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实行专项资金监督检查信用负面清单制度
作者: 发布于:2015-08-12 11:20:41 来源:财政部网站
青岛市依据《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在财政专项资金管理领域实行“信用负面清单制度”的通知》等文件规定,制定《青岛市财政局实施财政专项资金监督检查信用负面清单制度办法》,自2015年8月15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18年8月14日。市级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安排的专项资金,在其项目和资金自申报申请至验收拨付、资金使用的各个环节,全面实行信用负面清单制度。中央和省下达本市的专项转移支付资金,参照执行本制度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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