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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双流财政局处罚11家采购代理机构为啥?

作者:崔卫卫 发布于:2018-09-07 11:10:23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网
  政府采购信息报/网记者近日从四川省政府采购网了解到,四川省成都市双流区财政局日前在曝光台发布了11则行政处罚决定书, 涉及2016年11家代理机构在该区组织实施的11个政府采购项目。11则行政处罚中,有8则是因为招标文件编制未落实政府采购相关政策。
 
  《政府采购法》第九条明确规定,政府采购应当有助于实现国家的经济和社会发展政策目标,包括保护环境,扶持不发达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等。但从政府采购实施的情况来看,政府采购的制度优势和政策功能还没有得到充分发挥。
 
  据了解,四川省财政厅按照《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开展2016年度四川省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检查、考核以及采购项目执行情况绩效评价工作的通知》(川财采〔2017〕24号)要求,组织了检查组对代理机构进行了监督检查、考核。政府采购政策功能落实一直是四川省代理机构监督检查的重点,并且检查力度逐年加强。
 
  具体来说,8则行政处罚中代理机构没有按照规定执行以下四方面政策:
 
  一是招标文件未载明对产品的节能要求、合格产品的条件和节能产品强制采购、优先采购的评审标准。(4则)
 
  二是招标文件未载明对产品(含建材)的环保要求、合格供应商和产品的条件,以及优先采购的评审标准。(1则)
 
  三是招标文件未体现环境标志产品的政策扶持。(3则)
 
  四是招标文件未载明对小微企业(含监狱企业)产品给予6%-10%价格扣除。(6则)
 
  双流区财政局根据监督考核结果,实行立案调查后,认为上述代理机构未按照规定执行政府采购政策的行为主要违反了《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实施意见》(财库〔2004〕185号)、《关于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实施的意见》(财库〔2006〕90号)、《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财库〔2011〕181号)以及《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的相关规定,应当受到行政处罚。
 
  经双流区财政局研究,根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规定,“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三)未按照规定执行政府采购政策。”以及《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规定,“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给予处分,并予通报。”对代理机构的违法行为作出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同时要求代理机构自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7日内针对违法行为向双流区财政局报送书面整改情况说明,逾期不改正的,将依法予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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