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双流财政局处罚11家采购代理机构为啥?
政府采购信息报/网记者近日从四川省政府采购网了解到,四川省成都市双流区财政局日前在曝光台发布了11则行政处罚决定书, 涉及2016年11家代理机构在该区组织实施的11个政府采购项目。11则行政处罚中,有8则是因为招标文件编制未落实政府采购相关政策。
《政府采购法》第九条明确规定,政府采购应当有助于实现国家的经济和社会发展政策目标,包括保护环境,扶持不发达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等。但从政府采购实施的情况来看,政府采购的制度优势和政策功能还没有得到充分发挥。
据了解,四川省财政厅按照《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开展2016年度四川省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检查、考核以及采购项目执行情况绩效评价工作的通知》(川财采〔2017〕24号)要求,组织了检查组对代理机构进行了监督检查、考核。政府采购政策功能落实一直是四川省代理机构监督检查的重点,并且检查力度逐年加强。
具体来说,8则行政处罚中代理机构没有按照规定执行以下四方面政策:
一是招标文件未载明对产品的节能要求、合格产品的条件和节能产品强制采购、优先采购的评审标准。(4则)
二是招标文件未载明对产品(含建材)的环保要求、合格供应商和产品的条件,以及优先采购的评审标准。(1则)
三是招标文件未体现环境标志产品的政策扶持。(3则)
四是招标文件未载明对小微企业(含监狱企业)产品给予6%-10%价格扣除。(6则)
双流区财政局根据监督考核结果,实行立案调查后,认为上述代理机构未按照规定执行政府采购政策的行为主要违反了《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实施意见》(财库〔2004〕185号)、《关于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实施的意见》(财库〔2006〕90号)、《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财库〔2011〕181号)以及《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的相关规定,应当受到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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