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自贡 印发采购人责任清单明确十四项责任
序 |
责任描述 |
责任依据 |
违责风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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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及法规 |
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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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编制政府采购实施计划并报本级财政部门备案 |
《实施条例》第二十九条; |
《87号令》第七条; |
《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 采购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并予以通报:(一)未按照规定编制政府采购实施计划或者未按照规定将政府采购实施计划报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备案; |
2. |
确定采购需求 |
《政府采购法》第九条; |
《87号令》第十条、第十一条; |
《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给予处分,并予通报:(二)擅自提高采购标准的;(三)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 |
3. |
确定采购方式 |
《政府采购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 |
《87号令》第四条、第四十三条; |
《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给予处分,并予通报:(一)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而擅自采用其他方式采购的; |
4. |
选择采购代理机构并签订委托代理协议 |
《政府采购法》第十八条 、第十九条、第二十条; |
《87号令》第九条;四川省财政厅关于防范和惩处政府采购中不正当竞争行为的通知(川财采〔2017〕63号)一条四款 |
《政府采购法》第七十四条 采购人对应当实行集中采购的政府采购项目,不委托集中采购机构实行集中采购的,由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停止按预算向其支付资金,由其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依法给予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分。 |
5. |
编制或参与编制采购文件 |
《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 ; |
《74号令》第十条; |
《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给予处分,并予通报:(二)擅自提高采购标准的;(三)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 |
6. |
公开采购信息 |
《政府采购法》第十一条、第六十三条 ; |
《19号令》第八条; |
《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二)未依法在指定的媒体上发布政府采购项目信息; |
7. |
抽取评审专家 |
《实施条例》第三十九条; |
《74号令》第七条; |
《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五)未依法从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中抽取评审专家; |
8. |
参加评审和监督 |
《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八条、第四十条 ; |
《87号令》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 |
《87号令》第七十八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给予处分,并予通报;采购代理机构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处以不超过违法所得3倍、最高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三)未按照规定进行资格预审或者资格审查的;(七)未按照规定进行开标和组织评标的; |
9. |
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 |
《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八条、第四十条 ; |
《87号令》第六十八条; |
《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 采购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并予以通报:(三)未按照规定在评标委员会、竞争性谈判小组或者询价小组推荐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中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 |
10. |
合同签订、公告、备案 |
《政府采购法》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 |
《87号令》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 |
《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 采购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并予以通报:(四)未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五)政府采购合同履行中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采购金额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10%;(六)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政府采购合同;(七)未按照规定公告政府采购合同;(八)未按照规定时间将政府采购合同副本报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 |
11. |
履约验收和资金支付 |
《政府采购法》第四十一条; |
《74号令》第二十四条; |
《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四)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导致无法组织对供应商履约情况进行验收或者国家财产遭受损失;(十)未按照规定组织对供应商履约情况进行验收。 |
12. |
档案保存 |
《政府采购法》第四十二条; |
《74号令》第二十六条; |
《政府采购法》第七十六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违反本法规定隐匿、销毁应当保存的采购文件或者伪造、变造采购文件的,由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处以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13. |
处理询问、质疑 |
《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 |
《94号令》第五条 |
《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八)对供应商的询问、质疑逾期未作处理; |
14. |
政府采购信息统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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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2018年地方政府采购信息统计报表编报工作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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