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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优化政采目录 提高政采限额标准

作者:通讯员 宋晓雨 发布于:2015-08-11 16:07:01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近日印发《2015-2016年宁夏回族自治区本级政府采购目录及标准》,明确从2015年8月1日起宁夏回族自治区本级将实行新的政府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

 
  新《目录》根据宁夏各市县实际,对政府集中采购目录、部门集中采购目录进行了调整,将一些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品目调整到部门集中采购目录内,目录调整后更多的货物、工程和服务项目可以由社会代理机构组织采购。
 
  新《目录》根据宁夏实际情况对公开招标限额标准、自行采购限额标准、小额零星采购限额标准、协议采购限额标准等内容进行了相应调整。如单项或批量采购预算金额超过50万元的政府采购项目,不论是否属于采购目录内还是目录外,都应当实行公开招标;为有效提高政府采购效率,降低采购成本,对单位小额、零星的采购项目实行自行采购、定额管理。定额标准按照单位编制人数划分为15万元、30万元、50万元三个标准。
 
  新《目录》进一步简化了程序,规定目录外自行采购限额标准以下自行采购项目由采购人依法自行组织实施,不再报财政部门审核;小额零星采购由采购人自行备案,不再报财政部门;对50万元以内的公开招标或网上竞价项目,在3个月内按照中标产品的型号、单价进行协议采购的,不再重复进行招标,而是按协议供货方式,直接由代理机构出具成交通知书。另外,新《目录》规定各市县可参照本目录及标准执行。各市、县(区)垂直管理部门执行当地《政府采购目录及标准》。(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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