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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濮阳出台会议定点管理新规定

作者:董莹整理 发布于:2015-08-19 16:41:33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网

   近日,河南省濮阳市财政局印发《濮阳市党政机关会议定点管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的通知,对会议定点场所及协议价格的确定、会议定点场所的变动调整以及管理与监督等事项进行了明确。

 
  明确会议定点场所采购方式
 
  《实施细则》提出,会议定点宾馆饭店应当具备举办会议所需要的住宿房间、会议室、餐厅以及相关设施。专业会议场所应当具备举办会议所需要的会议室等相关设施。同时,应当遵循数量适当、布局合理、档次适中、价格优惠、公开公平的原则。
 
  《实施细则》规定,会议定点场所应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因特殊情况需要采用公开招标以外方式采购的,应当报经省级财政部门批准后执行。会议定点场所政府采购的内容包括住宿房间价格、会议室租金和伙食费。住宿房间价格按标准间、单人间和普通套房三种类型确定,不得采购豪华套房。会议室租金按照大、中、小会议室三种类型确定。伙食费以自助餐或工作餐每人每天的标准确定或明细到单餐。会议定点场所的政府采购控制价格由具体负责政府采购的财政部门按照不高于本级会议费管理办法规定的开支标准确定。
 
  实行动态管理 两年调整一次
 
  根据《实施细则》,会议定点场所将实行动态管理,两年调整一次。协议期限满后,对符合招标文件中规定的续约条件的,经协议双方协商一致,本轮次的会议定点场所可以续签下一轮次的协议,继续保留会议定点场所资格;也可自愿退出,会议定点场所资格自动取消。  会议定点场所在协议期内不得提高协议价格,由于名称、法人代表等信息发生变动的,由会议定点场所申请,经财政部门审核同意后重新注册,并报省级财政厅备案。
 
  “由于会议定点场所服务功能发生变化,不能满足协议要求的;由于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导致会议定点场所无法正常经营的;由于其他情况导致会议定点场所无法正常经营的。”《实施细则》明确,协议期内会议定点场所发生上述情况之一的,由会议定点场所提出书面申请,经签订协议的财政部门审核同意后在党政机关会议定点场所管理信息系统办理注销。
 
  强化管理监督 确保成效
 
  《实施细则》要求,党政机关在会议定点场所举办会议应当严格执行定点协议,不得要求会议定点场所虚报会议天数、人数、开具虚假发票等,不得向定点场所提出超出协议规定服务范围的要求,不得借召开会议之机进行高消费娱乐活动和赠送礼品、纪念品等。会议结束后党政机关应及时结算会议费,不得向下属机构、企事业单位、基层转嫁会议费。会议定点场所有权拒绝党政机关提出的超出协议的服务项目和要求。
 
  “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待党政机关会议的;超过协议价格收取费用或采取减少服务项目等降低服务质量的;未按规定提供发票、费用原始明细单据、电子结算单等凭证的;提供虚假发票的;不配合、甚至干扰阻挠财政部门正常定点管理工作的;违反协议规定的其他事项。”针对以上行为,《实施细则》规定,会议定点场所有以上行为之一的,经调查属实,第一次予以书面警告,第二次取消会议定点场所资格,情节严重的不得参加下一轮次的会议定点场所政府采购。(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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