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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源头提升采购质量

浙江丽水晒出集采负面清单

作者:董莹 刘晓华 发布于:2018-11-26 14:54:58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网
  政府采购信息报/网记者日前从浙江省丽水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了解到,为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行为、营造公平竞争的政府采购环境,该中心制定了《丽水市政府集中采购负面清单》(以下简称《负面清单》)。《负面清单》分为资格条件、采购需求及商务条款、评分办法和评分标准等三部分,共包含59项在采购项目中禁止设置的内容。
 
  据了解,《负面清单》资格条件部分包含非法限定供应商的所有制形式、组织形式或者所在地;设置注册资本、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规模条件;设置特定金额合同业绩条件等14项禁止设置的内容。采购需求及商务条款部分包含设定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过高要求,或与合同履行无关的采购需求;设置国家已明令取消的行政审批项目、资质、认证等;就同一采购项目向不同的供应商提供有差别的采购需求的等25项禁止设置的内容。评分办法和评分标准部分包含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评分项;设置注册资本、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规模条件作为评分项;设置国家已明令取消的行政审批项目、资质、认证作为评分项的等20项禁止设置的内容。
 
  《负面清单》依据什么制定,制定的目的又是什么呢?据丽水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相关负责人介绍,《负面清单》是根据《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制定《负面清单》旨在通过公开设立在采购项目中禁止设置的内容,加强对政府采购资格要求、采购需求、评审行为的管理工作,从而进一步夯实丽水市政府采购制度基础,客观上遏制政府采购过程中的歧视性、限制性、排他性条件的设立,避免‘明招暗定’、意向采购等违法违规情形的发生,有效促进政府采购交易的公开透明,推动‘阳光采购’建设。”
 
  丽水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相关负责人告诉记者,晒出政府采购项目中的“禁止”行为清单,可从政府采购源头上规范采购行为,为采购单位编制采购需求、设立资格条件以及采购代理机构编制文件提供依据,提升政府采购文件编制质量,有效减少采购时间,方便采购单位和采购代理机构执行。同时,还可去除采购项目门槛障碍,建立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促进小微企业参与政府采购活动,有效激发市场活力,打破市场控制和垄断,为供应商提供平等机会,有效引导供应商注重产品质量,降低企业成本,增加自身竞争力,营造公平、公正的政府采购市场环境。

以下为清单原文:
 
  丽水市政府集中采购负面清单(2018年)
 
  资格条件部分:
资格条件部分
  采购需求及商务条款部分:
采购需求及商务条款部分
  评分办法和评分标准部分:
评分办法和评分标准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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