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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梳理96种政采违法行为处罚标准

作者:崔卫卫 发布于:2018-10-10 15:14:45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网
  政府采购信息报/网记者近日从上海财政网了解到,上海市财政局日前印发《上海市财政局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政府采购类)》(以下简称“采购基准”),列出96项违法行为,并以表格形式列明违法行为、处罚依据、裁量档次、违法情节和处罚标准。
 
  “采购基准依据上海市政府《关于本市建立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制度的指导意见》(沪府发〔2013〕32号)而制定,旨在进一步完善财政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制度。”上海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管理处相关负责人表示,采购基准仍然延续去年的形式,采取裁量阶次模式,即根据违法行为设定裁量因素,并按照裁量因素,将处罚幅度划分为若干档次,同时考虑从轻、减轻、从重等情形确定处罚的模式。
 
  在裁量档次的划分上,原则上都将违法情节和处罚标准划分为三档。对于法律规定处罚种类较多且可以单处警告的处罚事项,一般都将其裁量档次划分为四档。对于只有一种处罚事项的违法行为,原则上不再划分裁量档次。
 
  在违法情节的设置上,鉴于政府采购活动中违法行为的多样性、复杂性,采购基准中主要考虑了以下几个方面:一是采购规模。综合考虑本市采购项目的规模情况,采购基准将采购金额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200万元、1000万元、5000万元作为划分裁量档次的依据之一。二是行为模式。对于部分可以从行为模式上细分的违法行为,采购基准中将其行为模式作为划分档次的因素。例如,采购基准将“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依法组成谈判小组、询价小组”的违法行为,将进一步细化为“谈判小组、询价小组的人数不符合规定”,“谈判小组、询价小组的组成人员不符合规定”,“擅自替换谈判小组、询价小组评审专家人员”等具体行为,辅之以其他裁量要素,细化其裁量内容。三是危害后果。例如采购基准将违法行为导致“采购项目延误实施超过一个月”和“采购项目重新采购”这两种不同的危害后果作为“供应商中标或成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违法行为情节细化的规定。四是收受贿赂类违法行为的说明。采购基准中对收受贿赂类的违法行为,主要以受贿金额大小作为裁量因素,并与受贿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等刑事案件的立案标准相衔接。
 
  在处罚标准的设置上,考虑到实际执法情况,在法定处罚标准的具体划分上,一般是将中间档处罚标准的处罚幅度适度拉大,同时给最高档的处罚幅度留有一定空间,使其能囊括不断发展的社会现实。此外,还考虑了五万元的罚款金额与“在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挂钩(根据规定,财政部门对法人或其他组织五万元以上的罚款即为重大违法记录,三年内不能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因此,当法条规定了罚款与“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并罚时,对相对人处以五万元以上罚款的,则直接对其处以在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处罚,而不能在一至三年内自由裁量,保证处罚的平衡性)。
 
  上海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管理处相关负责人介绍,为了便于政府采购监管部门理解和使用,采购基准还对一些政府采购专用词进行了解释。例如,重大不良社会影响是指与社会公众利益较密切,在主流媒体引发负面新闻报道,或者产生较多的负面网络评论等。再如取消其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2014年新修改的《政府采购法》已将“取消其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修改为“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其代理政府采购业务”。又如,合理成本售价是指不以营利为目的,按照弥补制作、邮寄成本的原则确定成本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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