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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四举措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

作者: 发布于:2018-10-13 09:20:55 来源:北京市财政局
   近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了《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中发〔2018〕34号),该《意见》反映了党中央国务院对预算绩效管理的高度重视,是新时代深化我国预算绩效管理改革的纲领性文献,具有里程碑式的意义。《意见》明确了全面实施绩效管理的含义,要求加快建成全方位、全过程、全覆盖的预算绩效管理体系,实现预算和绩效管理一体化,着力提高财政资源配置效率和使用效益。
 
  《意见》指出,预算绩效管理要着力解决当前面临的突出问题,落实财政部门、各级政府、各地区各部门的绩效责任,对重大项目责任人实施绩效终身责任追究制等要求,提出了要开展部门预算绩效管理、政府预算绩效管理,各部门各单位建立事前绩效评估机制,要加强四本预算之间的衔接等诸多新的要求。
 
  对照中共中央、国务院的最新要求,北京市将在推进事前评估、跨区域、跨领域的重大政策评价、绩效公开等创新管理的基础上,重点在以下几个方面推进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改革工作:
 
  一、加强顶层设计,落实预算绩效管理责任。
 
  抓紧出台《北京市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推动北京市建立党委领导、政府统筹、财政牵头、部门主责、社会广泛参与的预算绩效管理组织保障体系。各级政府统筹各部门建立绩效管理联席会制度,深化各方参与的协同联动机制。推动各级政府、各部门深化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责任人制度,制定全面实施绩效管理的制度及相关配套措施,确保全面绩效管理改革顺利实施。深化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参与事前评估的工作机制,加大预算监督和民主监督的力度,共同推进绩效管理改革工作。
 
  二、推进绩效成本预算管理改革,建立以质量和成本为重要考核内容、以结果导向配置公共资源的管理机制。
 
  深入推进绩效成本预算管理改革,实施"全成本"测算,建立支出标准化体系,完善不同类型的项目支出定额标准,划分政府与社会、企业、个人职责边界,明确不同级政府事权和支出责任,区别公益性、准公益性、市场化项目的财政保障方式,建立"部门职责-保障范围-行业标准-投入成本-工作数量-施政结果-绩效考核"的预算管理机制。
 
  三、实现绩效管理的全面覆盖,优化支出结构,削减无效、低效资金,形成绩效管理的刚性约束,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
 
  一是加强绩效目标管理,扩大绩效目标管理范围,推进目标管理全覆盖。
 
  二是完善新增事项的立项评估决策机制,推动事前评估关口前移,建立随报、随评、随入库的管理机制。
 
  三是健全预算执行管理,推进绩效跟踪与部门内控相结合,对目标实现程度和资金执行进度实行"双监控"。
 
  四是扩大绩效评价横向覆盖,在已经推行的财政支出政策、部门整体支出和重点民生项目,政府投资基金、政府性债务、市对区转移支付资金等不同类型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的基础上,深化部门整体支出绩效评价管理体系,研究建立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PPP)绩效评价管理机制。
 
  五是推动绩效评价纵向延伸,探索开展跨部门、跨行业、跨层级的战略性财政资金绩效评价(含收入和支出);研究建立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绩效管理的指标体系及评价方法;研究垄断性公共服务事项绩效评价。
 
  四、深化绩效管理与预算管理、政府绩效相结合的管理机制;实现预算执行和政策实施、资金使用和部门履职、绩效目标与人民满意的多项融合。
 
  以促进预算管理、推进绩效信息公开、实施结果奖惩为突破口,实现绩效结果的有效应用。深化部门和单位负责人对本部门、本单位预算绩效负责,项目负责人对项目预算绩效负责的管理机制,落实绩效结果与预算安排和政策调整的挂钩,保障各方责任特别是政府托底责任的有效落实。
 
  推进部门自评与政府绩效任务相结合,将预算绩效管理考核结果纳入政府绩效考评,体现权责对等、激励问责相结合的原则,对预算绩效管理工作表现突出的要予以表扬激励,对工作较差的要予以通报督促,实现绩效管理常态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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