商需具备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CNAS’实验室认证”和“设备制造厂商具备工信部电信研究院‘TLC泰尔认证’产品认证证书(机房用恒温恒湿空调、冷冻水式)”的要求。投诉事项3-10为:国通电信所投“101KW冷冻水型机房精密空调,下送上回”“90KW冷冻水型机房精密空调,下送上回”“80KW冷冻水型机房精密空调,下送上回”“60KW冷冻水型机房精密空调,上送前回/下送上回”“36KW冷冻水型机房精密空调,上送前回/下送上回”产品不满足招标文件有关机组尺寸和水侧压降的技术要求,涉嫌提供无效或虚假的证明材料。本机关依法调查并作出处理决定。
 
  三、处理结果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投诉事项1、3、4、5、6、7、8、9、10缺乏事实依据;根据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投诉事项2成立。
 
  依据招标文件评分标准,扣除国通电信相应得分后,中标候选人顺序发生变化。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认定中标结果无效。
 
  2019年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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