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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漯河出台新规 加强协议供货管理

作者:董莹整理 发布于:2015-08-19 16:48:34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网

   进一步推进政府采购工作,提高采购效率,近日,河南省漯河市财政局印发了《关于2015年度协议供货有关事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就该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2015年计算机、打印机、办公家具、空调政府采购实行协议供货的有关问题进行了明确。

 
  哪些产品可协议供货
 
  《通知》提出,市直行政事业单位所需单批20台以下(含20台)的商用计算机、笔记本电脑;20台以下(含20台)的打印机(网络工程项目除外);所需单批金额30万元以内的办公家具;所需单批30台以下(含30台)的空调设备,均可在协议供货范围内直接向中标供应商进行采购,不得采购协议供货范围外的非中标品牌产品,同时,鼓励单位通过公开招标的方式进行采购,单批限量以上的采购仍按现行的办法实行公开招标采购。协议供货有效期为:自协议供货协议签订之日起一年内有效。(2015年7月1日至2016年6月30日)
 
  如何获得更优惠的采购价格
 
  《通知》要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应以本单位的年度政府采购预算为基础,按照经济适用的原则合理确定采购需求,经网上申报批复后向中标供应商直接按不高于折扣后的政府采购价采购。此外,需要说明的是:政府采购价为协议供货时政府采购的最高限价,采购人在采购时可以在政府采购价基础上在中标供应商之间进行二次询价,确保买到同量、同质、同品牌的最低价格的产品。
 
  价格及产品有调整怎么处理
 
  在协议供货有效期内,中标产品厂家推出升级替代产品(调整配置及价格)怎么处理?对此,《通知》规定:中标供应商必须在收到生产厂家通知后及时向漯河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科和漯河市政府采购中心报送有关信息。当中标产品停产或推出新的替代产品时,中标人可申请替换,在替换产品配置不低于原中标产品且价格不高于原产品中标价时,经政府采购科批准后予以调整和公布。无论出现生产厂家价格调整或出新产品,对政府采购价格折让幅度不得低于投标报价折让幅度。
 
  发现协议供货单位违规该咋办
 
  对协议供货过程中出现的违规问题,《通知》明确,若协议供货单位的政府采购价经查证属实不是最低售价或者不按照《漯河市市级政府采购申请表》上注明的货物型号、配置向采购单位提供货物及服务,故意减少、降低应当提供的标准配置的。第一次,通报批评;第二次在“漯河政府采购网”上通报,黄牌警告,扣其履约保证金的10%;第三次,没收履约保证金,中止直供协议,2年内不得参加漯河市政府采购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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