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意!这16种行为12月起在山东将被纳入诚信记录
作者:柏玲 发布于:2018-11-28 15:13:53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网
山东省财政厅近日印发《山东省政府采购履约验收管理暂行办法》(鲁财采〔2018〕70号)(以下简称“《办法》”),明确了供应商、采购人及其他项目验收参与方的禁止行为,并对相关各方违法违规行为给出处罚办法。
《办法》共列出16种会被纳入诚信记录的行为,包括供应商、采购人及其他项目验收参与方。
根据《办法》,供应商存在下列行为的,将被纳入诚信记录:一是无正当理由放弃采购合同履约的;二是不履行合同义务,情节严重的;三是在数量、质量、技术、服务、安全、标准、功能、工艺等方面不符合采购合同约定,给采购人造成较大损失或者影响的;四是因履约问题影响采购项目功能实现又拒不纠正的;五是与采购人工作人员或者验收小组成员串通,实施虚假履约验收的;六是其他损害公共利益、采购人利益、第三方权益且情节较重的。
《办法》明确,采购人存在下列六种行为的,纳入诚信记录:
一是不履行验收义务且拒不纠正的;
二是未按规定要求组织项目验收的;
三是与供应商串通,实施虚假履约验收的;
四是履约验收机制不完善、责任不落实且造成较大经济损失或者影响的;
五是发现问题不及时处理,造成较大经济损失或者严重影响政府公信力的;
六是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纪律行为。
《办法》同时还规定,其他项目验收参与方存在下列四种行为的,也将纳入诚信记录:
一是验收小组成员接受供应商贿赂及其他利益输送,影响项目验收结论的;
二是采购代理机构操控、干扰项目验收工作,影响验收结论的;
三是第三方机构与供应商串通,提供虚假检验检测报告、评估意见等相关证明,影响项目验收结论的;
四是其他影响项目验收结果客观公正的行为。
山东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处处长韩震提醒,采购人作为项目验收的主体,在项目验收中发现违约线索,应当保留证据,依法依规追究相关当事人的违约失信责任。
《办法》共列出16种会被纳入诚信记录的行为,包括供应商、采购人及其他项目验收参与方。
根据《办法》,供应商存在下列行为的,将被纳入诚信记录:一是无正当理由放弃采购合同履约的;二是不履行合同义务,情节严重的;三是在数量、质量、技术、服务、安全、标准、功能、工艺等方面不符合采购合同约定,给采购人造成较大损失或者影响的;四是因履约问题影响采购项目功能实现又拒不纠正的;五是与采购人工作人员或者验收小组成员串通,实施虚假履约验收的;六是其他损害公共利益、采购人利益、第三方权益且情节较重的。
《办法》明确,采购人存在下列六种行为的,纳入诚信记录:
一是不履行验收义务且拒不纠正的;
二是未按规定要求组织项目验收的;
三是与供应商串通,实施虚假履约验收的;
四是履约验收机制不完善、责任不落实且造成较大经济损失或者影响的;
五是发现问题不及时处理,造成较大经济损失或者严重影响政府公信力的;
六是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纪律行为。
《办法》同时还规定,其他项目验收参与方存在下列四种行为的,也将纳入诚信记录:
一是验收小组成员接受供应商贿赂及其他利益输送,影响项目验收结论的;
二是采购代理机构操控、干扰项目验收工作,影响验收结论的;
三是第三方机构与供应商串通,提供虚假检验检测报告、评估意见等相关证明,影响项目验收结论的;
四是其他影响项目验收结果客观公正的行为。
山东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处处长韩震提醒,采购人作为项目验收的主体,在项目验收中发现违约线索,应当保留证据,依法依规追究相关当事人的违约失信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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