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良行为记录可以删除吗 看看江苏镇江怎么定
作者:徐胜楠 发布于:2018-08-30 14:13:03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网
政府采购信息报/网记者近日从江苏省镇江市财政局了解到,为加强对政府采购领域市场主体的信用体系建设,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不良行为记录、查询和使用工作,该局印发了《关于加强政府采购领域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据镇江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管理处处长朱朝阳介绍,在《通知》发布以前,该局为了督促供应商能够严格按照服务承诺履行政府采购合同,实行网上商城信用评价体系,采购人要在网上商城采购时对供应商的履约情况分好、中、差三个层次进行评价,在供应商采购合同履行出现中评5次以上(含五次)或差评一次,要限期整改。自网上商城信用评价实行以来,共记录评价1800余次,除收到一次中评,其余均为好评。
由此可见,采购人对供应商履约情况十分满意,信用评价对促进供应商诚信履约效果显着,但网上商城信用评价体系作为政府采购信用体系建设的一部分还未推广。为了进一步推广和完善政府采购领域信用体系建设,该局制定了《通知》。
朱朝阳认为,该《通知》的出台,一方面是《政府采购法》的要求,《政府采购法》第三条规定了政府采购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原则,公平竞争原则,公正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另一方面,国家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总体要求提出了政府采购信用建设应加强政府采购信用管理、强化联动惩戒,保护政府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要制定供应商、评审专家、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以及相关从业人员的信用记录标准,要依法建立政府采购供应商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对于不良行为记录名单的供应商,在一定时间内,应当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此外,建设政府采购信用体系是规范政府行为、塑造政府良好形象的要求。建设社会信用体系,需要以制定相应政策、法规为基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需要相应的社会道德规范和信用制度作为保障。而政府采购是连接政府和市场的桥梁,政府采购信用体系的完善,对社会、对公民诚实守信行为具有不可替代的引领和推动作用。因此,继续深化本地政府采购领域的信用体系建设必不可少。
该《通知》还以附件的形式列出了政府采购不良行为清单,在朱朝阳看来,不良行为记录主要针对的是供应商和评审专家,目前社会信用评价体系建设是很多行政主管部门都十分重视的工作,但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标准还需要进一步的规范和统一。
“我们下一步将考虑如何严格区分一般性不良行为和严重不良行为,目前在镇江市政府采购网上设置了不良行为记录模块,参与政府采购市场的采购人、评审专家、代理机构和供应商使用统一信用代码登记注册。不良行为记录清单汇总了法律、法规中政府采购惩戒的不良行为,让采购人、代理机构和政府监管部门在执行惩戒时标准统一、有章可循。”朱朝阳如是说。
《通知》还规定了对应的扣分标准,体现了严格惩戒的要求,让政府采购信用评价体系要落实到实处,使信用体系建设更加规范化、标准化。朱朝阳介绍,不良行为记录清单应当坚持有进有出的原则,对于受到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处罚期满,没有后续不良行为的供应商,被惩戒方可向相关部门申请清除不良行为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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