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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百九十九号至第七百一十一号)

财政部近日发布13则信息公告

作者: 发布于:2018-12-23 06:37:56 来源:中国政府采购网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第六百九十九号)
 
  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9号)的相关规定,现将本机关对“财政票据管理系统运行维护项目(2018-2019)”(以下称本项目,项目编号:B0708-CMC18N7333)作出的处理决定公告如下:
 
  一、相关当事人名称
 
  投诉人:北京悦众瑞彩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称投诉人)
 
  地址: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经海四路139号1幢408室
 
  被投诉人:中国机械进出口(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称代理机构)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阜成门外大街一号
 
  当事人:财政部(以下称采购人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三里河南三巷3号
 
  二、基本情况
 
  投诉人因对代理机构就本项目作出的质疑答复不满,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投诉事项为:1.评分细则中相关业绩要求属于以特定行业的业绩作为加分项对供应商实行差别或歧视待遇。2.评分细则中价格分比重过低。
 
  三、处理结果
 
  关于投诉事项1,经审查,采购人根据本项目的专业特点和实际需求设置相关业绩要求并无不当,不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四)项规定的“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的情形。投诉事项1缺乏事实依据。
 
  关于投诉事项2,投诉人认为评分细则中价格分比重过低的问题。经审查,本项目是采用竞争性磋商方式采购服务,价格分值为10分,符合《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4]214号)第二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投诉事项2缺乏事实依据。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投诉事项1、2缺乏事实依据,驳回投诉。
 
  2018年12月7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第七百号)
 
  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9号)的相关规定,现将本机关对“国家体育总局运动医学研究所康复医疗设备项目(第二包)”(以下称本项目,项目编号:ZB2018/35)投诉案作出的处理决定公告如下:
 
  一、相关当事人名称
 
  投诉人:北京美林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称投诉人)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78、80号16层1601内1603室
 
  被投诉人:国家体育总局体育器材装备中心(以下简称器材装备中心)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体育馆路3号
 
  当事人:国家体育总局运动医学研究所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体育馆路甲2号房门
 
  相关供应商:北京众开博恩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众开博恩)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龙潭路3号28号楼409室
 
  二、基本情况
 
  投诉人因对器材装备中心就本项目作出的质疑答复不满,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投诉事项为:众开博恩中标产品不满足招标文件9项技术指标要求,涉嫌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本机关依法调查并作出处理决定。
 
  三、处理结果
 
  关于投诉事项1-9,经审查,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众开博恩存在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的情形。投诉事项1-9缺乏事实依据。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规定,投诉事项1-9缺乏事实依据,驳回投诉。
 
  2018年12月7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第七百零一号)
 
  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9号)的相关规定,现将本机关对“中国科学院动物研究所干细胞与生殖生物学国家重点实验室流式分析仪器采购项目”(以下称本项目,项目编号:HSZT2018HG/210)投诉案作出的处理决定公告如下:
 
  一、相关当事人名称
 
  投诉人:北京鸿泰东方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称投诉人)
 
  地 址:北京市海淀区恩济庄18号院1号楼3048房间
 
  被投诉人:北京华盛中天咨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称代理机构)
 
  地 址:北京市海淀区西直门北大街甲43号B座1103室
 
  相关供应商:北京欣凯隆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欣凯隆公司)
 
  地 址: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科创十四街99号33幢D栋301室
 
  当事人:中国科学院动物研究所
 
  地 址:北京市朝阳区北辰西路1号院5号
 
  二、基本情况
 
  投诉人因对代理机构就本项目作出的质疑答复不满,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投诉事项为:1.本项目招标文件未明确采购的三台设备为一个包次采购,也未载明核心产品,应理解为三个独立包,其余各供应商均将三台设备作为整包进行投标,评标结果与招标文件不符。2.根据市场价推算,中标供应商欣凯隆公司报价不含进口环节税,与招标文件有关投标报价的规定不符。3.代理机构以质疑超出期限为由认定质疑无效。本机关依法调查并作出处理决定。
 
  三、处理结果
 
  关于投诉事项1,经审查,投诉人对本项目应当分为三个独立包的理解有误,未发现评标委员会存在违法违规评审的行为。投诉事项1缺乏事实依据。
 
  关于投诉事项2,经审查,欣凯隆公司投标文件显示,其投标报价包含外贸代理服务费、税费等所有费用,评标委员会认为其报价符合招标文件要求。投诉事项2缺乏事实依据。
 
  关于投诉事项3,经审查,对于投诉人认为代理机构认定其质疑无效的问题,是投诉人提起投诉的事由,而非投诉事项。投诉事项3属于无效投诉事项。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的规定,投诉事项1、2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3属于无效投诉事项,驳回投诉。
 
  2018年12月7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第七百零二号)
 
  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9号)的相关规定,现将本机关对“国家海洋局东海分局数据传输网建设项目”(以下称本项目,项目编号:STC18A212)投诉案作出的处理决定公告如下:
 
  一、相关当事人名称
 
  投诉人:上海斐怡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称投诉人)
 
  地 址:上海市奉贤区科工路869号第4幢第一层第98车间
 
  被投诉人:上海中招招标有限公司(以下称代理机构)
 
  地 址:上海市黄浦区牛山南路268号604室
 
  当事人:国家海洋局东海分局(以下称采购人)
 
  地 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塘路630号
 
  二、基本情况
 
  投诉人因对代理机构就本项目作出的质疑答复不满,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投诉事项1:招标文件将国务院取消的“信息系统集成及服务壹级资质”作为招标要求。投诉事项2、3、4为:招标文件将魔力象限报告、IDC市场统计报告、VPN市场占有率等设置为产品的技术指标,只有深信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满足,具有排他性。本机关依法调查并作出处理决定。
 
  三、处理结果
 
  关于投诉事项1,经审查,国务院在2014年1月28日《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中已经明确将“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企业资质认定项目”取消。招标文件将“投标人具备信息系统集成及服务壹级资质”作为实质性条件,构成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投诉事项1成立。
 
  关于投诉事项2、3、4,经审查,招标文件将法规没有明确要求的排名作为技术指标缺乏合理性,但招标文件评审标准的分值设置未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导致无法认定相关技术指标存在指向性和排他性。投诉事项2、3、4缺乏事实依据。
 
  综上,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投诉事项2、3、4缺乏事实依据;根据第三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投诉事项1成立,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七)项的规定,责令采购人、代理机构就招标文件要求供应商具备“信息系统集成及服务壹级资质”以及评审标准的分值设置未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的问题限期改正。
 
  2018年12月7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第七百零三号)
 
  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9号)的相关规定,现将本机关对光明云(天津)科技有限公司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公告如下:
 
  一、相关当事人
 
  当事人:光明云(天津)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光明云公司)
 
  地址:天津市武清开发区福源道18号530-73(集中办公区)
 
  二、基本情况
 
  本机关在依法对“光明日报社全媒体采编发平台IDC及云计算资源服务采购项目(第02包)”(以下称本项目,项目编号:ZC-CZB18074)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光明云公司与北京元恒时代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元恒公司)的电子投标文件“十二、云平台基本要求”至“二十一、技术支持方案”内容与格式完全一致,且元恒公司的投标文件中出现了“光明云公司提供免费现场技术支持”等表述。光明云公司与元恒公司的答复均不能作出合理解释。上述行为属于《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三十七条第(四)项规定的“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的情形,光明云公司与元恒公司构成串通投标。
 
  三、处罚结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光明云公司作出罚款5000元、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一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行政处罚。
 
  2018年12月14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第七百零四号)
 
  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9号)的相关规定,现将本机关对北京元恒时代科技有限公司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公告如下:
 
  一、相关当事人
 
  当事人:北京元恒时代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元恒公司)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花园路2号牡丹科技楼B座310室二、基本情况
 
  本机关在依法对“光明日报社全媒体采编发平台IDC及云计算资源服务采购项目(第02包)”(以下称本项目,项目编号:ZC-CZB18074)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元恒公司与光明云(天津)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光明云公司)的电子投标文件“十二、云平台基本要求”至“二十一、技术支持方案”内容与格式完全一致,且元恒公司的投标文件中出现了“光明云公司提供免费现场技术支持”等表述。元恒公司与光明云公司的答复均不能作出合理解释。上述行为属于《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三十七条第(四)项规定的“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的情形,元恒公司与光明云公司构成串通投标。
 
  三、处罚结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元恒公司作出罚款5000元、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一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行政处罚。
 
  2018年12月14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第七百零五号)
 
  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9号)的相关规定,现将本机关对“中国中医科学院中药研究所2018年修缮购置专项实验仪器采购项目(第二、四、五、六、七、八、十、十一包,项目编号:XHTC-HW-2018-0440)”作出的处理决定公告如下:
 
  一、相关当事人名称
 
  投诉人:山东华源天雨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称投诉人)
 
  地  址:山东省济南市高新区经十东路5777号奥体天泰广场A座1702室
 
  被投诉人:新华招标有限公司(以下称代理机构)
 
  地  址:北京市海淀区莲花池东路39号8层810
 
  当事人:中国中医科学院中药研究所
 
  地  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内南小街16号
 
  二、基本情况
 
  投诉人因对代理机构就本项目作出的质疑答复不满,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投诉事项为:本项目第二、四、五、六、七、八、十、十一包中标公告内容不完整。本机关依法调查并作出处理决定。
 
  三、处理结果
 
  关于投诉事项,经审查,投诉人不具备针对本项目中标结果提起质疑和投诉的资格。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一条、第二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该事项属于无效投诉事项,驳回投诉。
 
  此外,在本项目审查过程中,发现中标公告存在第五、六、七、八、十、十一包主要中标标的公示信息不完整的问题,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三款和《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六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责令代理机构就上述问题限期改正。
 
  2018年12月14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第七百零六号)
 
  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9号)的相关规定,现将本机关对“FAST促动器整机备件及其维护实验室设备采购项目”(以下称本项目,项目编号:TC180Q6J9)投诉案作出的处理决定公告如下:
 
  一、相关当事人名称
 
  投诉人:娄底市中兴液压件有限公司(以下称投诉人)
 
  地  址:湖南省娄底市经济开发区工业园新坪街11号
 
  被投诉人:中招国际招标有限公司(以下称代理机构)
 
  地  址:北京市海淀区皂君庙14号院9号楼
 
  当事人:中国科学院国家天文台
 
  地  址:北京市朝阳区大屯路甲20号
 
  相关供应商1:江苏恒立液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苏恒立)
 
  地  址:江苏省武进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龙潜路99号
 
  相关供应商2:湖州生力液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湖州生力)
 
  地  址:浙江省湖州市机坊港路376号
 
  相关供应商3:常州熠松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常州熠松)
 
  地  址:武进区南夏墅街道庙桥新联村
 
  二、基本情况
 
  投诉人因对代理机构就本项目作出的质疑答复不满,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投诉事项为:江苏恒立与湖州生力、常州熠松涉嫌串通投标。本机关依法调查并作出处理决定。
 
  三、处理结果
 
  关于投诉事项,经审查,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江苏恒立与湖州生力、常州熠松存在恶意串通的行为。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规定,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驳回投诉。
 
  2018年12月14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第七百零七号)
 
  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9号)的相关规定,现将本机关对“中国科学院中关村四号园区物业招标采购项目”(以下称本项目,项目编号:OITC-G180220797)作出的监督检查处理决定公告如下:
 
  一、相关当事人名称
 
  当事人1:中国科学院理化技术研究所
 
  地  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东路29号
 
  当事人2:中国科学院电工研究所
 
  地  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北二条6号
 
  当事人3:中国科学院工程热物理研究所
 
  地  址:北京市海淀区北四环西路11号
 
  当事人4:中国科学院力学研究所
 
  地  址:北京市海淀区北四环西路15号
 
  当事人5:东方国际招标有限责任公司
 
  地  址:北京市海淀区西三环北路甲2号院6号楼13层01室
 
  二、基本情况
 
  举报人反映:本项目采购内容为物业服务,属于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项目,且不属于多单位共用物业的例外情形,本项目代理机构无权代理。本机关依法调查并作出处理决定。
 
  三、处理结果
 
  关于举报人反映的本项目采购内容为物业服务,属于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项目,且不属于多单位共用物业的例外情形,本项目代理机构无权代理的问题。《中央预算单位2017-2018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将多单位共用物业规定为例外情形,主要是为解决部分采购单位与其他单位已有物业管理衔接的特殊问题。本项目不属于目录规定的多单位共用物业的特殊情形,应当委托集中采购机构采购。本项目委托社会代理机构采购,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条、第十八条和《中央预算单位2017-2018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的规定。
 
  鉴于本项目已废标,责令中国科学院理化技术研究所、中国科学院电工研究所、中国科学院工程热物理研究所、中国科学院力学研究所(以下统称采购人)委托集中采购机构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责令采购人和东方国际招标有限责任公司就应当委托集中采购机构而委托社会代理机构进行采购的问题限期改正。
 
  2018年12月14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第七百零八号)
 
  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9号)的相关规定,现将本机关对北京鑫裕富华科技有限公司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公告如下:
 
  一、相关当事人
 
  当事人:北京鑫裕富华科技有限公司
 
  地  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18号中关村数字物流港1219房间
 
  二、基本情况
 
  本机关在依法对“公安部交通管理科学研究所部级互联网交通安全综合服务管理平台数据库一体机项目”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供应商北京鑫裕富华科技有限公司投标文件中提供的授权代表社保缴纳证明与北京市社会保险网上服务平台官网的查询结果不一致。上述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的情形。
 
  三、处理结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北京鑫裕富华科技有限公司作出处以罚款13185元,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一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行政处罚。
 
  2018年12月17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第七百零九号)
 
  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9号)的相关规定,现将本机关对“安全生产监管信息化工程(一期)机柜式机房及UPS设备采购安装服务包项目”(以下称本项目,项目编号:GXTC-18070128)投诉案作出的处理决定公告如下:
 
  一、相关当事人名称
 
  投诉人:宝士达电源(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称投诉人)
 
  地  址:北京市朝阳区芍药居北里101号1幢8层2座901
 
  被投诉人1:安全生产监管信息化工程项目建设办公室(以下称采购人)
 
  地  址:北京市东城区和平里北街21号
 
  被投诉人2:国信招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代理机构)
 
  地  址:北京市海淀区首体南路22号楼10层
 
  二、基本情况
 
  投诉人因对代理机构就本项目作出的质疑答复不满,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投诉事项为:1.本项目以货物采购为主,而价格分值仅占10%。2.招标文件将UPS厂商、精密空调厂商具有15年以上生产经验作为评审因素,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3.招标文件要求精密空调蒸发器形式采用“/”型设计,排斥潜在投标人。4.招标文件要求“UPS所配置蓄电池不能采用中间抽头方式”,要求“蓄电池只数连续可调”,排斥潜在投标人。本机关依法调查并作出处理决定。
 
  三、处理结果
 
  关于投诉事项1,经查,本项目招标文件“采购需求”部分载明的主要采购标的是机柜及UPS等设备,相关安装施工是配套服务,采购项目属性应为货物。投诉事项1成立。
 
  关于投诉事项2,经查,《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第四十条第三款规定,政府采购不得在经营年限等方面对中小企业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投诉事项2成立。
 
  关于投诉事项3、4,经查,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相关技术要求的设置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情形。投诉事项3、4缺乏事实依据。
 
  综上,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投诉事项3、4缺乏事实依据;根据第三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投诉事项1、2成立,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第四十条第三款、《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五十五条第五款、《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财库〔2011〕181号)第三条的规定,责令采购人、代理机构就招标文件价格分值设置不合规以及将厂商具有15年以上生产经验作为评审因素的问题限期改正。
 
  2018年12月17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第七百一十号)
 
  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9号)的相关规定,现将本机关对北京里文恒鑫科技有限公司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公告如下:
 
  一、相关当事人
 
  当事人:北京里文恒鑫科技有限公司
 
  地  址:北京市朝阳区北辰西路69号3至4层4单元505
 
  二、基本情况
 
  本机关在依法对“公安部交通管理科学研究所部级互联网交通安全综合服务管理平台数据库一体机项目”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供应商北京里文恒鑫科技有限公司投标文件中提供的授权代表社保缴纳证明与北京市社会保险网上服务平台官网的查询结果不一致。上述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的情形。
 
  三、处理结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北京里文恒鑫科技有限公司作出处以罚款12930元,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一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行政处罚。
 
  2018年12月17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第七百一十一号)
 
  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9号)的相关规定,现将本机关对北京北斗兴业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公告如下:
 
  一、相关当事人
 
  当事人:北京北斗兴业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地  址:北京市海淀区西三环北路11号海通时代商务中心8号平房
 
  二、基本情况
 
  本机关在依法对“公安部交通管理科学研究所部级互联网交通安全综合服务管理平台数据库一体机项目”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供应商北京北斗兴业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投标文件中提供的授权代表社保缴纳证明与北京市社会保险网上服务平台官网的查询结果不一致。上述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的情形。
 
  三、处理结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北京北斗兴业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作出处以罚款13240元,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一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行政处罚。
 
  2018年1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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