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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印发新目录100万元以上货物公开招标

作者:董莹整理 发布于:2015-08-14 14:27:47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网

   政府采购信息报、政府采购信息网记者从陕西省西安市政府采购网上了解到,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近日印发了《西安市2015-2016年市级单位政府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其中不仅对政府采购目录部分品目进行了调整,分散采购限额标准、公开招标限额标准、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数额标准、询价采购数额标准也均在2013-2014年政采目录及限额标准的基础上做了调整。

 
  在政府采购目录方面,货物类删除了移动储存设备、通用软件等品目。办公设备品目中删除了碎纸机、扫描仪、刻录机、电话机;网络设备品目中删除了路由器、调制解调器;电气设备品目中只保留了空调机。此外,还删除了软件开发设计及升级品目,新增了监控设备和燃煤品目。
 
  在采购限额标准方面,分散采购限额标准中,货物和服务:政府采购目录以内、单项或批量预算金额超过1万元(含)不足10万元的项目,不足1万元不需办理审批手续。工程:政府采购目录以内、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项目,经财政部门批准,实行分散采购,可由采购人自行组织实施,但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必须委托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组织实施。
 
  公开招标限额标准中,货物、服务项目单项或批量预算金额由此前的在80万元(含80万元)以上调整为在100万元(含)以上;工程项目预算金额也由此前的在150万元(含150万元)以上调整为在200万元(含)以上。
 
  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数额标准中,此前为货物、服务项目单项或批量预算金额在10万元(含)至100万元;工程项目在30万元(含)到200万元,现调整为货物、服务项目单项或批量预算金额在10万元(含)至100万元;工程项目在30万元(含)到200万元。
 
  询价采购数额标准中,此前规定货物项目单项或批量金额在5万元(含5万元)至20万元。现进一步明确为:规格标准统一、现货货源充足且价格变化幅度小的货物,单项或批量预算金额在10万元(含)到30万元,按照政府采购目录由采购人分别委托集中采购机构或其他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组织实施。
 
  此外,《通知》还明确,协议供货和定点采购项目限额标准原则上为30万元以下。达到30万元及以上的,经财政部门审批采购方式后,由采购人委托集中采购机构组织实施。实行网上电子竞价采购的办公设备项目的限额标准为100万元,超出限额由采购人委托集中采购机构组织实施;物业服务等单项不可拆分的定点采购项目不设限额标准。
 
  《通知》提出,政府采购应当优先采购本国货物、工程和服务,并执行节能产品、环保标志产品、扶持中小企业、监狱企业、福利性企业等政府采购政策。采购人确需采购进口产品的,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提出申请并获得财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才能开展采购活动。
 
  《通知》还规定,政府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是采购人编制政府采购预算的依据,各部门、单位需按照财政部2013年10月印发的《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编制政府采购预算。(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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