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将评审效果与专家费用挂勾 迟到有扣罚
作者:董晓鸥 通讯员 刘辉 岳郢 发布于:2018-11-20 11:53:05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网
政府采购信息报/网记者从黑龙江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以下简称 “交易中心”)了解到,为加强专家费管理,提高专家评审质量,规范专家费发放程序,明确专家责任,约束专家行为,近日,交易中心制定并印发了《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省政府采购中心)专家费发放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我们结合最新出台的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借鉴其他省市专家费管理的好做法,对我中心原有的办法进行补充和完善,解决采购项目投诉阶段漏扣专家费的情况发生,进一步强化对专家评审的考核约束;明确异地专家往返费用的安排;以使政府采购专家费发放工作更加合理、规范。”交易中心相关负责人介绍。
据介绍,《办法》明确,专家费发放范围涵盖全面,包括采购项目的咨询、论证、评审、复查、合同履约验收抽检等所有需聘请专家的情况全覆盖。
“为避免人为手工操作的风险,结合电子化评审,我中心专家费发放全流程采用电子信息化,包括评审时间界定、发放专家费标准、质疑复查、投诉处理、异地评审、网上审批、批量存入银行卡、管理系统配套查询功能等各个环节全方位、全流程统一规范。”该位负责人介绍。
记者注意到,《办法》对专家费发放标准进行了细化,增加了回避情形、误工费等情况专家费的发放,例如,按规定回避情形,对于专家须回避的情况,支付100元交通补助;递交投标或响应文件不足三家直接废标尚未进行评审的项目,支付每人100元误工费,专家对其商务及技术条款提出论证意见的支付200元。“我们通过认真总结以往政府采购专家费发放过程中出现的各种问题,全面涵盖各种容易出现的情况,提高专家费发放的透明度和规范性,防止出现各种有争议的情形。同时,依据财政部相关法规,结合中心政府采购专家评审工作的实际,发放标准有理有据,费用标准更趋人性化,既尊重评审专家的劳务付出,同时又提高了制度的可行性和执行力度。” 该位负责人向记者介绍了专家费用发放标准细化的依据和一些考虑。
此外,《办法》规定发布中标公告(废标公告、抽检报告、论证报告)与提交专家费一键操作同步进行,避免专家费提交滞后、漏提、重复提交等现象;同时,配合新《个税法》的实施,运用电子化手段自动扣税,避免专家漏税的可能。
据介绍,《办法》施行以来,受到采购人、评审专家、供应商和监管机构的一致好评。“《办法》将评审效果与专家费用挂勾,进一步保证了评审结果的准确性,提高项目评审效率和质量,有效降低了质疑率和投诉率。同时,保证了专家的合法劳动报酬和知情权。”该负责人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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