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家管理应建立“全方位”考核模式
作者:徐胜楠 发布于:2018-08-01 08:29:45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网
吉林长春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管理工作办公室副主任 汲贤征
“由于我国政府采购专家管理权限在省一级,而作为地市级的长春市只有使用权限和考核权限,因此目前主要工作是围绕使用和考核两个方面来不断完善自身的管理机制。”汲贤征说,在实际工作中,发现专家存在以下几方面的问题:
首先,现对项目额度而言专家的权力大责任轻。几名评审专家在评标时,项目金额可能达到几千万、甚至上亿,在这种情况下专家绝对权力过大,而且对评审结果往往承担的是集体责任而不是个人责任,在发生问题追责时惩戒相对较轻。这些后果对于政府采购工作而言,影响可能是无法挽回的。
其次,目前对专家行使有效监管的时间空间相对有限,无法掌控专家在评标活动之外受到影响。比如,专家在前往评标现场的路上或者评审现场附近是否可能接触到投标供应商,在没有监控或者证人证词的情况下,无法确保专家没有有违规行为。同时目前评审专家的名单是与中标结果一起公示的,公示后如有供应商提出质疑,无法确定协助答复质疑的专家是否受到其他未中标供应商的影响进而主动寻求变更中标结果的可能。
再次,专家的学术水平和专业能力都很卓着,但在评审中没有充分展示专业水平,撰写的评审报告过于简单,很多本该有的论述、描述、定性分析等内容不够详细,评审结论往往只有结论,没有论证和论据。
另外,专家的一些评审错误的纠正相对容易,但在追责时,很难判断专家的评审错误究竟是失误还是有意而为之。比如在某次检查的过程中就发生过这样的情况,有的专家在评审时主观部分给所有的供应商都打了相同的分数,最后造成供应商最后分数的高低只剩价格上的差异。
对这类问题,汲贤征建议,继续严格把关评审专家的日常准入和考核动态管理,市场监督要更加流程化。专家考核分数核对和评审结果的细化要采取一些必要的措施予以保证。在对专家资格的处理上,应建立更快速便捷的处置方式,例如,可采用暂停专家评审资格等方式来防止专业素质和职业修养较差的专家被抽中。
针对“专家不专”背后更深层次的原因,在汲贤征看来,更多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采购人采购需求不标准,实质性条款设置不科学;二是公开招标项目评分标准和评标工作流程不够合理;三是资格审查的事项不够专业;四是专家的专业意见无法充分表达,专注于专家独立评审能力,无法发挥集体力量;五是对专家评价体系未完全建立,专家没有责任感和荣誉感等。
“对于这些问题,我们下一步将邀请更多专家针对常用项目需求,制定包括评分办法在内的分类指引。科学设置流程,细化主客观评分标准,提高专家专业水平,建立‘全方位’专家考核模式。我们还可以通过邀请评审专家参与重大项目的验收,给予他们一些除评审费外的荣誉感、参与感,从而提升评审专家的责任心。让他们通过政府采购的评审,参加到城市发展和建设中去。”汲贤征介绍。
版权声明:
本网发布内容凡注明来源为政府采购信息网/政府采购信息报的,表明“政府采购信息网/政府采购信息报”拥有其版权或已获得授权,内容形式包括但不限于文字、图片、音频、视频等。如需转载请注明来源于政府采购信息网/政府采购信息报,标注作者,并保持文章的完整性。否则,将追究法律责任。
其他来源稿件,本网已标明出处及作者,转载仅为信息分享,如涉及版权等问题,请相关权益人及时与我们联系。
上一篇:采购需求怎么定看看大家怎么说
网友评论