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细化建设工程项目监管

山东青岛为招标人列出负面行为100条

作者: 发布于:2018-10-17 20:38:25 来源:国家发展改革委法规司子站
   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青岛市政务服务管理办近日印发了《青岛市建设工程项目招标人负面行为索引》(以下简称招标人负面行为100条),进一步明确并规范了招标人在交易过程中的行为,为避免招标人做出违规行为提供了依据。
 
  招标人负面行为100条按照交易流程,将招标人的行为分为招标前期、公告编制及发布、招标文件编制及发售、开标评审、确定中标人及公示共5大部分,其中列出的行为或情形,均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及国家有关部门规章的规定,明确禁止招标人在交易过程发生的情形。比如,招标人将项目化整为零或划分标段规避招标,在不同媒体发布的招标公告内容不一致,通过设定企业所有制形式等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排斥潜在投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等等。招标人是项目的招标主体,对招标活动全过程负有主要责任,招标过程能否公平公正、公开透明,与招标人是否依法依规办事关系很大。违法违规行为的发生,有的是招标人故意为之,有的是招标人对招标投标法规不熟悉,导致在工作过程中出现失误;也有的是其委托的代理机构业务水平不强,对招标人的违法违规行为不能及时提醒或予以制止,造成违法后果。青岛市政务服务管理办按照职权法定原则依法行政,不越权插手甚至干预招标人的招标活动,按照高效便民的原则,履行法定职责,提高工作效率,切实保障招标人的参与权和知情权。
 
  招标人负面行为100条,是青岛市政务服务管理办在"放管服"改革,对如何"放"中提升服务质量、提高工作效率,做到放而不乱,同时寓管理于服务,在服务中加强管理,进行的一次积极的尝试,也向进一步加强招投标行政监督、细化监管内容、创新监管方式迈出了坚实的一步,对净化青岛市公共资源交易市场环境,维护交易过程的公开公平公正,形成风清气正、规范有序的交易环境,进一步优化青岛市营商环境将起到积极有力的推动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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