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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建湖 规范政府工程招投标行为

作者:朱卫国 发布于:2015-08-17 09:49:40 来源:中国经济时报

  存在的薄弱环节
 
  ——部分项目标前把关不严
 
  一是招标单位对项目前期论证不足,设计单位存有过度设计行为。工程设计是招投标的基础环节。目前,由于招标单位缺乏专业人员,班子成员缺乏专业知识,对设计单位工程设计提出的要求针对性不强,基本是以设计单位的意见为主导。而设计单位受实际情况了解不够的局限和防范施工单位偷工减料对工程质量带来的风险,以及按设计总价收取设计费等诸多因素影响,过度设计虚增工作量,导致工程预算价格虚高,与财政评审价格落差较大。2012年377个政府投资项目送审金额387003万元,核减金额15572万元,总核减率4.02%,其中核减率达10%以上的项目65个;2013年783个项目送审金额900298万元,核减金额36095万元,总核减率4.01%,核减率达10%以上的123个;2014年777个项目采用综合评审法,送审金额539841万元,综合核减金额75469万元,综合下浮率13.98%。
 
  二是财政投资评审缺乏专业力量,项目评审价仍有压缩空间。近年来,建湖县财政部门高度重视政府工程投资评审工作,专门成立评审中心,三年来通过评审近2000个项目节减财政资金超10亿元。但从调研情况看,目前财政部门自身承担评审工作人手奇缺,主要是委托少数中介机构,而中介机构对中标人编制好的预算进行审查时,由于多方面原因往往是粗略核算,对工程造价虚高、图纸设计缺陷等问题缺乏细致审查,财政部门也缺少专家复核,其评审价往往偏高,就从2012年以来审计局审结的170多个项目看,审计核减率仍达6%。
 
  三是少数代理机构业务水平不高。有的招标代理机构从业人员缺乏实际操作经验,代理过程中出现不少常识性错误,对代理机构的选择比较论证不够。
 
  ——标后监管工作不力
 
  一是招投标中心交接监督不够到位。项目招标后,招投标中心缺乏与招标单位在责任上的交接,对中标单位进场的施工队伍、管理人员履约情况跟踪监督脱节,未尽好主动向下延伸监督的责任。
 
  二是建设单位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招标文件对项目实施有明确规定,招标人对工程负有主要监督责任,对工程建设全过程实施管理,对施工现场进行日常监督、检查、考勤,对不按合同履约的中标人追究违约责任。但招标单位及其监督责任人在实际工作中依法监管不力,怕暴露问题影响施工进度,有的甚至与中标单位、监理单位共同应付监督检查。因此,一些项目中标后“层层转包、层层扒皮”已成行业“潜规则”。这种顽疾既影响工程质量,也助长了工程监管中的不廉洁行为,使得一些前期招标工作变成“认认真真走过场”。
 
  三是对建设单位外部监管不够有力。建设单位应对项目监管人实行严格的廉政监管,监察机关应对行业主管部门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情况、对建设单位在标后履约中履职情况、对政府投资项目各相关方面进行监察。但目前监察查处的主动性不够,动态化、系统化、链条化廉洁风险防控机制不够健全,对甲方现场监管的漏洞,督查处理责任难以落实,处罚不够及时,不能有效遏制工程建设问题的发生。
 
  ——评标专家队伍、中介机构管理不实
 
  建湖县评标专家库中的评委人数不足,专业不全,现有108人,其中工程类评委68人,采购类评委40人,评标专家水平参差不齐,有的缺乏实践知识,有的往往只是熟悉某一专业,对投标文件看不出问题所在。尤其是部分专业如空调、电梯、起重设备、软件平台等几乎没有专业评委。部分中介机构中有的从业人员业务水平不高,责任心不强,只求顺利领取中介费,影响了一些招投标工作的质量。个别招标代理机构相对垄断了政府工程项目代理,目前驻场招标代理机构有8家,近三年有300多个400万元以上政府项目,涉及代理机构10多家,其中伟业代理了138个,大洲代理了78个,其余近十家只代理了三分之一的项目。此外,少数投标人围标串标、无故弃标等行为还不同程度存在,如城南医院内外装工程,参与串标的就有9家单位。近几年招投标中心处理了南京交通、江苏中泉、盐城鸿翔等投标企业违规行为,根据处罚结果看,绝大多数是暂停一个月投标资格,震慑力不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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