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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绍兴百万元以下物业管理实行定点采购

作者:董莹整理 发布于:2015-08-18 16:56:19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网

   为积极推动政府购买服务,提高政府采购效率,近日,浙江省绍兴市财政局印发了《关于做好2015-2017年度绍兴市行政事业单位物业管理实行定点采购的通知 》(以下简称《通知》),《通知》就适用范围及物业管理的内容、定点供应商的选择及其报价及定点物业管理有效期及限额标准等进行了明确。

 
  据了解,经绍兴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通过公开招标,该市已经确定深圳市天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等20家供应商为2015-2017年度绍兴市物业管理定点供应商。
 
  根据《通知》,此次采购确定的物业管理公司将实行资源共享,适用于绍兴市各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年度采购预算金额在100万元(不含)以下的物业管理项目。物业管理的内容包括清卫保洁、安保消控管理、绿化养护、工程设备维护、电梯运行维护等,采购单位根据实际需要可选取其中的内容或交办其他工作。
 
  《通知》提出,采购单位可从此次确定的20家物业管理定点供应商中自主择优选择,其中各项基础报价为最高限价,采购单位可根据工作需要和采购预算,进一步与定点供应商在投标报价基础上进行直接议价或二次竞价,以获得服务更优质和价格更优惠的供应商。如采购单位对基本物业管理服务之外另有要求的,可依据市场价格等信息与定点供应商进行物业服务项目增减谈判。但物业费用总价不得超过采购单位的预算金额。
 
  《通知》明确,此次物业管理定点采购有效期至2017年12月31日,限额标准为:年度预算100万元。年度采购预算金额在100万元(含)以上的物业管理项目,采购单位应当委托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公开招标。如拟采用询价或其他采购方式的,事先应当报市财政局批准。年度采购预算金额在100万元以下的物业管理项目,采购单位确需在定点供应商之外采购的,应依法委托集中采购机构实施采购。
 
  《通知》规定,各采购单位应加强单位预算和财务管理,任何人不得向定点物业管理供应商提出正常服务以外的不合理要求,不得擅自向非定点物业管理供应商进行采购。否则,财务上不得报销列支。
 
  此外还要求,各定点物业管理供应商必须按投标承诺和谈判约定的优惠、服务承诺等为采购单位提供优质的物业管理服务,不得擅自降低优惠水平,或故意隐瞒和不兑现相关服务承诺。否则,一经发现并查实,将视情节轻重按规定给予警告、通报、罚款,直至取消定点物业管理供应商资格,并列入不良供应商名单。对价格优惠,服务优质,没有投诉的定点供应商,可作为下一期采购中给予适当加分或续签定点物业管理优先对象。(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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