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诉总被驳回?从财政部信息公告中找答案!
作者:柏玲 发布于:2018-10-29 10:52:02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网
这7则政府采购信息公告中,有两则显示投诉事项成立。其中一个公告的投诉事项为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涉嫌串通投标(信息公告第六百七十六号),具体表现为A公司与B公司的电子投标文件多项内容与格式完全一致,且在B公司的招标文件中出现A公司的名称。另一投诉事项为招标文件中技术部分扣分总和大于技术部分总分值,该评分标准设置不合理,存在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未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问题(信息公告第六百七十九号)。
本次发布的7则信息公告中不少投诉事项都因缺乏事实依据被驳回,这需要引起供应商注意,其中信息公告第六百七十三号显示的问题经常出现:
一、未中标供应商投诉中标供应商涉嫌恶意串通,经查未发现串通投标的情形。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二)供应商按照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的授意撤换、修改投标文件或者响应文件;
(三)供应商之间协商报价、技术方案等投标文件或者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四)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供应商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五)供应商之间事先约定由某一特定供应商中标、成交;
(六)供应商之间商定部分供应商放弃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或者放弃中标、成交;
(七)供应商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之间、供应商相互之间,为谋求特定供应商中标、成交或者排斥其他供应商的其他串通行为。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
第三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投标人串通投标,其投标无效:
(一)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
(二)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
(三)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或者联系人员为同一人;
(四)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
(五)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
(六)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
二、供应商的投诉事项未经质疑,且供应商对招标文件有异议,未在获取招标文件或者招标文件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提出质疑。
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
第十条 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中标或者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
第十九条 投诉人应当根据本办法第七条第二款规定的信息内容,并按照其规定的方式提起投诉。
投诉人提起投诉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提起投诉前已依法进行质疑
以下为公告原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第六百七十三号)
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9号)的相关规定,现将本机关对“西南交通大学通信工程虚拟仿真实验平台设备采购项目(第二次)”(以下称本项目,项目编号:YQSB-2018-029)投诉案作出的处理决定公告如下:
一、相关当事人名称
投诉人:成都小微云联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称投诉人)
地 址:成都高新区(西区)西芯大道5号6栋206-207号
被投诉人:北京泛华国金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称代理机构)
地 址:北京市海淀区阜外亮甲店1号恩济西园产业园16号楼A座
相关供应商1:四川艾瑞智信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艾瑞智信)
地 址: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成都高新区世纪城南路599号5栋-1层6号
相关供应商2:四川宏华电气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宏华电气)
地 址:成都金牛高新技术产业园区迎宾大道信息园东路99号
相关供应商3:成都穆法斯特石油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穆法斯特)
地 址:成都市成华区建设北路三段2号1栋2单元17层6号
当事人:西南交通大学(以下称采购人)
地 址:四川省成都市二环路北一段
二、基本情况
投诉人因对采购人、代理机构就本项目作出的质疑答复不满,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投诉事项为:1.中标供应商艾瑞智信与宏华电气、穆法斯特涉嫌恶意串通。2.本项目重新招标时大范围调整了评分分值,代理机构未将修改内容予以书面通知和发布更正公告,且现场演示环节的评分标准不合常规。本机关依法调查并作出处理决定。
三、处理结果
关于投诉事项1,经查,未发现供应商艾瑞智信、宏华电气、穆法斯特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规定的“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情形,以及《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三十七条规定的串通投标情形,投诉事项1缺乏事实依据。
关于投诉事项2,经查,投诉事项2属于对招标文件的异议,投诉人未在获取招标文件或者招标文件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提出质疑,投诉事项2属于无效投诉事项。
综上,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一)项、第(二)项的规定,投诉事项1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2属于无效投诉事项,驳回投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第六百七十四号)
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9号)的相关规定,现将本机关对“陕西师范大学附属中学足球场草坪采购项目”(以下称本项目,项目编号:SZT2018-SN-SC-HW-0431)投诉案作出的处理决定公告如下:
一、相关当事人名称
投诉人:陕西力生源体育设施有限公司(以下称投诉人)
地 址: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友谊西路166号嘉美大厦1幢10603室
被投诉人:陕西师范大学(以下称采购人)
地 址: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长延堡办长安南路东侧
当事人:陕西中技招标有限公司(以下称代理机构)
地 址: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高新四路1号高科广场A座1001室
二、基本情况
投诉人因对代理机构就本项目作出的质疑答复不满,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投诉事项1为招标文件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十条规定。投诉事项2为招标文件将“提供连续两年由国家地毯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出具的人造草有毒挥发物检测限量达标报告”设置为重要技术参数,指向特定供应商。投诉事项3为招标文件将“提供以GB/T 16422.2-2014为标准,灰标等级≥3的检测报告”设置为重要技术参数,不遵循GB/T 20394-2013,指向特定供应商。投诉事项4为招标文件将“提供抗静电检测报告”设置为重要技术参数,指向特定供应商。投诉事项5为招标文件以“燃烧性能等级达到B1(C)级”为判断标准,不遵循GB/T 20394-2013,指向特定供应商。投诉事项6为招标文件将“提供2015年以来的人造草坪耐高、低温检测报告”设置为重要技术参数,违背常理,指向特定供应商。投诉事项7为招标文件要求提供人造草坪可迁移重金属含量合格的检测报告,指向特定供应商。
三、处理结果
关于投诉事项1,投诉人认为本项目招标文件要求人造草坪的材质为进口,违反了“政府采购应当采购本国货物”规定的问题。经审查,本项目招标文件并未要求人造草坪为进口产品,4家供应商的投标文件显示所投人造草坪均为国产产品。投诉事项1缺乏事实依据。
关于投诉事项2-7,经审查,体育用人造草GB/T 20394-2013为国家推荐性标准。采购人可以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参照GB 18587-2001、GB 8624-2012、GB/T 16422.2-2014等标准编制招标文件。评标委员会经评审认为有4家投标供应商通过符合性审查,且所投人造草坪产品为不同品牌。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招标文件该指标项具有指向性。投诉事项2-7缺乏事实依据。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投诉事项1、2、3、4、5、6、7缺乏事实依据,驳回投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第六百七十五号)
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9号)的相关规定,现将本机关对“陕西师范大学附属中学足球场草坪采购项目”(以下称本项目,项目编号:SZT2018-SN-SC-HW-0431)投诉案作出的处理决定公告如下:
一、相关当事人名称
投诉人:陕西天和体育设施有限公司(以下称投诉人)
地 址: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体育场北门内金兰商务会馆
被投诉人:陕西师范大学(以下称采购人)
地 址: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长延堡办长安南路东侧
当事人:陕西中技招标有限公司(以下称代理机构)
地 址: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高新四路1号高科广场A座1001室
二、基本情况
投诉人因对代理机构就本项目作出的质疑答复不满,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投诉事项1为招标文件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十条规定。投诉事项2为招标文件将“提供连续两年由国家地毯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出具的人造草有毒挥发物检测限量达标报告”设置为重要技术参数,指向特定供应商。投诉事项3为招标文件将“提供以GB/T 16422.2-2014为标准,灰标等级≥3的检测报告”设置为重要技术参数,不遵循GB/T 20394-2013,指向特定供应商。投诉事项4为招标文件将“提供抗静电检测报告”设置为重要技术参数,指向特定供应商。投诉事项5为招标文件以“燃烧性能等级达到B1(C)级”为判断标准,不遵循GB/T 20394-2013,指向特定供应商。投诉事项6为招标文件将“提供2015年以来的人造草坪耐高、低温检测报告”设置为重要技术参数,违背常理,指向特定供应商。投诉事项7为招标文件要求提供人造草坪可迁移重金属含量合格的检测报告,指向特定供应商。
三、处理结果
关于投诉事项1,投诉人认为本项目招标文件要求人造草坪的材质为进口,违反了“政府采购应当采购本国货物”规定的问题。经审查,本项目招标文件并未要求人造草坪为进口产品,4家供应商的投标文件显示所投人造草坪均为国产产品。投诉事项1缺乏事实依据。
关于投诉事项2-7,经审查,体育用人造草GB/T 20394-2013为国家推荐性标准。采购人可以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参照GB 18587-2001、GB 8624-2012、GB/T 16422.2-2014等标准编制招标文件。评标委员会经评审认为有4家投标供应商通过符合性审查,且所投人造草坪产品为不同品牌。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招标文件该指标项具有指向性。投诉事项2-7缺乏事实依据。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投诉事项1、2、3、4、5、6、7缺乏事实依据,驳回投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第六百七十六号)
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9号)的相关规定,现将本机关对“光明日报社全媒体采编发平台IDC及云计算资源服务采购项目(第02包)”(项目编号:ZC-CZB18074)作出的监督检查处理决定公告如下:
一、相关当事人名称
当事人1:光明日报社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珠市口东大街5号
当事人2:中共中央直属机关采购中心(以下简称中直采购中心)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新风街1号院甲6号楼
当事人3:光明云(天津)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光明云公司)
地址:天津市武清开发区福源道18号530-73(集中办公区)
当事人4:北京元恒时代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元恒公司)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花园路2号牡丹科技楼B座310室
二、基本情况
中直采购中心认为光明云公司与元恒公司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涉嫌串通投标。本机关依法调查并作出处理决定。
三、处理结果
关于中直采购中心反映的光明云公司与元恒公司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涉嫌串通投标的问题,经审查,光明云公司与元恒公司的电子投标文件“十二、云平台基本要求”至“二十一、技术支持方案”内容与格式完全一致,且在元恒公司的投标文件“十二、云平台基本要求”中出现了“由光明云公司提供免费24x7x365现场技术支持服务”和“电话支持,光明云公司提供免费现场技术支持服务”的表述,“二十一、技术支持方案”中出现了“光明云公司提供免费现场技术支持”的表述。光明云公司与元恒公司的答复不能作出合理解释。上述行为属于《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三十七条第(四)项规定的“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的情形,光明云公司与元恒公司构成串通投标。
综上,本机关作出处理决定如下:
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三十七条第(四)项的规定,光明云公司与元恒公司构成串通投标。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第六百七十七号)
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9号)的相关规定,现将本机关对“药品电子通用技术文档资料管理系统项目”(以下称本项目,项目编号:B0708-CMC18N7006)投诉案作出的处理决定公告如下:
一、相关当事人名称
投诉人:深圳联想懂的通信有限公司(以下称投诉人)
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市(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被投诉人1: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药品审评中心(以下称采购人)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128号
被投诉人2:中国机械进出口(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称代理机构)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阜成门外大街一号
相关供应商:上海宝信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郭守敬路515号
二、基本情况
投诉人因对代理机构就本项目作出的质疑答复不满,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投诉事项:投诉人投标文件中提供了其委托中国国际技术智力合作有限公司代为其员工缴纳的社会保障资金的证明,代理机构拒绝其投标没有依据。
三、处理结果
关于投诉事项,经审查,本项目招标文件要求投标人提供其近六个月内任何一个月依法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证明作为资格证明材料,投诉人投标文件中提供了“社会保险缴费证明”、“缴费历史明细表”等材料,但均无法证明投诉人为其员工依法缴纳了社会保障资金,不满足招标文件的资格要求,代理机构拒绝其投标并无不当。因此,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
综上,本机关作出处理决定如下: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驳回投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第六百七十八号)
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9号)的相关规定,现将本机关对“湛江潜水运动学校进口潜水器材及进口健身训练器材采购项目”(以下称本项目,项目编号:TPQW18/19)投诉案作出的处理决定公告如下:
一、相关当事人名称
投诉人:深圳市中天潜水装备有限公司(以下称投诉人)
地 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英龙展业大厦20楼2016号
被投诉人:国家体育总局体育器材装备中心(以下简称装备中心)
地 址:北京市东城区体育馆路3号
相关供应商1:三亚连洋体育管理顾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亚连洋)
地 址:海南省三亚市吉阳区榆亚路473号东海雅苑A-105-2
相关供应商2:北京经纬舜承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经纬舜承)
地 址:北京市丰台区成寿寺路甲12号二层
当事人:湛江潜水运动学校(以下称采购人)
地 址: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海滨大道南42号
二、基本情况
投诉人因对装备中心就本项目作出的质疑答复不满,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投诉事项为:供应商三亚连洋与经纬舜承存在管理关联关系,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本机关依法调查并作出处理决定。
三、处理结果
关于投诉事项,经审查,三亚连洋和经纬舜承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情形。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驳回投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第六百七十九号)
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9号)的相关规定,现将本机关对“北京大学生命学院生命中心麦戈文定量中心动物房基础设备采购--IVC大小鼠独立通气笼具、EVC大小鼠排气通风笼具、实验动物换笼工作台、隔离器招标采购项目(第二次)第一包”(以下称本项目,项目编号:OITC-G180310193)投诉案作出的处理决定公告如下:
一、相关当事人名称
投诉人:苏州猴皇动物实验设备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称投诉人)
地址:苏州市相城区黄埭镇康阳路鑫发工业坊16号
被投诉人1:北京大学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颐和园路5号
被投诉人2:东方国际招标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称代理机构)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三环北路甲2号院6号楼13层01室
二、基本情况
投诉人因对代理机构就本项目作出的质疑答复不满,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投诉事项为:1.招标文件中关于“笼盒可配自动饮水接口,提供同IVC产品连接的自动供水用户案例名单”的评分项设置不合理。2.招标文件中关于“提供针对IVC设备饮水系统安装业绩”的评分设置具有偏向性和排异性。3.本项目招标文件中技术部分扣分总和大于技术部分总分值,该评分标准设置不合理。
三、处理结果
关于投诉事项1,经审查,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该评分项的设置构成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情形。投诉事项1缺乏事实依据。
关于投诉事项2,经审查,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该评分项的设置构成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情形。投诉事项2缺乏事实依据。
关于投诉事项3,经审查,本项目存在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未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问题。上述情形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第四款及《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五十五条第三款的规定。投诉事项3成立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规定,投诉事项1、2缺乏事实依据,驳回投诉。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一条的规定,投诉事项3成立,责令采购人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七)项的规定,责令代理机构限期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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