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 政采评审专家有这些情形将被解聘和除名
政府采购信息报/网记者日前从陕西省财政厅获悉,为解决陕西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权责不对等、分类标准不细、退出机制不健全等问题,近日,陕西省财政厅依据财政部《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在多渠道广泛征求各方意见的基础上,结合该省政府采购管理系统建设,制定出台了《陕西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对评审专家的选聘与解聘、抽取和使用、权利与义务、监督管理等方面进行了规定。
评审专家如何选聘?根据《办法》由各级财政部门通过向社会公开征集或者由有关行业协会、企事业单位推荐以及自我推荐等方式,充实完善评审专家资源,满足评审工作需要。评审专家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是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廉洁自律,遵纪守法,无行贿、受贿、欺诈等不良信用记录;二是精通专业业务,熟悉行业情况,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且从事相关领域工作满8年,或者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三是熟悉政府采购相关政策法规;四是承诺以独立身份参加评审工作,做到客观公正;依法履行评审专家工作职责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中国公民;五是不满70周岁,身体健康,能够承担评审工作,且经过上岗前在线培训;六是申请成为评审专家前三年内,无本办法规定的不良行为记录。
同时,《办法》还规定,评审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同级财政部门确认后,陕西省财政厅应当将其解聘并从评审专家库中除名: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评审专家应当具备的条件;本人申请不再担任评审专家;存在办法规定的不良行为记录;受到刑事处罚等。
针对评审专家的抽取,《办法》明确,除法律法规和财政部规定的情形外,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从评审专家库中随机抽取评审专家。专家库相关专业专家数量不能保证随机抽取需要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可以按照不低于不足部分1:3的比例推荐符合条件的人员,经设区市财政部门推荐、省财政厅选聘审核入库后,再随机抽取使用。技术复杂、专业性强的采购项目,通过随机方式难以确定合适评审专家的,经主管预算单位同意,采购人可以自行选定相应专业领域的评审专家。自行选定评审专家的,应当选择本单位以外的评审专家。
《办法》还明确了评审专家应当回避的情形,评审专家与参加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存在下列利害关系之一的,应当回避:参加采购活动前3年内,与供应商存在劳动关系,或者担任过供应商的董事、监事,或者是供应商的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参加采购活动前3年内与供应商发生过法律纠纷;与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有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与供应商有其他可能影响政府采购活动公平、公正进行的关系。
评审专家有哪些权利和义务?《办法》明确,评审专家的权利包括:对政府采购法律制度及相关情况的知情权;对政府采购项目的独立评审权;按照规定推荐中标、成交候选供应商的权利;按照规定获取评审劳务报酬的权利;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义务包括:及时向财政部门报告评审过程中发现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向评审专家做倾向性、误导性的解释或者说明,以及供应商行贿、提供虚假材料或者串通等违法行为;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参加由财政部门组织的专题学习、培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在评审专家的监督管理方面,《办法》规定,评审专家未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或者泄露评审文件、评审情况的,由财政部门给予警告,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影响中标、成交结果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禁止其参加政府采购评审活动。评审专家与供应商存在利害关系未回避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禁止其参加政府采购评审活动。评审专家收受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供应商贿赂或者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禁止其参加政府采购评审活动。
同时还规定,申请人或评审专家有下列情形的,列入不良行为记录:未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在评审工作中有明显倾向或者歧视现象;泄露评审文件、评审情况和在评审中获悉的商业秘密;与供应商存在利害关系应回避而未回避;收受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供应商贿赂或者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提供虚假申请材料;拒不履行配合答复供应商询问、质疑、投诉等法定义务;以评审专家身份从事有损政府采购公信力的活动。
据悉,《办法》的出台,进一步规范了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的执业行为,明确了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的聘任流程,建立了严进、严管的管理工作机制,加强了对政府采购评审专家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理处罚力度,实现了有权必有责,违规必受罚,为促进陕西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监督管理工作,提供了有力的制度支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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