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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百四十号至第六百五十七号

财政部发布18则政采信息公告

作者:刘辉/整理 发布于:2018-09-29 14:23:57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网
  9月28日,财政部政府采购信息公告栏更新了18则内容(第六百四十号至第六百五十七号),内容包括投诉处理决定、监督检查处理决定和行政处罚决定等。涉及的问题包括:
 
  将应当在评审、资格审查阶段审查的因素前置到招标文件购买阶段
 
  将供应商具有特定金额的合同业绩作为评审因素
 
  两家公司最后分项报价表内容一致,并加盖同一公司公章
 
  投标文件前后表述不一致
 
  未在法定期限内签订采购合同
 
  未按招标文件要求缴纳履约保证金
 
  投标文件提供的证明材料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
 
  采购人在没有取消采购任务的前提下,终止采购活动
 
  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未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问题
 
  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采购而擅自采用其他方式采购
 
  价格分权值设置不合规
 
  评标基准价设置不合规
 
  中标公告内容不完整
 
  将投标人的资格条件列为评分因素
 
  从本次财政部发布的信息公告来看,以下几个问题值得关注:
 
  一是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包括将应当在评审、资格审查阶段审查的因素前置到招标文件购买阶段;将供应商具有特定金额的合同业绩作为评审因素等,有8则公告涉及此类问题。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第三项的规定,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应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给予处分,并予通报。从以往的信息公告看,这类问题一直是引起质疑和投诉的重要原因,因此,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要对这些“历史上有前科”的老问题更加重视,避免此类问题。
 
  二是本次发布的信息公告,有8则公告中都有投诉事项被认定为缺乏事实依据被驳回。根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的规定,供应商质疑、投诉应当有明确的请求和必要的证明材料。供应商投诉的事项不得超出已质疑事项的范围。因此供应商在作出质疑和投诉的决定之前,一定要搜集必要的证明材料,而且一定要手段合法。同时,投诉人也应该关注到,按照《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七条的规定,投诉人在全国范围12个月内三次以上投诉查无实据的,由财政部门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因此,投诉千万不能“任性”,否则也容易“引火烧身”。
 
  三是本次发布公告中,有2则公告针对同一采购活动进行了处理(第六百四十三号和第六百四十六号)。由于两家公司最后分项报价表内容一致,并加盖同一公司公章,被认定为“恶意串通”。从公告的结果上来看,对相关当事人的处罚也十分严厉。近日,陕西、湖北、江西、四川等地陆续出台相关规范或组织专项行动,对恶意串通、围标等行为进行惩治,一些严重的围标串标行为被列入犯罪行为。可以预见,随着相关制度规范的陆续出台,对串通投标等行为的处置会越来越严。
 
  四是对于进口产品的认定在这次公布的公告中成为一个较为明显的问题,如第六百四十九号和第六百五十五号公告,投诉都是围绕着采购产品是否为进口产品提出。而相关投诉事项都被认定为“缺乏事实依据”。这就提出了政府采购中进口产品如何认定的问题。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和供应商需要加强对《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财库[2007]119号)和《关于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办库〔2008〕248号)等文件的了解。

以下为信息公告原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第六百四十号)
 
  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9号)的相关规定,现将本机关对国家税务总局德州市税务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公告如下:
 
  一、相关当事人
 
  当事人:国家税务总局德州市税务局
 
  地址: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湖滨中大道1118号
 
  二、基本情况
 
  本机关在依法对“山东省德州市国家税务局办公楼物业管理服务项目(二次)”(以下称本项目,项目编号:SDDQ2018-001)投诉处理过程中,发现本项目招标文件将应当在评审阶段审查的因素前置到招标文件购买阶段进行,并将供应商具有特定金额的合同业绩作为评审因素。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十七条和《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财库〔2011〕181号)第三条的规定。
 
  三、处理结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第(三)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国家税务总局德州市税务局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2018年9月28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第六百四十一号)
 
  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9号)的相关规定,现将本机关对山东德勤招标评估造价咨询有限公司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公告如下:
 
  一、相关当事人
 
  当事人:山东德勤招标评估造价咨询有限公司
 
  地址:山东省济南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海信龙奥九号25层
 
  二、基本情况
 
  本机关在依法对“山东省德州市国家税务局办公楼物业管理服务项目(二次)”(以下称本项目,项目编号:SDDQ2018-001)投诉处理过程中,发现本项目招标文件将应当在评审阶段审查的因素前置到招标文件购买阶段进行,并将供应商具有特定金额的合同业绩作为评审因素。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十七条和《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财库〔2011〕181号)第三条的规定。
 
  三、处理结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第(三)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山东德勤招标评估造价咨询有限公司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2018年9月28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第六百四十二号)
 
  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9号)的相关规定,现将本机关对“北京大学第一医院物业服务外包项目”(以下称本项目,项目编号:GC-FG2180283)作出的投诉处理决定公告如下:
 
  一、相关当事人名称
 
  投诉人:深圳市深华物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称投诉人)
 
  地  址:深圳市罗湖区北斗路文华花园六角楼3楼
 
  被投诉人: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
 
  地  址: 北京市西城区西直门内大街西章胡同9号院
 
  当事人:北京大学第一医院
 
  地  址:北京市西城区西什库大街8号
 
  二、基本情况
 
  投诉人因对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就本项目作出的质疑答复不满,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投诉事项为:被投诉人认定其投标无效缺乏法律依据。本机关依法调查并作出处理决定。
 
  三、处理结果
 
  关于投诉事项,经查,评标委员会认定投诉人投标无效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驳回投诉。
 
  2018年9月28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第六百四十三号)
 
  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9号)的相关规定,现将本机关对北京欧瑞科斯科技有限公司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公告如下:
 
  一、相关当事人
 
  当事人:北京欧瑞科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欧瑞科斯)
 
  地  址:北京市海淀区上地西路28号1号楼1层129室
 
  二、基本情况
 
  本机关在依法对“全国宣传干部学院无线网络升级扩容和桌面云系统升级工程(二次采购)项目”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供应商北京大唐高鸿数据网络技术有限公司提交的最后分项报价表与欧瑞科斯提交的最后分项报价表内容一致,并加盖欧瑞科斯公章。上述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四条第(三)项、第(七)项规定的恶意串通的情形。
 
  三、处理结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欧瑞科斯作出处以罚款6154元,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一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行政处罚。
 
  2018年9月28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第六百四十四号)
 
  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9号)的相关规定,现将本机关对“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药品审评中心基础硬件平台服务器采购项目”(以下称本项目,项目编号:GC-HG4171246)作出的监督检查处理决定公告如下:
 
  一、相关当事人名称
 
  当事人1: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药品审评中心(以下称采购人)
 
  地  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128号
 
  当事人2:北京轩辕盛世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轩辕盛世)
 
  地  址:北京市海淀区上地信息路2号2号楼9D
 
  当事人3: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
 
  地  址:北京市西城区西直门内大街西章胡同9号院
 
  二、基本情况
 
  采购人认为:轩辕盛世提供的合同文本中网卡和光驱与招标文件不符。本机关依法调查并作出处理决定。
 
  三、处理结果
 
  根据采购人反映的问题,经审查,轩辕盛世投标文件中对网卡和光驱的表述前后不一致,与招标文件不符。依据招标文件评分标准,扣除相应得分后,轩辕盛世综合得分仍排名第一,不影响中标结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责令采购人和轩辕盛世依法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针对轩辕盛世投标文件前后表述不一致的问题,责令轩辕盛世进行整改。
 
  2018年9月28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第六百四十五号)
 
  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9号)的相关规定,现将本机关对“西安交通大学口腔医院信息平台(硬件类)建设项目”(项目编号:GC-HG4171301)作出的监督检查处理决定公告如下:
 
  一、相关当事人名称
 
  当事人1:西安交通大学口腔医院(以下称采购人)
 
  地  址:西安市西五路98号
 
  当事人2:北京优炫软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优炫公司)
 
  地  址:北京市海淀区知春路6号锦秋国际大厦07层B02室
 
  当事人3: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
 
  地  址:北京市西城区西直门内大街西章胡同9号院
 
  二、基本情况
 
  采购人认为:1.优炫公司未按招标文件要求缴纳履约保证金,在法定期限内无正当理由拒不与其签订政府采购合同。2.优炫公司所投存储阵列产品未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供相应证明材料,不符合招标文件有关技术要求。本机关依法调查,并作出了处理决定。
 
  三、处理结果
 
  关于采购人反映的优炫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内签订采购合同的问题。经审查,采购人在确认中标结果后,以与优炫公司投标文件中列明的项目经理进行沟通作为签订合同的条件,属于“提出不合理要求作为签订合同条件”的情形。同时,优炫公司在合同签订前未向采购人缴纳履约保证金,违反了招标文件要求。采购人及优炫公司的上述行为均影响了合同签订。
 
  关于采购人反映的优炫公司所投存储阵列产品不符合招标文件有关技术要求的问题。经审查,优炫公司投标文件提供的证明材料不符合招标文件有关“性能要求”的要求。
 
  综上,依据招标文件评分标准,扣除优炫公司相应得分后,中标候选人顺序发生变化,决定中标结果无效。责令采购人就向优炫公司提出不合理要求作为签订合同条件的行为限期改正。
 
  2018年9月28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第六百四十六号)
 
  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9号)的相关规定,现将本机关对北京大唐高鸿数据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公告如下:
 
  一、相关当事人
 
  当事人:北京大唐高鸿数据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唐高鸿)
 
  地  址:北京市海淀区学院路40号3区3幢一层
 
  二、基本情况
 
  本机关在依法对“全国宣传干部学院无线网络升级扩容和桌面云系统升级工程(二次采购)项目”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大唐高鸿提交的最后分项报价表与总价不一致,该分项报价表与供应商北京欧瑞科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欧瑞科斯)提交的最后分项报价表一致,并加盖欧瑞科斯公章。上述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四条第(三)项、第(七)项规定的恶意串通的情形。大唐高鸿的相关申辩理由均不成立。
 
  三、处罚结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大唐高鸿作出处以罚款6154元,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一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行政处罚。
 
  2018年9月28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第六百四十七号)
 
  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9号)的相关规定,现将本机关对中招(北京)国际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公告如下:
 
  一、相关当事人
 
  当事人:中招(北京)国际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皂君庙14号院9号楼211室
 
  二、基本情况
 
  本机关在依法对“科研基础设施节能改造及数据安全取证分析能力建设项目制冷工程”(以下称本项目,项目编号:ZZZX2018ZB005)投诉处理过程中,发现本项目招标文件存在将特定金额合同业绩设置为供应商资格条件的情形。上述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的“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情形。
 
  三、处理结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第(三)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中招(北京)国际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2018年9月28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第六百四十八号)
 
  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9号)的相关规定,现将本机关对国家工业信息安全发展研究中心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公告如下:
 
  一、相关当事人
 
  当事人:国家工业信息安全发展研究中心
 
  地址:北京市石景山区鲁谷路35号
 
  二、基本情况
 
  本机关在依法对“科研基础设施节能改造及数据安全取证分析能力建设项目制冷工程”(以下称本项目,项目编号:ZZZX2018ZB005)投诉处理过程中,发现本项目招标文件存在将特定金额合同业绩设置为供应商资格条件的情形。上述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的“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情形。
 
  三、处理结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第(三)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国家工业信息安全发展研究中心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2018年9月28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第六百四十九号)
 
  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9号)的相关规定,现将本机关对“农业部视频会议系统更新改造项目”(以下称本项目,项目编号:GC-HG4171331)投诉案作出的处理决定公告如下:
 
  一、相关当事人名称
 
  投诉人:北京恒昌华安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地  址:北京市海淀区清河嘉园东区甲1号楼926、927、928房间
 
  被投诉人: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
 
  地  址:北京市西城区西直门内大街西章胡同9号院
 
  相关供应商:北京真视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地  址:北京市丰台区科学城航丰路9号10层1002号[园区]
 
  当事人:农业农村部信息中心
 
  地  址:北京市朝阳区农展馆南里11号
 
  二、基本情况
 
  投诉人因对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就本项目作出的质疑答复不满,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投诉事项为:中标产品标准型讨论系统主机(铁三角/ATUC-50CU)、主席单元(铁三角/ATUC-50DU+ATUC-M43H)、代表单元(铁三角/ATUC-50DU+ATUC-M43H)及无线路由器(网件/R8000)属于进口产品,不满足招标文件要求。本机关依法调查并作出处理决定。
 
  三、处理结果
 
  关于投诉事项,经审查,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中标产品标准型讨论系统主机(铁三角/ATUC-50CU)、主席单元(铁三角/ATUC-50DU+ATUC-M43H)、代表单元(铁三角/ATUC-50DU+ATUC-M43H)及无线路由器(网件/R8000)属于进口产品,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驳回投诉。
 
  2018年9月28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第六百五十号)
 
  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9号)的相关规定,现将本机关对“中国科学院微生物研究所物业服务项目”(以下称本项目,项目编号:GC-FG2180288)投诉案作出的处理决定公告如下:
 
  一、相关当事人名称
 
  投诉人:北京信科联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称投诉人)
 
  地  址:北京市海淀区莱圳家园18号楼4层4010室
 
  被投诉人:中国科学院微生物研究所(以下称采购人)
 
  地  址:北京市朝阳区北辰西路1号院3号
 
  当事人: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以下简称国采中心)
 
  地  址:北京市西城区西直门内大街西章胡同9号院
 
  二、基本情况
 
  投诉人因对国采中心就本项目作出的质疑答复不满,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投诉事项为:采购人在没有取消物业服务采购任务的前提下,终止本项目采购活动,违反了《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二十九条的规定。本机关依法调查,并作出了处理决定。
 
  三、处理结果
 
  关于投诉事项,经审查,采购人终止招标活动的理由不属于《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二十九条规定的“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情形。同时,国采中心在收到采购人提交的终止函后,未尽到相应的审查义务即发布终止公告,终止招标活动的行为不当。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投诉事项成立。
 
  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责令采购人、国采中心就擅自终止招标活动的行为限期改正。
 
  2018年9月28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第六百五十一号)
 
  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9号)的相关规定,现将本机关对中央歌剧院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公告如下:
 
  一、相关当事人
 
  当事人:中央歌剧院
 
  地  址:北京市东城区东中街115号
 
  二、基本情况
 
  本机关在依法对“中央歌剧院舞美灯光设备政府采购项目第二包”(以下称本项目,项目编号:0686-1741C245486Z/02)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本项目招标文件将“提供2015年(含)至今合作并服务于文化部直属院团舞台设备的售后维护保养的用户反馈意见”设置为评审内容,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四)项规定的情形,构成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三、处罚结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第(三)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中央歌剧院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2018年9月28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第六百五十二号)
 
  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9号)的相关规定,现将本机关对北京国际贸易公司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公告如下:
 
  一、相关当事人
 
  当事人:北京国际贸易公司
 
  地  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甲3号
 
  二、基本情况
 
  本机关在依法对“中央歌剧院舞美灯光设备政府采购项目第二包”(以下称本项目,项目编号:0686-1741C245486Z/02)监督检查处理过程中,发现本项目招标文件将“提供2015年(含)至今合作并服务于文化部直属院团舞台设备的售后维护保养的用户反馈意见”设置为评审内容,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四)项规定的情形,构成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三、处罚结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第(三)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本项目代理机构北京国际贸易公司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2018年9月28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第六百五十三号)
 
  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9号)的相关规定,现将本机关对“环境保护部环境工程评估中心包袋材料及现场包袋采购项目”(以下称本项目,项目编号:TC18041N0)投诉案作出的处理决定公告如下:
 
  一、相关当事人名称
 
  投诉人:哈尔滨腾翔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称投诉人)
 
  地址:哈尔滨市南岗区红军街40号国际饭店金澳购物广场3层343号-20厅
 
  被投诉人1:环境保护部环境工程评估中心(以下称采购人)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洼里乡大羊坊8号
 
  被投诉人2:中招国际招标有限公司(以下称代理机构)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皂君庙14号院9号楼
 
  相关供应商:河南弘康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驻马店市确山县三里河乡411路北尚庄西
 
  二、基本情况
 
  投诉人因对采购人和代理机构就本项目作出的质疑答复不满,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投诉事项为:1.评标委员会没有严格按照招标文件进行独立评审。2.采购人的工作人员在现场演示过程中存在干扰检测公正性的行为。3.采购人的工作人员用手机偷拍投诉人的投标文件,违反了招标文件和政府采购法的相关规定。
 
  三、处理结果
 
  关于投诉事项1,经审查,未发现评标委员会存在没有严格按照招标文件进行独立评审的情形。投诉事项1缺乏事实依据。
 
  关于投诉事项2、3,经审查,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采购人的工作人员干扰检测公正性。投诉事项2、3缺乏事实依据。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规定,投诉事项1、2、3缺乏事实依据,驳回投诉。
 
  2018年9月28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第六百五十四号)
 
  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9号)的相关规定,现将本机关对“复旦大学第五教学楼智慧教室项目-课桌椅、讲台、公共区域家具采购(第一包)”(以下称本项目,项目编号:YX-FDCG-2018-001)投诉案作出的处理决定公告如下:
 
  一、相关当事人名称
 
  投诉人:东莞市优儒家具有限公司(以下称投诉人)
 
  地  址:东莞市清溪镇谢坑村谢坑路197号
 
  被投诉人1:复旦大学(以下称采购人)
 
  地  址:上海市杨浦区邯郸路220号
 
  被投诉人2:上海银鑫建设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称代理机构)
 
  地  址:上海市崇明县新河镇新申路921号
 
  相关供应商:世楷贸易(上海)有限公司
 
  地  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花园石桥路33号花旗集团大厦23楼49室
 
  二、基本情况
 
  投诉人因对代理机构就本项目作出的质疑答复不满,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投诉事项1为招标文件涉嫌指向中标人特定产品的技术规格。投诉事项2为本项目最高价中标,中标金额远高于其他供应商投标报价,严重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本机关依法调查并作出了处理决定。
 
  三、处理结果
 
  关于投诉事项1,经审查,投诉人提出质疑的时间超过法定质疑期限。投诉事项1属于无效投诉事项。
 
  关于投诉事项2,经审查,本项目采用综合评分法,价格不是决定中标的唯一因素,同时,中标人报价未超过预算。投诉事项2缺乏事实依据。
 
  此外,在投诉事项审查过程中,发现本项目存在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未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问题。
 
  综上,本机关作出处理决定如下: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一)项、第(二)项的规定,投诉事项1属于无效投诉事项,投诉事项2缺乏事实依据,驳回投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责令采购人废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七)项的规定,针对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未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的问题,责令代理机构限期改正。
 
  2018年9月28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第六百五十五号)
 
  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9号)的相关规定,现将本机关对“交通运输部东海航海保障中心上海海图中心大幅面直接制版机设备购置项目”(以下称本项目,项目编号:招案2018-0359)作出的处理决定公告如下:
 
  一、相关当事人名称
 
  投诉人:上海助森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称投诉人)
 
  地址:上海市松江区新浜镇许村路1143号
 
  被投诉人1:交通运输部东海航海保障中心上海海图中心(以下称采购人)
 
  地址:上海市杨浦区共青路82号弄7号
 
  被投诉人2:上海中世建设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称代理机构)
 
  地址:青浦区赵巷镇沪青平公路3797号30-174
 
  相关供应商:上海致信印刷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致信公司)
 
  地址:上海市嘉定区真新街道祁连山南路2199号616室
 
  二、基本情况
 
  投诉人因对采购人和代理机构就本项目作出的质疑答复不满,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投诉事项为:1.中标产品柯达牌大幅面直接制版机属于进口产品,不符合招标文件关于不接受进口产品投标的规定。2.本项目4家投标人中有3家提供相同品牌设备投标,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计算后少于3家,应否决所有投标。3.中标产品柯达牌大幅面直接制版机不满足招标文件关于印版厚度的要求。4.中标产品柯达牌大幅面直接制版机不满足招标文件关于重复精度的要求。本机关依法调查并作出处理决定。
 
  三、处理结果
 
  关于投诉事项1,经审查,根据《关于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办库〔2008〕248号)的规定,中标产品不属于政府采购项下进口产品。投诉事项1缺乏事实依据。
 
  关于投诉事项2,经审查,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三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提供非核心产品品牌相同,不属于应按照一家投标人计算的情形。投诉事项2缺乏事实依据。
 
  关于投诉事项3,经审查,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中标产品不满足招标文件关于印版厚度的要求。投诉事项3缺乏事实依据。
 
  关于投诉事项4,经审查,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中标产品不满足招标文件关于重复精度的要求。投诉事项4缺乏事实依据。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投诉事项1、2、3、4缺乏事实依据,驳回投诉。
 
  2018年9月28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第六百五十六号)
 
  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9号)的相关规定,现将本机关对山东安康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公告如下:
 
  一、相关当事人
 
  当事人:山东安康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济南市经十路17175号D座二层
 
  二、基本情况
 
  本机关在依法对“山东大学齐鲁医院流式细胞仪采购项目”(以下称本项目)投诉案处理中,发现本项目存在将应当在资格审查阶段审查的因素前置到招标文件购买阶段进行审查的情形,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的“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情形。
 
  三、处理结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第(三)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山东安康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2018 年 9 月28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第六百五十七号)
 
  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9号)的相关规定,现将本机关对“交通运输部长江口航道管理局耙吸挖泥船委托管理服务(2014-2015年度)”等5个政府采购项目作出的监督检查处理决定公告如下:
 
  一、相关当事人名称
 
  当事人1:交通运输部长江口航道管理局(以下称采购人)
 
  地  址:上海市威海路48号21层
 
  当事人2:上海东方投资监理有限公司(以下称代理机构)
 
  地  址:上海市静安区长寿路1111号6F02室
 
  二、基本情况
 
  本机关发现“交通运输部长江口航道管理局耙吸挖泥船委托管理服务(2014-2015年度)”项目中,存在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采购而擅自采用其他方式采购的问题,“交通运输部长江口航道管理局横沙和外高桥基地委托管理(2016-2017年度)”等4个项目中,存在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未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价格分权值设置不合规、评标基准价设置不合规、中标公告内容不完整、将投标人的资格条件列为评分因素等问题。
 
  三、处理结果
 
  本机关作出处理决定如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财库〔2011〕181号)第三条、《财政部关于对中央单位申请单一来源采购实行审核前公示相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1〕130号)的规定,本机关决定责令采购人就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采购而擅自采用其他方式采购、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问题进行整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第三十四条、《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8号)第五十二条、《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9号)第十二条、《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项目价格评审管理的通知》(财库〔2007〕2号)、《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财库〔2011〕181号)第三条的规定,责令代理机构就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未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价格分权值设置不合规、评标基准价设置不合规、中标公告内容不完整、将投标人的资格条件列为评分因素的问题进行整改。
 
  2018年9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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