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公布监督检查结论 这11类问题你出现过吗
作者:徐胜楠 发布于:2018-12-05 14:42:32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网
天津市财政局日前在天津市政府采购网上发布天津市财政局财政检查结论。据了解,这些结论均为天津市财政局根据《财政部关于2018年开展全国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财库〔2018〕64号)及《天津市财政局关于2018年开展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津财采〔2018〕16号)相关要求,对天津市政府采购代理机构2017年度政府采购活动执业情况进行检查后作出。
“本次检查是从天津市政府采购网上完成登记且2017年度在我市开展过政府采购业务的160家代理机构中,按照抽查比率不低于总数25%、抽查数量不少于30家的标准,随机抽取了40家代理机构作为检查对象。我们将检查工作进行了统筹安排,市财政部门负责24家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的监督检查, 16个区财政部门负责其余16家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的监督检查。” 天津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管理处相关负责人介绍说。
据了解,本次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主要涉及以下11个方面:
一是评分标准不具体。采购需求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未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优、良、中、差”的评分标准在采购文件中时有出现,导致评审委员会成员在评审过程中无评判标准可寻。
二是采购需求不完整、不明确。采购需求应当准确明了、规范,不能模棱两可,似是而非。检查中发现部分代理机构编制的采购文件中较多地出现“交货地点:采购人指定地点”、“安装时间:采购人指定时间”、“付款方式:按合同约定支付”等模糊描述。不利于保障政府采购活动的公平和公正。
三是未按照规定执行政府采购政策。部分采购代理机构在编制采购文件时“缺斤短两”,在采购文件未中明确信用信息查询的渠道及截止时点、信用信息查询记录和证据留存的具体方式、信用信息的使用规则等内容;个别代理机构违规将资格条件列为评分因素;少数代理机构在采购文件中未载明给予小微企业产品价格扣除的条款。
四是信息公告内容不完整,这是各代理机构当前存在的共性问题。如招标公告内容应包括: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法,采购项目的名称、数量、简要规格描述或项目基本概况介绍,采购项目预算金额,采购项目需要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投标人的资格要求,获取招标文件的时间、地点、方式及招标文件售价,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及地点,采购项目联系人姓名和电话等。部分代理机构在发布相关信息公告时,存在漏看漏发、偷工减料,甚至故意隐瞒信息的情况。间接或直接地影响了潜在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活动。
五是评审委员会未按规定推选评审组长以及采购人代表违规担任评审组长;
六是评审报告内容不完整以及评标报告未经评审委员会成员签字;
七是评审委员会成员存在未依法独立评审;
八是采购人需要在评审前介绍项目背景和技术需求的,未事先提交书面介绍材料;以及存在无关人员违规进入评审现场,导致未能确保评审活动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
九是代理机构以现金形式收取保证金,以及个别项目保证金的收取数额超过法定的采购项目预算的2%,逾期退还保证金的情况。
十是从业人员素质相对较低。从事采购代理专业人员匮乏,许多原来没有从事过采购业务的机构涌入采购代理市场后,业务精、懂法律、原则性强的采购专业人员明显不足,一些无专业人员承办的采购项目,采购过程漏洞百出,职业道德和法律意识淡薄,为赶进度、节省时间,忽视各类项目采购文件的差异性,在编制招标文件时生搬硬套,甚至部分内容基本雷同,满足于“走程序、不出事”,不在服务的内容和质量上下功夫。
十一是采购代理机构自身建设滞后。《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对采购代理机构开展业务提出了明确要求,但有些机构并不具备良好的开展采购业务所需的软、硬件条件。同时,采购代理机构用制度管人管事的意识比较淡薄,缺乏完善的内部监督管理制度,以及规范的档案、业务等管理制度,后期服务没有保障,无法保证采购结果的公正性。
据了解,天津市财政局在作出检查结论的同时还提出整改意见,并从以下三方面进行部署:
一是加强政府采购内控建设,督促采购代理机构明晰岗位职责,建立健全政府采购活动的内控机制,严格依法执行政府采购制度,根据法定职责开展工作,健全完善采购方式选择,规范采购代理行为,依法开展履约验收,妥善处理各类纠纷,重视和加强采购档案管理。
二是加大对采购代理机构专职人员的培训力度。举办培训班进行现场讲解、采取多样化的方式,对采购代理机构进行有计划、有针对性的进行业务培训,推动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的从业人员走专业化、差异化、职业化的发展道路。
三是依法加强对代理机构的监督管理。加强监督检查力度,采取定向抽查和不定向抽查相结合的随机抽查机制。对舆情反映的热点问题及其他存在违法违规线索的政府采购项目,筛选出抽查对象开展定向检查。其他日常监管项目,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开展不定向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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