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政采出重拳 全链条封堵地方变相举债融资
四川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处相关负责人介绍,近年来,假借PPP和政府购买服务名义变相举债和违法违规融资担保的行为时有发生,造成地方政府债务风险增加。2017年4月,财政部等六部委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规范地方政府举债融资行为的通知》。2018年8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地方政府隐性债务问责办法》。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坚决禁止违法违规举债担保的规定精神,防范化解地方债务风险,四川省率先在政府采购领域出台防控政府性债务的规范文件。一方面,在政府采购全链条封堵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和PPP项目违规举债、担保等行为,防止通过政府采购的形式违法违规融资增加地方政府隐性债务;另一方面,为各级财政部门监管执法提供可靠的依据,有效遏制地方政府隐性债务风险增加。
《通知》对以政府采购形式违法违规举债担保和增加地方隐性债务行为,作了全面、明确的禁止性规定,包括严禁以政府购买服务和PPP名义违法违规举债融资等。
一是各级财政部门要认真学习地方政府隐性债务有关规定,充分认识地方政府隐性债务的严重性和危害性,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强化“两个维护”,以强烈的政治担当、高度负责的态度和务实有效的措施坚决抵制各类违法违规举债担保行为,严格按照《政府采购法》及有关规定,规范各项采购行为。
二是各级财政部门要依法严格实施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和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对购买主体不合法、承接主体不合法、无预算采购、扩大政府购买服务范围、购买服务期限超过法定期限、利用或虚构政府购买服务合同等导致违法违规举债担保和对未经采购程序、违规执行采购程序、违规适用政府采购方式选择社会资本及其他假借PPP名义增加地方隐性债务风险等违法违规增加或变相增加地方政府性债务的,各级财政部门要坚决抵制和制止,不得以部门文件或“会议纪要”等作为政府采购实施的依据。
三是各级财政部门发现以政府采购方式违法违规举债担保和增加地方隐性债务风险的,不得备案政府采购实施计划、不得推送政府采购信息公告、不得抽取(借用)政府采购评审专家、不得备案政府采购合同等。
四是各级财政部门发现有违法违规实施政府购买服务项目、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增加或变相增加地方政府性债务的,可以按照《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直接在政府采购网上屏蔽相关信息。
五是对无政治担当、不履职尽责造成违法违规增加或变相增加地方政府性债务的,要依规依纪追究相关单位和个人责任。
四川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处相关负责人表示,下一步,四川省将开展宣传教育活动,确保《通知》全面贯彻落实。同时,加大对政府采购领域违法违规融资、变相举债担保的监督检查力度,发现一起,处理一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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