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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一项目两次招标 多家公司恶意串通终被查处

作者:倪铭 发布于:2018-11-14 09:48:20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网
   一项目首次招标,参与竞标公司有8家,无效标7家,最终因“对招标文件作实质响应的供应商不足三家”而废标。第二次招标,两家公司中标,但合同履行近两年后,两家中标公司却分别被罚款,并列入“黑名单”,他们究竟犯了什么错?
 
  近日,杭州市富阳区财政局下发了两则行政处罚决定书,在杭州市国土局富阳分局2015年度土地日常测绘项目招标活动中,杭州富阳勘测规划设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阳勘测”)和杭州富阳新地测绘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阳新地”),因分别联系其他公司恶意串通投标,最终分别被处以罚款3万元和2.5万元,没收违法所得35345.33元和26525.99元,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并在一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那么,这两家公司究竟是如何分别联系其他公司进行串通投标的呢?据了解,该项目于2015年10月28日第一次发布招标公告,富阳勘测参加投标的同时,还派公司员工私下联系了桐庐广隶土地勘测规划设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桐庐广隶”)、杭州劦力城乡测绘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杭州劦力”)、淳安县土地勘察测绘规划设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淳安勘察”)、建德市土地测绘勘测规划设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德勘测”)等4家公司前来参加投标。富阳勘测与上述4家公司同为投标人,却私下联系商议出具虚假内容的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4家公司同时授权富阳勘测职工进行招投标事务,并由富阳勘测职工统一编制技术标标书和打印装订,致使在商务标中出现的错误异常一致而被认定为无效标。根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四条第(七)项的规定,富阳勘测和上述4家公司为恶意串通投标行为。
 
  同样,参与本次投标的杭州富阳新地测绘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阳新地”)也私下联系了杭州富阳创衡房地产测绘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阳创衡”)参与竞标。富阳新地与富阳创衡同为投标人,私下联系商议出具虚假内容的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授权富阳新地职工进行招投标事务,并由富阳新地指导富阳创衡编制标书,致使在商务标中出现的错误异常一致而被认定为无效标。根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四条第(七)项的规定,富阳新地和富阳创衡为恶意串通投标行为。
 
  该次招标活动参与竞标单位8家,无效标7家,只有杭州纳智土地勘测规划设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杭州纳智)投标有效,该项目招标因“对招标文件作实质响应的供应商不足三家”废标。
 
  2015年11月23日,该项目重新发布招标公告,富阳勘测得知后又报名参加投标,同时仍私下联系桐庐广隶和杭州劦力来参加第二次投标。同时,富阳新地得知后也再次报名参加投标,富阳创衡仅对第一次投标文件中的商务报价有效期作修改后也参加第二次投标。现场富阳新地、富阳创衡、富阳勘测、杭州劦力、杭州纳智等5家单位参加投标,桐庐广隶没有参加现场投标,通过评审,最后由富阳新地和富阳勘测中标。
 
  本次招投标活动中,富阳勘测与桐庐广隶、杭州劦力同为投标人,私下联系商议出具虚假内容的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2家公司同时授权富阳勘测职工进行招投标事务,并由富阳勘测统一编制技术标标书和打印装订。根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四条第(七)项的规定,富阳勘测和上述2家公司以及富阳新地和富阳创衡为恶意串通投标行为。
 
  据悉,杭州市国土局富阳分局和富阳勘测签订的中标合同显示,中标标的暂定为300万元,具体按照实际开展业务量来计算标的价格。截止2017年10月31日,富阳勘测中标后共受理日常测绘项目1965宗,收取日常测绘项目费用3213257.00元,财务核算净利润为35345.33元。最终,杭州市富阳区财政局决定对富阳勘测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处以采购金额(500万元)千分之六即3万元罚款,没收违法所得35345.33元,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并在一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杭州市国土局富阳分局和富阳新地签订的中标合同显示,中标标的暂定为200万元,具体按照实际开展业务量来计算标的价格。截止2017年10月31日,富阳新地中标后共受理日常测绘项目1593宗,收取日常测绘项目费用1951028.30元,财务核算净利润为26525.99元。最终,杭州市富阳区财政局决定对富阳新地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处以采购金额(500万元)千分之五即2.5万元罚款,没收违法所得26525.99元,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并在一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此外,本项目招标代理公司“浙江华诚建设工程招标代理有限公司富阳分公司”在受托国土资源局富阳分局 “2015年度土地日常测绘项目”招标过程中,在编制招标文件中设置加分条款。一是企业规模:企业在富阳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的得5分;二是企业业绩:在富阳区范围内或有国土资源局富阳分局委托的土地测绘业绩涉及加分30分。上述行为违反了《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及《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四)项、第(七)项、第(八)项之规定,已构成违法。杭州市富阳区财政局决定对浙江华诚建设工程招标代理有限公司予以警告,并责令严格遵守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杜绝此类现象再次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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