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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看山东如何用制度抓好采购的“尾巴”

作者:柏玲 发布于:2018-11-28 15:01:35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网
     “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来说,开展采购活动首先要明确采购需求,知道自己要买什么,买什么样的,以采购需求抓政府采购源头管理。去年我们印发了《山东省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引导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从调研、论证、公开等方面抓好采购的‘头’。”山东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监督监理处处长韩震向政府采购信息报/网记者介绍。“需求管理只能从采购活动开始前进行源头规范,并不能保证最终合同履行的规范性以及‘物有所值’采购目标的实现,所以对采购结果的管理仍然差‘最后一公里’。”为了避免政府采购重采轻验,山东省财政厅近期制定了《山东省政府采购履约验收管理暂行办法》(鲁财采〔2018〕70号)(以下简称《办法》),目标就是抓好采购的‘尾’。《办法》从2018年12月1日开始施行。

    韩震介绍,监管部门不能介入采购过程,但是可以抓“头”抓“尾”,实现采购闭环管理。此次《办法》强化了履约验收责任的问题、标准的问题、程序的问题和追责的问题,明确了基本遵循,验收方案等。

    明确采购人履约验收的主体责任

    根据《办法》采购人是政府采购项目履约验收工作(以下简称“项目验收”)的责任主体,根据项目情况,可以委托采购代理机构组织项目验收,但采购人主体责任不得转移和免除。

    “采购人应当加强内控管理,制定政府采购项目履约验收内部控制管理制度,该项工作也将作为财政部门监督检查的内容。” 韩震介绍,除此之外,是否履行了项目验收义务,项目验收工作是否规范,验收方对于验收过程中发现的问题是否及时报告并妥善处理等也是监督检查的内容。

    7个工作日内启动验收程序

    《办法》规定,合同履行达到验收条件时,供应商向采购人发出项目验收建议。除技术复杂、专业性强或者重大民生、金额较大的政府采购项目,采购人应当自收到建议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启动项目验收。

    验收小组必须包含采购需求制定人员

    《办法》要求,采购人应当成立政府采购项目验收小组,负责项目验收具体工作,出具验收意见,并对验收意见负责。验收小组至少3人以上单数组成,应包括熟悉项目需求与标的的专业技术人员、使用部门人员等。其中,至少包含1名采购人的采购需求制定人员。专业技术人员由采购人自行选择,可以从本单位指定,也可以从同领域其他单位或者第三方专业机构等邀请。前期参与该项目评审的评审专家应当回避。验收小组成员意见不一致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对意见有异议,应当签署不同意意见,否则视为同意。

    可以分段分节点实施验收

    《办法》对采购人验收程序也做了明确。采购人通过制定验收方案,实施验收,出具验收意见,三步走完成整个验收环节,可以分段分节点制定验收方案并实施验收。对网上商城以及其他金额较小或者技术简单的项目,可以适当简化前述验收流程,由采购人指定本单位熟悉项目需求与标的的工作人员进行验收。

    验收内容必须完整明确且须公示

    根据《办法》,项目验收范围应当完整,与采购合同一致,包括合同标的的每一组成部分及其规定的技术、服务、安全标准等,不得省略、遗漏和缺失,也不得擅自扩大范围。项目验收内容应当具体,形成详细的验收清单,客观反映货物供给、工程施工和服务承接完结情况。验收小组应当认真履行项目验收职责,确保项目验收意见客观真实反映合同履行情况。

    《办法》规定项目的验收意见要在“中国山东政府采购网”上公开,公开要坚持两个“三”,即在验收意见确认后3个工作日内公开验收意见,公告期不得少于3个工作日。
验收费用支出有三种方式

    对项目验收发生的检测(检验)费、劳务报酬等费用支出,《办法》明确了三种方式:一是可以在采购合同中约定,按照约定执行;二是无约定的,由采购人承担。但因供应商问题导致重新组织项目验收的,由供应商负担验收费用。三是委托采购代理机构组织项目验收的,委托费用应当在委托协议中明确。验收小组成员中的专业技术人员费用可参照《山东省政府采购评审劳务报酬标准》执行;采购人单位工作人员不得获取劳务报酬。

    此外,各预算单位需要注意的是,项目验收合格作为政府采购项目财政性资金支付的必备条件。验收不合格的,不予支付资金。

    据韩震介绍,《办法》是原则性规定,是督导采购人做好履约验收的“指挥棒”,具体还要根据项目特点和采购要求,由采购人因事而定,依法依规组织。所以,采购人必须根据采购内容,明确验收人员,细化验收内容,根据货物、服务和工程不同类别,制定不同履约验收方案,更能体现验收的针对性、可行性和操作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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